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封面
基于公开案例看,AI 陪伴者的法律风险,已经不是“头像是不是盗图”这么简单。
真正敏感的是:一个产品能不能把真实自然人的姓名、肖像、语气、关系设定和互动体验组合起来,做成一个可被用户持续消费的虚拟人格。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侵权评价就不会只停在一张照片。
何某案里,平台做的不是普通头像展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何某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很有代表性。
案涉软件允许用户创建“AI 陪伴者”,并设置名称、头像、身份关系。用户还可以上传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内容,对 AI 角色进行“调教”。平台再根据算法规则形成角色语料,使用户在聊天时获得更拟人化的回复。
何某是公众人物。公开案情显示,软件中有大量用户以其姓名设置 AI 角色,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平台不仅把这些角色按虚拟身份分类,还根据用户上传内容制作人物语料,并向其他用户推送相关角色和语料。用户甚至可以设置与该角色的亲密关系,使用“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
这就不再是用户偶然上传一张图。
平台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分类推送和商业化运营,把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组合成了一个可互动的虚拟形象。
法院的裁判要旨也抓住了这一点: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算法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这个判断,对今天的 AI 产品很重要。
侵权对象从“素材”扩展到“人格表征”
传统肖像权纠纷里,大家容易问:照片是不是本人?有没有授权?有没有商业使用?
AI 拟人化产品把问题变复杂了。
它不一定只使用一张照片。它可能同时使用姓名、头像、声音、口头禅、公开经历、性格标签、亲密关系设定、聊天语料,最后让用户产生“我正在和这个人互动”的体验。
这时,法律要保护的不只是单个素材,而是一个人的整体人格表征。
何某案中,法院不仅讨论姓名权、肖像权,也讨论一般人格权。原因在于,案涉软件让用户任意设置与“何某”之间的亲密关系,并以“调教”等机制强化不对等、亲密化的互动体验。这样的损害,未必能被姓名权或肖像权完全覆盖。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意义就在这里。
它不是只保护“脸有没有被拿走”,也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被尊重的利益。AI 产品越拟人,这条边界越重要。
“用户上传”不是万能挡箭牌
平台常见的抗辩思路是:内容是用户上传的,平台只是提供技术工具。
这句话有时成立,有时不成立。
关键要看平台做了什么。
如果平台只是被动存储,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责任评价可能不同。但如果平台设计了角色创建机制,鼓励用户上传真实人物素材,对角色进行分类、语料加工、算法推荐,再把互动体验做成产品卖点,就很难把自己说成一个中立管道。
何某案的要害,也在这里。
法院评价的不是“某个用户上传了一张图”,而是平台通过算法规则和产品机制,系统性地利用了真实自然人的人格表征。
对 AI 公司来说,这比单纯的内容审核更难。
因为风险不只存在于单条内容,而存在于功能设计本身:能不能用真人姓名建角色?能不能上传真人肖像?能不能设定亲密关系?能不能生成含有强人格指向的语料?能不能把角色推荐给更多用户?这些都不是审核员最后一刻能完全兜住的问题。
最高法典型案例给出的信号更清楚了
2025 年 6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标题里用了一个很直观的说法:人被“挂”、脸被“卖”。
这批案例里,AI 声音、AI 换脸、人脸信息非法出售都被放在同一组人格权保护语境中讨论。最高法强调,网络、AI 等信息技术侵权方式相较传统人格权侵害案件,表现出更多隐蔽性和复杂性。
其中,未经许可 AI 化使用他人声音,被评价为人格权侵权;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被认定侵害肖像权;非法获取、出售人脸信息,则可能进入刑事责任评价。
这说明司法关注点正在前移。
过去很多产品习惯把风险放在“用户生成内容”末端处理。现在看,声音模型、换脸模板、角色库、推荐机制、互动标签,都可能成为责任评价的一部分。
平台不能等到侵权结果扩散后再说“我可以下架”。
拟人化互动服务会被更细地看
2026 年 4 月 10 日,中国网信网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拟人化互动服务界定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
这一定义很关键。
它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单独拿出来规制,说明监管已经意识到:AI 陪伴、虚拟偶像、情感支持类产品,不是普通问答工具。它们会触及人格、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沉迷依赖、伦理边界等复合风险。
对企业而言,合规不应只写在隐私政策里。
至少要回到产品层面做六件事。
第一,真实人物人格表征的授权机制。姓名、肖像、声音、口吻、身份关系,只要足以指向特定自然人,就不能默认可用。
第二,角色创建规则。禁止用户以未授权真实人物创建亲密、贬损、侮辱或强人格绑定的角色。
第三,语料和素材审核。不能只审暴恐、色情、政治敏感,也要审人格权风险。
第四,生成标识和风险提示。让用户知道自己面对的是 AI,不是被模拟对象本人。
第五,退出和投诉机制。权利人发现被模拟、被冒用、被亲密化,应当能便捷投诉、快速删除、保留证据。
第六,日志和复查。平台要能说明相关角色由谁创建、上传了什么、系统如何推荐、何时处理投诉。
这些动作看起来繁琐,但它们决定一个产品是在做创新,还是在借用别人的人格牟利。
创新可以拟人,不能借走一个真实的人
AI 陪伴者、虚拟角色、声音合成、换脸工具,并不当然违法。
问题在于边界。
用原创角色,可以。用授权形象,可以。用清晰标识、明确授权、可退出、可投诉的机制,也可以继续探索。
但未经同意,把一个真实的人做成可亲密互动、可调教、可推荐、可商业化的虚拟对象,就不是“技术中立”能够解释的事。
AI 越像人,法律越要问:它像的是谁?谁授权了?谁获利?谁承担后果?
这几个问题答不清,产品越成功,风险越集中。

作者简介: 陈石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第七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聚焦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商事争议解决。曾获多家法律媒体与专业机构认可,荣登 LegalOne 2025 中国区建工及房地产实务先锋 45 强、律新社 2025 年度管理合伙人 20 佳(华东),入选《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获评 ALB China 区域市场十五佳长三角地区律师新星,并获律新社 2024 年度并购领域品牌之星。长期为万科、华润置地、信达地产、保利置业、招商蛇口、中海地产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承办"首宗百亿地王""长春第一高楼""台州第一高楼"等代表性项目,累计服务项目投资额超千亿。近年来持续推动 AI 与法律实务融合,强调以结构化方法打通技术逻辑、法律判断与商业场景;著有《赋能法律人:AI 底层思维与应用范式》,并在多地开展相关主题讲座与分享。四明山法师 AI 夜校(legalAGI.cn)发起人。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