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替代员工,
到底能不能合法辞退?
三地法院给出统一答案

“35岁,AI大模型质检主管,月薪2.5万。公司说:AI自己就能质检了,你调岗吧,月薪1.5万。协商不成?那就解除合同。”
这不是科幻小说的情节。这是2026年杭州中院判决的一起真实案件。
过去一年,类似的场景在全国各地反复上演。广州的平面设计师魏某,工作三年多后被告知“你的岗位AI就能干”;北京的刘某,所在部门因全面转向AI自动化被直接撤销。三座城市,三个劳动者,同一个理由——“岗位被AI替代了”。
企业觉得天经地义:技术升级了,还要人干什么?
法院说:不行。
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三起案件全部认定企业违法解除。有人拿到了26万赔偿金,有人拿到了3.5万差额,但更重要的是——司法系统用白纸黑字划下了一条红线:AI替代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法辞退。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三起标杆案例。
01
基本案情
01
杭州“AI替岗”案——2.5万变1.5万,不答应就走人

来源:2026年4月28日杭州中院发布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调岗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周某在某网讯科技公司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AI与用户交互生成的答案进行质量把关。2025年1月,公司提出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月薪从2.5万元降至1.5万元。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直到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才告诉他真正原因——技术升级了,他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
结果: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周先生诉求,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
02
广州“AI替代设计师”案——岗位取消了,但需求没消失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6月13日发布案例。
案情:魏某入职广州某智能公司,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师。工作三年多后,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原平面设计师岗位被取消,新设全案设计师等岗位。公司主张原平面设计工作可由AI技术取代,架构调整导致该岗位取消,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就离职补偿事宜与魏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和代通知金0.8万余元后,解除了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魏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结果: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3.5万余元;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北京“AI替代岗位”仲裁案——技术迭代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来源:2025年度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某科技公司因全面转向AI自动化数据采集,撤销了刘某所在部门及岗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结果:北京市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法院说理
三起案件虽然审级不同(仲裁、一审、二审),但裁判逻辑高度一致。
核心争议:AI替代岗位,算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方的逻辑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I技术来了,岗位没了,这不就是“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吗?
法院的回答是:不算。

杭州中院法官施国强表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指企业兼并、资产转移等相关情况。仅仅以公司引入AI降成本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他还特别强调了一个关键判断:“因为我们认为现在的AI技术发展还没有达到实质性替代劳动者岗位的程度。”
广州中院法官陈诗媛的论述更为系统:“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引发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应源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具有不可控性。AI替代劳动者岗位的技术升级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该技术对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替代是否已达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且超出用人单位合理控制的程度进行判断。本案中,某智能公司虽主张平面设计工作可由AI部分替代,但从其同时提出可为魏某调整至“全案设计师”岗位可知,公司对设计类人才的需求并未因AI技术引入而根本灭失。某智能公司的架构调整,本质上是自主经营性调整,属于可预见的商业自主决策范畴。
北京仲裁委的表述更为直白:公司以岗位被AI替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正常的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企业主动引入新技术、进行业务升级,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属于可预见、可控制的商业决策范畴,将技术革新带来的内部岗位调整风险单方面转嫁给劳动者,混淆了企业正常经营风险与法定客观情况的界限。
03
法院认定的三重标准
综合三起案件,法院认定AI替代不构成合法解雇,主要基于以下三重标准:
第一,事件的可控性。企业引入AI是自主商业决策,不是不可抗力,不属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
第二,岗位的灭失程度。岗位需求是否因AI而实质性、永久性灭失?如果岗位只是部分功能被替代,或者同类岗位仍在设立,就不能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三,企业的安置义务。即便确需调整,企业也必须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内部转岗,而不是直接让人走。如果连协商调岗都没有实质进行,解除程序本身就不合法。
04
律师分析

01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边界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是很多企业最爱引用的条款,也是被滥用最多的条款。
法律设置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故。但实践中,不少企业把“经营需要”、“技术升级”和“降本增效”统统装进这个筐里。
三起AI替代案给了我们一个清晰的答案:企业主动选择的技术升级,属于可预见的商业决策,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企业不能一边享受技术红利,一边把技术迭代的成本和风险全部甩给劳动者。
02
企业真正的义务是什么?
法院说得很明白——企业应先尝试“内部消化”。
杭州中院的案例给出了正面指引:“确实需要岗位调整时,应当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内部转岗,而不是直接让人走。”
北京三中院法官程惠炳也提醒:“遇到岗位被人工智能替代的情况,企业应优先通过内部转岗、技能培训、协商调岗的方式安置员工,而不是直接裁员,甩锅给技术变革。”
换言之,AI来了,企业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你走”,而应该是“你怎么留下来”。
05
合规建议
对企业
01
改变思路:优先转岗、调岗安置员工
AI技术来了,企业首先要做的是评估:这个岗位是真的彻底消失了,还是只是部分工作被替代?如果是后者,应当优先考虑技能培训、内部转岗、协商调岗等方式安置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
02
完善规章制度,提前约定规则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合理的技术升级岗位、薪酬调整规则。调岗时,优先采取柔性方式;确需裁员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03
履行协商前置程序,保留证据
即便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口头说“协商过”是不够的——广州案中,公司辩称曾口头与魏某协商调岗,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一切留痕,书面为王。
04
不要用“AI替代”掩盖经营决策
企业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把正常的经营决策包装成“技术升级不可抗力”,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责任,反而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惩罚性赔偿。
对劳动者
01
认清“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法定边界
当遭遇类似情形时,要清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有着严格的法定边界。企业主动引入AI,不属于这个范畴。
02
注意企业是否履行了前置义务
若企业未履行协商变更合同、提供技能培训、内部岗位调剂等前置义务,直接解除合同即属违法,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益。
03
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岗位职责说明、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必要时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结语

AI不会取代人,但会用AI的人可能会取代不用AI的人。同样,会用AI的企业不会淘汰员工,但用AI当借口粗暴裁员的企业,一定会被法律淘汰。
三座城市,三起案件,同一个结论:技术可以升级,法律底线不能突破。企业不能一边享受AI带来的效率红利,一边让劳动者独自承受失业的代价。
“十五五”规划纲要已提出健全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可以预见,AI替代引发的劳动争议只会越来越多。对律师而言,这是一个新兴且快速增长的业务领域;对企业而言,这是一道必须认真作答的合规考题。
AI来了,人不必走。前提是——企业得依法办事。
END


撰稿丨袁 静
编辑丨陈晓琳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