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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搜索面纱:德国法院判决谷歌承担AI幻觉侵权责任的解析

刺破搜索面纱:德国法院判决谷歌承担AI幻觉侵权责任的解析
2026年5月28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就第26 O 869/26号案作出临时禁令,认定谷歌须对其生成式搜索功能AI概览(即AI生成的搜索结果摘要,AI Overview)所作出的不实陈述承担责任。这是全球范围内较早将AI幻觉认定为平台自身言论,并据此课以直接责任的裁判之一。
法院认为,AI概览已超越对第三方搜索结果的中立罗列,构成谷歌自己生成、应由其负责的内容,谷歌因此不能再援引搜索引擎一向享有的责任豁免。即便谷歌AI提供了信息来源链接,并提醒用户“AI回答可能存在错误”,也不足以成为免责理由。

一、案件经过

两名申请人均为总部位于慕尼黑的出版企业。原告一为Verlagshaus24 GmbH,旗下汇集十余个出版品牌,并经营在线商店销售旗下出版物;原告二为其关联公司,以GeraMond品牌出版技术与历史类的图书和期刊。两家公司同属慕尼黑的GeraNova Bruckmann出版集团。被申请人谷歌在常规搜索之外,提供一项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支持的辅助功能,即在AI概览栏目下对搜索结果作自动归纳与展示,同时附上指向第三方网页的链接。
双方争议起源于一次普通搜索。当用户输入原告公司名称、并使用谷歌自动补全功能建议的“Betrugsmasche”(诈骗手法)一词时,AI概览以肯定句开篇,直接断言相关企业以不正当经营手法著称,常被视为诈骗者,随后自行搭建出由概述、所谓诈骗手法特征、用户应对建议三部分组成的结构。
在此结构下,AI概览将原告与若干可疑第三方公司相关联,并列出订阅陷阱、虚假开具账单、收款后仍反复催款、频繁更换名称与网址以规避识别、电话无法接通且无视书面询问等多项指控。法院查明,AI概览所援引的链接来源中并不包含上述关联,而且排在首位的一篇律师事务所文章甚至与原告毫无关系。这些指控系AI在归纳过程中自行生成,构成典型的AI幻觉,并已造成实际经济影响
2026年2月2日,原告通过律师函并经谷歌在线表单提出警告,要求停止传播相关内容。谷歌起初表示无法处理该渠道收到的投诉,并指引其改用在线表单,其后又要求补充信息。同月10日的再次搜索仍显示出大体相似的AI概览。原告遂向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临时禁令申请大部分成立。原告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823条第一款,并结合《基本法》第2条第一款、第19条第三款,就应归责于谷歌的AI生成答案,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理由是其企业人格权(Unternehmenspersönlichkeitsrecht)受到侵害。

(一)适用法律的厘清

法院首先划清了几部相关规范的边界。一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不适用,因为原告属于法人,不在该条例所保护的自然人范围内。二是《人工智能法》不构成本案请求权基础,该法即便在时间上已经生效,也仅规定了向市场监管机构投诉的途径,且明确不影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既有的救济手段。三是《数字服务法》(DSA)的责任豁免不排斥本案的民事停止侵害请求,因为该法第6条第四款保留了司法机关责令服务提供者停止或防止侵权的可能。本案最终落在德国侵权法人格权框架内裁断,未适用数据保护或AI专门立法

(二)AI概览是谷歌自己的内容

裁判的核心,是认定AI概览构成谷歌自己的、可归责于己的内容,谷歌据此被定性为直接妨害人(unmittelbarer Störer),搜索引擎中间人的定位在此不再成立
法院指出,AI概览的处理已超出以链接或摘要形式罗列搜索结果的范畴:它用自己的措辞、按自己的结构对结果加以归纳和评判,从肯定式的开篇,到自行编排的概述、特征、建议三段结构,均超出对链接的单纯呈现。尤其是,AI概览所含的部分陈述在任何来源中都不存在,将原告与可疑公司相关联等说法纯系其自行生成。由于谷歌自行引入并向用户提供该AI,且唯有谷歌能够影响AI的功能与其运行所依赖的算法,AI的产出即应归责于谷歌。法院还援引《人工智能法》第3条第3项关于提供者的定义,作为归责的佐证。

(三)搜索引擎责任豁免为何不适用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此前对搜索引擎及自动补全功能确立的有限责任,前提是经营者仅使第三方内容可被检索,不自己生产内容,搜索引擎对该内容无从逐一核查,且搜索引擎对互联网的可用性不可或缺,因而只在收到明显侵权的具体通知后才负有作为义务
但本案情形已经不同:一是AI概览作出的是经过评估、整合后独立生成的新陈述,而谷歌完全可以将其陈述与所依据的第三方网页加以比对核查。二是AI概览对于使用互联网并非必需,常规搜索结果已足以让用户在海量数据中获取信息,AI概览只是附加功能。
对于谷歌所称用户可自行点击来源核实,且普遍知道不应盲信AI生成信息的抗辩,法院予以驳回,指出一项陈述可经进一步检索被证伪,并不能使发布者免于对该陈述负责。AI概览本身即可独立理解、自成一体,用户通常并无另行核查的动因。
法院同时点出一处保护漏洞:若仅在明显侵权时才令谷歌担责,则当AI编造出第三方从未作出的陈述时,受害人既无法起诉未作此陈述的第三方,也无法有效追究谷歌,将陷于救济无门的境地。

