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类“子女、监护、教育医疗决策类”协议,该类的协议名称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 解决什么问题 | 适合谁 | 典型场景 | 注意坑点 |
子女抚养协议 | 明确孩子跟谁生活、费用谁出 | 父母 | 离婚、分居、长期异地 | 要围绕未成年人利益,过度惩罚性条款可能不被法律支持。 |
抚养权变更协议 | 变更原先约定或判决中的抚养权安排 | 父母 | 孩子转学、照料能力变化 | 需考虑孩子现实生活稳定性 |
共同监护决策协议 | 明确重大事项如何共同决定 | 父母、监护人 | 学校、医疗、出国、宗教教育 | 若只写“共同协商”,遇冲突还是僵;应设僵局处理机制。 |
教育事项协议 | 明确学校选择、培训费、留学安排 | 父母 | 对教育投入理念不同 | 培训费、国际学校费等争议最大,最好先设预算机制。 |
医疗决策授权/同意协议 | 明确在特定情况下谁能代作医疗决定 | 父母、老人、监护人 | 出差、住院、未成年人手术、老人失能 | 不同机构对授权文件形式要求不同,必要时公证。 |
未成年人财产监管协议 | 明确孩子名下财产谁管、怎么用 | 父母、监护人 | 孩子继承财产、受赠房产、存款管理 | 监护人不能随意挪用,最好设支出边界。 |
收养后责任安排协议 | 补充说明收养后的照护和费用 | 收养家庭 | ①家庭内部收养;②特殊未成年人安排。 |
注:下文《收养后责任安排协议(利收养人)仅为参考之用。如有具体需求,读者等可直接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代书,以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切忌千篇一律地代入或直接套用。
收养后责任安排协议
(利收养人)
甲方(收养人):[填写姓名]
身份证号:[填写号码]
联系地址:[填写地址]
联系方式:[填写电话]
乙方(送养人/原监护人):[填写姓名]
身份证号:[填写号码]
联系地址:[填写地址]
联系方式:[填写电话]
被收养人(特殊未成年人):[填写姓名]
身份证号:[填写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日期]
特殊状况说明:[填写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收养被收养人事宜及收养后责任安排事宜,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历史照护费用说明
1、甲乙双方确认,自被收养人出生(或乙方取得监护权)之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乙方为照护被收养人所发生的历史照护费用,由甲方按照以下公式向乙方进行无息据实结算:补偿总金额 = 实际发生金额(凭合规发票及支付凭证计算)。
实际发生金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医疗费(含挂号、检查、住院、药品费);②奶粉费;③尿不湿费;④保姆费;⑤早教费;⑥交通费(含就医、转院产生的交通费);⑦住宿费(含因就医异地租房费用);⑧康复理疗费,以及所有未列明但实际发生的与被收养人直接相关的支出。
2、乙方主张上述费用的,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倒推材料。
若乙方无法提供合规发票或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收费票据、购买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需提供收据、村委/居委证明及两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且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计入;若甲方未予书面认可或乙方无法提供上述任何材料的,该部分费用均不视为补偿范围,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部凭证并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总金额一次性无息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二条 收养后的抚养、教育、医疗责任
1、自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甲方必须独立承担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全部照护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视为可以将其法定抚养义务转移给乙方。
2、鉴于被收养人为特殊未成年人,甲方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照护措施:①定期专项体检(每年不少于2次);②必要的特殊教育安排;③专项康复训练;④日常营养干预;⑤心理健康辅导;⑥突发疾病应急处理;⑦特定药物维持治疗;⑧社会融入技能培训,以及所有未列明但为保障被收养人生存及发展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3、若甲方在照护过程中需要被收养人的历史医疗档案、疫苗记录或特殊教育评估报告,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甲方认可的电子邮箱等)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提供原件供查阅及复印件供留存。
若乙方未按前款规定提供上述档案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第一条项下未支付完毕的历史照护费用补偿义务,且不承担任何逾期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当承担因迟延提供档案导致被收养人治疗延误所产生的扩大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三条 探望或联系安排
1、鉴于法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乙方与被收养人间的权利义务即告消除,本条约定的探望安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乙方享有法定探望权,仅为甲方基于被收养人特殊心理干预需求而单方赋予的情谊行为。
甲方保留随时单方书面取消该探望安排的权利,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为保障被收养人在新家庭中的生活稳定及心理健康,收养关系成立后,乙方及其亲属的探望频次必须严格受限。
探望频次计算公式为:每年探望次数 ≤ MIN(2次,甲方书面同意次数)。(注:MIN代表取括号内两个数值中的较小值,即每年最多探望2次,且需甲方书面同意)。
每次探望的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探望地点由甲方指定。
3、除上述约定探望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前往被收养人住所、学校或医院进行接触,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被收养人。
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后续所有探望资格,且乙方每次违约接触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含报警、取证、搬家、心理咨询等费用)的固定赔偿标准。
第四条 隐私保护与信息隔离
