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控告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控告人一:xxxxxx
被控告人二:xxxxxx
......
控告请求:
1、请求贵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一、二刑事责任。
2、请求贵局依法启动刑事追赃程序,为控告人追回xxxx元实际损失。
事实和理由:
自xxxx年起,被控告人xxx利用控告人xxx夫妻关系紧张,家庭矛盾激烈情况,诱导控告人参加由被控告人一xxxx公司所组织的相关心理培训课程。此后,xxxx公司教务人员、助教通过洗脑,集体施压等方式,在控告人没钱情况下,让控告人通过刷信用卡方式缴纳学费,报名成为分院长、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师证培训考证项目等,一共向被告人一、二支付各种费用合计xxxx元。日前,因xxxxx利用精神控制手段敛财行为被媒体曝光,经交涉,被控告人方现已退还控告人xxxx元,尚有xxxx元未退还。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犯罪构成,应对其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理由详述如下:
一、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罪犯罪构成
1、所谓心理学课程,不过是被控告人实施传销的道具
xxxx年xx月xx日,控告人首次参加《教练指导成长班》三天课程。课程中,xxxx公司授课人员采用以白布全程缠绕身体的极端演示方式,向控告人灌输:“夫妻争吵、教育不当会使孩子内心封闭、失去幸福体验”的焦虑内容;助教则同步持续诱导,声称:“若不学习改变,孩子未来身心将出现严重问题。”
xxxx年xx月xx日18:30左右,在连续课程洗脑、心理施压、育儿焦虑诱导下,控告人使用xx银行个人信用卡,分两笔透支刷卡缴费:xxxx元、xxxx元,合计xxxx元,款项支付至xxxx公司账户,参与《教练式父母高级班》等课程学习。
xxxx年xx月xx日,报案人带配偶共同参加学习过程中,配偶无法接受课程模式,上课两天后离场。助教以迟到、早退规定为由,在课堂上逼迫控告人本人及配偶缴纳罚款xx元,该费用转入xxxx基金会。
xxxx年xx月xx日一早,教务人员、助教再次对控告人集体施压,以“马上上课不要影响班级进度、课程名额锁定”为由,催促控告人补缴尾款。控告人再次通过透支信用卡方式,缴纳xxxx元,至此,控告人一共向被控告人缴纳课程费xxxx元,罚款xxxx元。其中,xxxx元课程费均为控告人以透支信用卡方式支付。
从相关行为过程来看,被控告人方在授课过程中,主要使用了家排、教练技术等不被主流心理学认可的技术手段。授课过程中,通过放大控告人心理焦虑,并通过集体施压方式逼迫控告人不断刷信用卡支付学费。xxxx元天价学费与被控告人方提供的课程服务完全不相符。所谓心理学课程,不过是被控告人方借以对控告人实施心理操纵,继而诱导控告人不断刷卡消费的道具。双方之间不属于正常的教育培训,或者正常的商品买卖关系。
2、被控告人相关行为具有典型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典型特征
除不断进行课程推销外,授课过程中,被控告人还通过教务人员、助教等不断灌输让被告人成为其分院,条件是向被控告人缴纳xxxx元报名费。在被控告人方持续洗脑,特别是在被控告人xxx不断游说下,xxxx年xx月xx日,控告人再次缴费xxxx元报名,签署《幸福分院协议书》成为被控告人分院。相关款项进入被控告人二xxxx公司账户。《协议书》明确,作为分院所享受权利包括:推荐用户APP内购买被控告人方付费课程享30%业务推广费;控告人本人或推荐学员进秋文正式课程,享有20%市场推广费。而被控告人方对外宣称,其有5000家分院,因此,即以收取分院人头费为例,被控告人方敛财即达1.825亿元。被控告人方面的经营模式具有典型的拉人头,甚至存在无限制地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典型特征。
3、被控告人相关行为呈现出典型的层级返利特征
被控告人整个的商业模式,整体呈现出以低价课程引流,然后再通过精神操控手段不断推销高阶价位课程,期间还会采取精神打压,当众羞辱、集体施压等方式逼催学员不惜以透支信用卡等方式缴纳学费,成为分院等。最终,被控告人成功将学员变为自己的销售人员,并呈现出典型高额返利,层级返利特征。
4、被控告人的相关行为与已被确定为传销的众鼎商学院模式如出一辙