(四)人格权侵害的认定与利益衡量

在侵权认定上,法院将所涉陈述区分为事实主张与意见表达,但认为无论属于何者,本案陈述均不合法,关键在于其所依据的事实并不真实。原告通过宣誓担保(eidesstattliche Versicherung)证明其与AI概览所指可疑公司并无任何关联,谷歌未能提出实质反证,其援引的第三方评价网站也不足以证明相关指控的真实性。对于贬损商誉的事实主张,证明真实性的责任本就在谷歌一方。谷歌既未能举证证明其真实,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陈述因此被作为不实内容对待
在权衡企业人格权与谷歌言论自由利益时,法院认为后者应当退让:所表达的意见主要由AI生成,并非发声者基于确信形成的判断,而是算法运算的结果,提供AI检索更多是谷歌商业经营的体现,对言论自由的承载至多居于次要地位。以不实事实为基础的意见,本就应受更低保护。

(五)裁判结果

据此,法院就大部分争议陈述签发禁令,责令谷歌停止通过AI概览继续传播针对两家原告的不实陈述,仅驳回其中两项较为边缘的请求。法院还认定重复风险并未消除:尽管涉案的具体文本当时已不再显示,但谷歌既未作出附带处罚的停止侵害声明,也无法排除算法再次生成同类陈述。而停止侵害请求以重复风险的存在为要件,正因这一风险并未随具体文本的下架而消失,禁令才得以成立。法院进一步明确,禁令的效力不限于德国境内。依据规范欧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与判决承认的《布鲁塞尔条例》(EuGVVO),一国法院的判决无需另行程序即可在其他成员国获得承认,本案禁令的约束力因而越出德国,延伸至其他欧盟成员国。

三、案例评析

(一)核心突破:搜索避风港在AI生成答案前失灵

本案回答了一个重要问题:当生成式AI给出的搜索摘要出错并损害他人时,平台是否要为AI编造的内容直接负责。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的答案是肯定的。其论证的关键转折,是一个前提失效:传统搜索引擎之所以免责,在于它只是让第三方撰写的内容变得可被检索,自己并不生产内容。而AI概览会自行生成新的陈述,这一前提不复存在。一旦平台用自己的算法对信息作出独立的重组与表述,它便从内容的转呈者变为内容的作者。

(二)关于AI产品责任

虽然本案以人格权与侵权法裁断,不涉及AI产品责任问题,但可顺带放在欧盟AI产品责任的演变中观察。
一方面,欧盟已通过修订后的《产品责任指令》,将软件与AI系统明确纳入产品范畴,AI提供者被视为生产者,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发生及二者的因果关系,无须证明过错。但该指令的赔偿范围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与数据灭失,并不涵盖纯经济损失与名誉、人格权益。
另一方面,本可降低AI致害举证难度的《人工智能责任指令》(AILD)已于2025年被欧盟委员会撤回,基于过错的AI致害责任因此回落到成员国国内法。
可见,对于像本案这样的名誉与商誉损害,既不在严格产品责任的射程之内,也无专门的AI责任工具可循,最终仍由成员国传统侵权与人格权法兜底。在AI专门责任规则尚未成形之际,既有民事法律工具已足以对AI提供者追究责任。

(三)AI幻觉被当作系统性风险

个别文本下架并不能消除重复风险,因为算法仍可能再次生成同类内容。谷歌曾抗辩称用户可点开来源自行查证,但这条路径在现实中既少被使用、又常常无效。有研究显示,用户极少点击AI概览中的来源链接,即便点开,相当比例的回答也无法从所列来源得到印证,本案便是如此,AI编造的关联在任何来源里都找不到,用户查证也无从证实或证伪。加之模型准确率再高,在谷歌的使用规模下仍会产生大量错误答案。既然查证既非用户常态、又往往无法借助所给来源完成,把核实的责任推给用户便难以成立。

(四)后续与启示

本案的限度同样需要看到。一是,这是地区法院在快速程序中作出的临时禁令,并非终局判决,更非联邦最高法院的裁断,且有意偏离了后者关于搜索引擎的既有判例,谷歌已于6月中旬表示将提起上诉。二是,2025年9月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曾认为AI摘要原则上可能引发责任,但驳回了具体的禁令申请,可见德国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立场,本案的先例价值有待上级法院厘清。与之并行的,还有针对谷歌的《数字服务法》投诉,以及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对AI搜索功能提出的、包含出版商退出机制在内的特别要求,共同构成对AI搜索的监管压力。
对我国而言,本案提供了两个观察角度。面向欧盟等海外市场提供生成式搜索或问答服务的中国企业,需注意一旦AI就可识别的第三方编造不实陈述,即便附有结果可能出错的免责声明,也可能被直接追责,且禁令效力存在及于域外的可能。在国内层面,本案就如何将AI生成内容归责于运营者、如何在算法产出与人格权保护之间权衡,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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