
引 言
人工智能公司普遍“重资产在脑力”:算法模型、训练数据、源码/SDK、商用API额度、标注平台……这些生产资料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管理者很容易产生一种直觉——“我买来是给你用的,你干不成/你不合适,起码把成本还我吧?”
但劳动法不会按“直觉”判。杭州这则典型案例把话挑明:
研发投入、经营决策成本 ≠ 员工的法定赔偿责任。
试用期解除,更不能顺手把孩子和水一起泼出去。
本案对AI/软件/数据公司(尤其是喜欢在试用期“低成本试错”的团队)是一次非常及时的刹车。
郑某入职某智能科技公司,岗位:全栈工程师。
入职前,公司为经营需要购买了“后台管理端源代码 + 应用端源码”,为此支出了 50万元。
郑某入职后,公司把源码交付给郑某使用、用于开发工作。
试用期内,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郑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随后走仲裁,要求郑某赔偿上述50万源码采购成本。
仲裁裁决未支持公司 → 公司不服,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一审(及二审)仍不支持。
法院的核心判断,抓住了两个关键层:
(1)这50万本质是“正常经营所需支出”,不是“员工侵权/过错造成的损失”
公司买源码是为了自己做产品、做经营,属于典型的经营决策成本(买工具、建平台、搭基础设施)。郑某只是“使用者”,不是“毁损者/侵占者”。
法院指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这笔支出是郑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既然缺乏“员工过错→特定损失”的因果链,就不能让郑某兜底。
(2)试用期合法解除 ≠ 反向追索“经营亏损”
公司走的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这条路——这本身就说明:公司承认解除理由是员工能力/胜任力/匹配度问题,而不是“员工把源码弄丢、泄露、删库跑路”。
但你不能一边主张“他不行(能力/适配)”,一边又主张“他应当赔我买生产资料的本金”——这两个主张在逻辑上互相打架:
能力/适配问题:风险由公司招聘筛选承担;
财产损害/违约侵权:才可谈赔偿,且必须举证过错与损失数额、因果关系。
从本案典型意义的表述里,可以把裁判主旨提炼成两句“硬话”:
经营风险归属原则:
“研发投入是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成本,企业作为经营决策收益的享有者,不能将项目失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换句话说:谁享受潜在收益,谁承担沉没成本。
赔偿责任的边界(也是给HR的法理锚点):
“劳动者正常工作履职过程中,即使其未能利用企业所购置的技术成果、数据产品等实现预期效益,企业亦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关采购成本损失。”
——想让员工赔,至少要把“故意/重大过失/违法侵占/违约泄密”证明到民事诉讼法度。
很多AI公司不是不讲理,而是流程错位:把“采购成本”当成“可追回债权”,却没在入职—试用—解除这段周期里,建立对应的证据与制度边界。下面给你一套能落地的闭环。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