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把卷宗喂给硅片,三秒拿到一份“证据摘要“,漂亮、工整、引经据典。若那摘要是算法编的——不是你查的,不是你见的,不是你核实的——那还是证据吗?英国德比郡一位警官正在用身家回答这个问题。

一、两桩事:德比郡与伯明翰
六月十二日,《金融时报》报:英格兰中部德比郡警察(Derbyshire Constabulary)一名警员涉嫌用AI系统制作证据资料,遭“妨碍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刑事调查。该警员已被暂停一线勤务,未逮捕,警方正逐案排查受影响案件。两天前——六月十日——英国内政部刚宣布成立“Police AI“国家中心,三年砸七千五百万英镑,号称“等于多三千名警察的效率“。加速与失速,往往只隔一层幻觉。
这事不是孤例。去年十一月,伯明翰西米德兰兹警察(West Midlands Police)向市议会安全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引为理由禁止以色列球队球迷入场——报告中凭空出现“过往赛事骚乱“的虚构事例。后来查明是微软Copilot生成、未经核实嵌入正式公文,时任警察局长Craig Guildford 承认使用未授权生成式AI,引咎辞职。
两桩事摆一块看:
德比郡:疑似用AI生成/伪造证据内容本身(最恶劣情形——用Prompt让AI编证人陈述或改写口供摘要方向);
伯明翰:用AI辅助起草报告,但把AI幻觉当事实写进呈堂文件,且未声明来源、未交叉核验。
无论哪种,砸到的都是同一根柱子——证据的真实性、原始性与司法公信。
二、“AI写的证言”在中国法上是什么?
先说清楚: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八种(刑诉法第50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I生成的一段“证人陈述摘要”或“案情重建说明“——
不是证人证言(证人须亲自感知、签名接受质询,刑诉法第124条);
不是书证(须是案发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不是事后AI重构);
若侦查人员将其作为“工作说明/情况说明“呈堂,按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39条,须由制作人签章并说明来源、过程,且经当庭质证。若查明系AI凭空生成未核实 → 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刑诉法第56条)。
更严重的:若侦查人员故意用AI捏造/篡改证据材料入卷——
可能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究,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或第305条伪证罪(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主体虽不直接含警察,但警察作虚假“情况说明“可构成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
这是英国同僚面对的“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在中国法上的对应物。
三、中国律师的三道红线
黄仁勋说“用AI的人淘汰不用AI的人”——我们当然用AI查类案、整理时间线、做阅卷摘要。但有三道红线,不能踩。
第一道:侦查/取证机关用AI——禁代作原始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第63条: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接受……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应当制作笔录或者扣押清单。”
第260条及以下对电子数据提取有严格固定要求(封存、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制作《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并由见证人签字)。
法律评价:
AI生成的“摘要/重建/补全”不可替代原始笔录、原始视听资料、原始电子数据。若警方用AI改写证人原话使其“更通顺”“更符合指控逻辑”,属篡改原始证据,辩护方有权依《刑诉法》第56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要求出具原始载体核对。
法律人按:卷宗是司法的骨殖。骨头可以拼读,不能拿泥捏一根新的替进去。
第二道:任何人用AI写文书——须核实,禁盲信幻觉
你用AI帮你从三百页讯问笔录里提“时间点矛盾“、归纳“供证不一处“——这是赋能。
你把AI输出直接当“最高院指导案例第XXX号说理“写进辩护词,而该案例根本不存在(Hallucination)——
若致委托人信赖并造成不利后果→ 可能违反《律师法》第40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及第48条行政处罚;
若在法庭上坚称“这是真实判例“且经对方驳斥后仍不更正→ 极端情形下可涉《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帮助形态(虽罕见,但理论上有讨论空间;更重要的是职业纪律处分风险)。
实务操作:
所有AI辅助出具的法律文书底稿,须附“关键法条/案例核验记录”——注明“本案引用案例经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检索核实真实存在”;AI提示词及输出留存备查,但不作为独立证据提交。
第三道:AI摘要≠原件,质证须回到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
对书证、物证有异议的,应出示原件;对电子数据有异议的,应出示原始存储介质或经核对的复制件,并说明提取过程。
若公诉方/辩方试图用“A I生成的案情时间轴图/关系图”代替出示原始笔录供对方交叉询问——你可异议:
“该图示为第三方算法二次加工产物,非原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直接依据;申请传唤制作人说明算法逻辑及数据来源,否则不予质证或仅作参考。”
这在涉电子取证合法性抗辩时尤关键——AI摘要掩盖了提取时间戳是否被改动、哈希值是否匹配等核心争点。

四、结语——证据是最后一寸不让的阵地
英国Police AI中心临时主任Alex Murray说得好:“刑事司法使用的技术必须'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的水准。有些警察我们说了——慢一点,踩刹车。”
德比郡那位警官命运未卜。伯明翰已有人辞职。
证据要勘验、要固定、要两人以上见证、要当事人捺印、要哈希校验。这些笨功夫,AI替不了,也不该替。
《刑诉法》第56条要我们排非;《律师法》第3条要我们对当事人负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要侦查人员如实记录提取过程。
这三根绳子绑住同一个意思——
硅片可以帮你找词、找矛盾、找关联,但“这事是否发生、此人是否说过、此物是否原物“,必须由活人用眼看、用手记、用心判。
若连证据都可以让算法代笔,那法庭上便只剩一场精美的幻觉。
我们这行,守的不只是法条,是那粒——
不能被算法重写的、叫做真相的东西。
【引用法条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种类)、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第124条(证人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38条(保密)、第40条、第48条(违规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第63条、第260~271条(电子数据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139条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