2018年深圳警方破获的深圳市众鼎商学院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和本案,可谓如出一辙。包括二者均通过教练技术等争议心理学手段对学员实施精神操控;二者都通过低价引流,然后再以多阶高价课程这一方式对学员进行轮番收割;二者都通过近乎强制的手段感召新人,完不成任务无法进阶,拿高返佣金;二者都通过课堂制造精神焦虑,实施精神控制。二者都采取多层线代理方式,高额返利等等,对此,中央政法委相关文件早已明确,这种通过精神控制和心理暗示,使学员对组织头目产生盲目崇拜和依赖,进而主动或被动地发展下线、缴纳高额费用的行为,属于精神传销,是传销行为当中的一种。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
xxxx年xx月xx日,经被控告人xxx推荐,报案人向xxx公司账户转入xxx元,以此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师证书培训考证项目。缴费后,历时长达两年, xxxx年xx月xx日控告人索要证书,xxx称给地址寄出。xxxx年xx月xx日xxx又通过语音电话称证书丢失需要补办,7月则称人社部系统证书无法补办。此后,控告人要求提供证书官网查询链接及电子备案信息以核验,但对方所提供的查询网站长期无法登录、链接失效。此后,xxx又以“网站维护”等进行搪塞,迄今为止,仍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核验方式。期间,xxxx年xx月xx日控告人无奈联系xxxx社创始人、实际控制人xxx说明该情况,xxx称:“咱们这个证书,从全国来讲(20)17年就取消了。”因此,被控告人方在明知证书已被人社部取消,不存在考证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控告人考证报名费xxx元的行为,属于诈骗。由于xxxxx学员众多,和控告人一样有着同样情形的,应该还有很多,因此,需要贵局予以彻查。
尊敬的公安局领导,2025年公安部发出严打“灵修”、“心理疗愈”等名义的非法培训通知,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打着“心灵疗愈”“激发潜能”等旗号从事非法培训活动的组织,有效遏制了此类活动的蔓延,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其中以被厦门市公安局侦办的,以邓海鹏为首利用“灵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为例,这种“精神传销”主要呈现以下三大特点:一是让人倾诉自己的痛苦经历、隐私事情。通过聊天让人不断讲述自身的经历,增加受害者的情绪程度,不断让受害者沉浸在过往的痛苦之中,为洗脑课程的进行打下基础;二是上课途中不断喊口号,通过不断重复的方式,让这些口号入心入脑,达到精神洗脑的方式;三是制造“人托”以及“积极学员”。培训者会让自己的内部人员冒充学员,在各个社群进行积极提问,并反馈在听课之后获得的神奇效果。而这类培训费用动辄上万元甚至数万元,过程中还要求学员拉人头凑人数,发展下线、招募学员,呈现出一种病毒式发展的形势。尤为离谱的是,绝大多数学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家庭、职场、亲子关系等方面的心理焦虑,试图通过这种心理课程的学习找到解决之道。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控告人方的所谓商业模式,正是建立在这种心理焦虑基础上,或者正好利用了这种心理焦虑。被告人方所实施的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家庭财产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潜在危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恳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严肃处理,拨乱反正。
此致
xx市公安局xxx区分局
控告人:
年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全部转款、支付记录;
2、《幸福分院协议书》
备注:
本报案材料系根据一位透支信用卡缴纳天价学费、分院费学员情况撰写而成,各受害人情况不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参考使用。另外,报案机关通常为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而违法行为发生地涵盖实施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所有地点,各位可根据这一标准确定报案机关。另外,本律师提供咨询、建议包括撰写本报案材料,均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全属公益行为。特此说明!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