1、乙方及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不得披露被收养人的新姓名、就读学校、就医记录。
禁止的披露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在社交媒体(含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发布包含上述信息的文字或影像;②向甲方的邻居、同事、亲友打听或传播;③在公共场所张贴寻人启事或相关海报;④通过快递、信件向甲方住址发送滋扰物品;⑤带人到甲方住所或被收养人学校围堵;⑥向媒体、自媒体机构提供相关信息;⑦向行政机关非正当查询,以及所有未列明但可能导致甲方及被收养人隐私泄露的行为。
2、若乙方或其近亲属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并赔偿甲方因此被迫搬家、转学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
第五条 医疗决定权与病史告知
1、若被收养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或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的,甲方享有完全的医疗决定权,有权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一切必要的抢救及治疗措施。
除甲方主动要求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亲属身份干涉甲方的医疗决定,均不视为乙方对被收养人仍享有监护权或决定权。
2、乙方必须如实、毫无隐瞒地书面告知被收养人所有的既往病史、遗传病史及家族病史(签署《病史如实告知确认书》作为附件)。
3、甲方有权以被收养人名义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4、仅在乙方故意隐瞒且该隐瞒行为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出具《解除合同及拒赔通知书》的情况下,乙方才承担该拒赔部分的全部医疗费用;若乙方已如实告知,因保险条款本身约定、核保规则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拒赔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乙方需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与医疗程序配合
1、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迁移、学籍转移及医疗保险变更等各项行政手续。
自甲方通知需要办理具体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签署所有必需的同意书、迁移书,并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复印件供提交。
2、若医疗机构要求提供遗传病史或直系亲属配型等特殊协助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指定医疗机构配合。
若乙方拒绝配合的,甲方有权在医疗记录中如实载明,不免除乙方因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的全部责任。
3、若乙方迟延履行本条约定的配合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500元/日 × 逾期天数。
上述违约金累计上限为MAX(50000元)。(注:MAX代表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不免除其继续配合办理手续的义务;若因乙方迟延导致被收养人无法及时入学或就医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免责
1、除不可抗力外,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履行某项协助义务为由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配合义务,且不得以此主张免除其逾期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已收历史照护补偿款20%的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乙方必须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2、甲方的免责情形仅限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预备的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②战争、武装冲突;③政府行为导致客观上无法履行;④被收养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⑤经法院判决剥夺甲方收养权;⑥非因甲方过错的第三方侵权;⑦突发且无法预防的医疗意外;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以及所有未列明但经司法裁判认定的不可归责于甲方的情形。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甲方在直接扣除前,必须向乙方发出《违约金扣除通知书》(书面形式),详细列明违约事实、扣除金额及计算公式。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扣除金额,甲方有权直接执行扣划;若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息退还(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 送达与通知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
2、若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被退回,均在退回之日或发出之日起第5日视为合法送达。
3、该送达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含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甲方认可的电子邮箱等)进行交涉。
2、若交涉期满7日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整体自民政部门依法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3、若收养关系因任何原因未能依法成立或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若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的,乙方不仅无权主张任何费用,必须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当于已付款项10%的违约金及甲方维权直接损失(含律师费、差旅费);(2)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仅需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的50%作为对乙方前期配合的合理补偿,剩余款项无息退还甲方。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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