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类“继承与身后安排类”协议,该类的协议名称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 解决什么问题 | 适合谁 | 典型场景 | 注意坑点 |
遗嘱 | 决定死后财产分配 | 所有人,尤其由房产/再婚/子女不止一方着 | 老人、再婚家庭、单身人士 | ①形式要求很关键;②内容不清,容易部分无效。 |
遗赠协议 | 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老人、单身人士 | 把财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亲友、伴侣、公益组织 | 要与继承、遗留债务、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配合 |
遗赠扶养协议 | 一方生前由他人照料,死后把财产给照料人 | 老人、长期照护关系 | 无子女老人由亲属/非亲属长期照料 | 比口头承诺稳的多,但内容要具体,最好公证。 |
继承分割协议 | 继承人之间约定遗产怎么分 | 继承人 | 老人去世后,房屋、存款、车辆分配 | |
放弃继承声明 | 明确谁放弃遗产 | 继承人 | 家人内部协同,由一人继承房产 | 形式要求要谨慎,最好在正规程序中处理 |
遗产管理安排协议 | 明确谁管理遗产、如何支付债务 | 继承人、遗嘱执行相关人 | 遗产复杂、有房有债、有公司股权 | 不先管遗产就着急分,容易出大问题 |
身后事务委托安排协议 | 处理后事、文件、账号、宠物等 | 单身者、老人、长期伴侣 | ①无近亲属;②跨城市居住。 | |
注:下文《遗嘱(自书-利遗嘱人)仅为参考之用。如有具体需求,读者等可直接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代书,以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切忌千篇一律地代入或直接套用。
自书遗嘱
(利遗嘱人)
遗嘱人(被继承人):[___],性别:[___],民族:[___],身份证号码:[___],住所地:[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防止本人百年之后各法定继承人因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就遗产分配事宜,订立本遗嘱。
第一条 遗产清单及范围
1、本人名下之全部合法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本人的[50]%份额,均属于本遗嘱处置之范围。
2、若本人对不属于本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的,该部分处分无效,但不影响本遗嘱其他条款之效力。
3、本遗嘱项下之遗产包括以下各项:
(1)不动产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车位、储藏室、厂房、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动产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大型机械设备;
(3)金融资产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理财产品、保单的现金价值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信托受益权;
(4)知识产权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相关财产性收益、商业秘密;
(5)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珠宝、玉石、古董、字画、名表及奢侈品皮具;
(6)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应收账款、租金收益权及违约金请求权;
(7)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及数字资产。
4、若本人身故时有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该保险金由遗嘱指定继承人按比例继承;若保单已指定受益人的,该理赔金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均不视为本遗嘱处分范围。
第二条 遗产分配方案及公式化计算
1、不动产之分配:
(1)登记在本人名下位于[___]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___]),由本人之配偶[___](身份证号:[___])继承[50]%之产权份额,由本人之子/女[___](身份证号:[___])继承[50]%之产权份额;
(2)除上述房产外,本人名下其他所有不动产,均由本人之子/女[___](身份证号:[___])单独继承,取得[100]%之排他性所有权。
2、银行存款之分配:
(1)本人在[___]银行(账户名称:[___],账号:[___])之存款,按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①配偶[___]继承金额 = 本人死亡之月最后一日的账户清算余额(以银行出具的官方流水单为准) × [50]% + [200000]元(固定补偿金);
②子/女[___]继承金额 = 死亡之月最后一日的账户清算余额 - [配偶[___]继承金额]。
(注:上述公式中,若计算得出子/女继承金额<0的,则子/女继承金额取值为0,即MAX[子/女继承金额, 0]=0;配偶继承金额不得超过账户清算余额总额,即MIN[配偶继承金额, 账户清算余额]=账户清算余额。)
(2)自死亡之日至遗产实际分配日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按各继承人分配本金的同比例进行分配,公式为:各继承人利息 = 账户总利息 × (各继承人分配本金 ÷ 账户总本金 × [100]%)。
3、特定财产之特别安排:
(1)本人名下之全部金融资产(不含上述银行存款)、知识产权收益及债权,均由配偶[___]单独继承;
(2)本人名下之全部贵重物品及动产,均由子/女[___]单独继承;
(3)本人之子/女[___]继承上述第1款第(1)项房产[50]%份额所附义务为:必须配合配偶[___]办理排他性的终身居住权登记。若该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经配偶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则取消其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配偶[___]单独继承。
4、若本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人死亡时均已先于本人死亡或放弃继承的,本人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___](非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号:[___]),该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的明确表示(含公证声明、实际占有行为、邮政特快专递发出的接受函等),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条 遗嘱执行人
1、本人指定[___](身份证号:[___])为本遗嘱之遗嘱执行人。
2、遗嘱执行人必须在本人死亡之日起[15]日内启动遗产清点程序,并在[30]日内向全体继承人出具《遗产清点报告》(含资产现状、估值依据、权属证明清单)。若遗嘱执行人在本人死亡之日起[15]日内未启动上述程序的,则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新的遗嘱执行人,原遗嘱执行人不再享有任何执行费用,且必须无息退还其已经预收的全部执行费用。
3、若遗嘱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启动程序或被取消资格的,必须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将其控制的全部遗产凭证原件移交新执行人或指定继承人。逾期移交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其控制的遗产总价值的[0.5]%支付赔偿金(计算公式:赔偿金 = 遗产总值 × [0.5]% × 逾期天数),直至移交完毕止,且不免除其移交义务。
第四条 证据链倒推与免责情形
1、为确保本遗嘱效力无瑕疵,本人已对订立本遗嘱之全过程进行不间断录像作为辅助证据。任何继承人均不得以本遗嘱非本人书写为由提出抗辩,否则该抗辩均不视为有效。
2、不可抗力及免责情形:
(1)本遗嘱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预备的事件;
(2)因不可抗力导致遗嘱执行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启动清点程序的,不视为违约,但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继承人;
(3)除不可抗力外,在任何情形下,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均不得以存在其他法定阻却事由为由迟延履行本遗嘱项下义务。
第五条 继承人义务、争议解决与送达
1、除不可抗力外,在任何情形下,任何继承人不得以其他继承人未履行生前赡养义务或存在家庭矛盾为由拒绝配合办理遗产过户、交付手续,且不得以此主张免除其逾期配合的责任,否则该违约继承人丧失其依本遗嘱应继承的全部份额,该份额由本人指定的其他合法继承人按原继承比例重新分配。
2、若继承人恶意违反本遗嘱且拒不配合遗产分配,导致其他继承人提起诉讼的,在任何情况下,败诉方必须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全部维权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按MAX[实际发生额, 10000]元计算、公证费、差旅费等),且本人有权在遗产分配时直接扣除该涉诉继承人应得份额的[50]%作为对守约方的补偿,剩余部分方可由其继承。
3、因本遗嘱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人死亡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继承人及遗嘱执行人确认,本遗嘱尾部载明之地址或身份证载明之住址,即为各类通知、诉讼文书(含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之有效送达地址。若地址变更未书面通知本遗嘱保管人的,向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其他
1、本遗嘱一式叁份,本人留存两份,遗嘱执行人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人必须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注明公历年、月、日。任何打印件、代书件均不得替代本自书遗嘱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遗嘱人亲笔签名:________________
遗嘱人指模:
立遗嘱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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