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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的若干问题的进一步说明——从情绪价值说起(一)
在不到两年前,我写过一篇小短文,题目是情绪价值本身也是一种劳动价值,除此以外,在不到三年前,我也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浅谈劳动过程中负性情绪形成的来源,但这两篇都是我从学术随笔的角度写的一些偶然性的心得体会。时至今日,回过头来看在社会中广为传播的“情绪价值”这个口头禅,似乎有必要在学术角度上提供更为深入的学理认证。现在有些人对这个事物最大的梗,似乎认为情绪价值并不算一种劳动价值,也有读者给我留言就是这样认为的。那情绪价值究竟算不算一种劳动价值?在我认为,这不是我们口头上争论就能得出结论的,而需要从概念形成的逻辑上进行说明。以往我说劳动的前缀甚多,有体力劳动、脑力劳动,还有社会劳动,私人劳动等等等等,至少不少于十几组甚至几十组,但是我们对这些劳动概念,不会认为其概念的前缀不属于劳动的特殊范畴,亦不会认为它们不是价值形成的源泉,与此同时,我又提出了六欲说,而这六组欲望其实也就对应六组欲望实践,乃至六组劳动类型,但我们都不能将其排除在劳动范畴之外。由此这里如果我们将情绪价值的概念延伸到情绪劳动及其非情绪劳动两种类型,同时又必须承认在劳动过程中,情绪这一要素作为劳动发生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存在,一种结构中的要素之一,只不过这种存在及其要素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和要素,那么这个时候从这样一组特殊的劳动范畴中,就一定也会肯定其形成的价值符合劳动价值论所探讨的价值理论范畴,而不会只是将其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这里之所以将所谓的情绪价值片面的归因,我认为也正是因为对所指的习惯性偏谬所致,即以往我们对劳动价值中所探讨的价值范畴,往往很少有将其赋予前缀概念的,我们很少能够看到有什么体力价值、脑力价值,但提到的更多的是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当然也会有一些像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剩余价值等界定,但后者这些概念往往和劳动作为后缀的概念相比明显过少,这种所指的习惯性偏谬最终往往让我们对情绪价值的理解也是片面的。即似乎情绪的存在就是一种类似于非人的物那样,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包含劳动价值,殊不知,情绪存在的实质正是其作为劳动的一种特殊范畴而发挥作用。(二)
那么由情绪价值这个概念,其实又能引申出一个本文更值得反思的命题,即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究竟是只有正值和零值还是也包括负值?在这个问题上,我之前已有一些反思,但始终没有予以明确的阐述和分析。接下来,我就对此进行深入说明。首先,我们都知道情绪价值如果作为使用价值的一种类型,那它一定包含两种值域,一种就是正效用,另外则是负效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情绪价值的确存在正负水平。而我之前写的文章中,也提到过负性情绪价值这一概念,而这里的负性究竟指的是从使用价值角度来说还是从劳动价值角度来说,在之前我并没有明确说明,但熟悉我写作视角的读者一定清楚,我主要还是从价值而非使用价值角度来分析概念,因此这里我要明确的是,其实从情绪劳动及其价值这个角度来说,它的值域不仅存在正值和零值,而且也包括负值。从劳动综合计量系数的公式来看,虽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永远为非负值,但这个公式里面有一个特殊的计量单位,即劳动复杂度,而马克思在分析这一计量单位的时候,其实是假定这一事物要么具有正的使用价值,要么不具有使用价值,而没有考虑劳动者生产的劳动泛商品其实也可以具有负效用的使用价值,比如违法违纪的一类劳动,从而带来那种损人也不利己的但从最终结果来看,主要是不利己的一类特殊的劳动,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为形成劳动的产物所耗费的价值小于为弥补因这种产物而带来的负效用所耗费的价值。当然有些人会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限定于商品的经济计量,而对于那些非商品类的“交换经济”也许并不适用。而本文正是要说明这样一种狭隘的适用已经不符合从更真实层面来认识劳动了,而要想让劳动价值论变得更科学,对于刚才说的那些泛商品、非交易的交换经济也是同样适用的,这么理解的话,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包括那些公职人员以执行法律法规的名义所从事的必要劳动,以及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违反的名义所从事的必要劳动,而前者那些劳动即便是实现的正向价值,后者那些劳动是实现的负向价值,而这一类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及其价值水平早已经被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标准所明文规定。总的来说,这些都是劳动价值论应该直接探讨的范畴。这里进一步可以引出一个问题来,即要解决价值负值的形成机制,我们首先要重新审视一个被经典理论默认的前提性问题: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联系方式究竟是什么,即劳动价值和其使用价值的联系究竟有哪些方式?要理清劳动价值与其使用价值的联系,我们必须严格区分马克思经典原意与我们推演出的“社会效用扩展框架”。在经典语境下,二者有三重本质联系;而在你关注的“负值”扩展框架下,还会衍生出第四种“断裂式”联系。第一重联系:载体与实体(质料关系)
这是最基础的“底座”联系。马克思明确指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一个商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即完全无用),那么耗费在它上面的劳动就是无效劳动,绝对不可能形成价值(价值归零)。
- 反过来说,价值不能悬浮在空中,必须依附于一个对人“有用”的物。哪怕这个物是服务(如理发),它也必须满足某种生理或精神需求。
- 联系公式: 价值←→使用价值 (价值是使用价值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自然属性)。
第二重联系:二重性之源(劳动的分工)
这揭示了两种价值的“出生地”差异,但二者源于同一劳动过程。- 具体劳动(如裁缝的针线活)创造使用价值(衣服御寒)。
- 抽象劳动(体力和脑力的生理消耗)创造价值(凝结在衣服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联系方式:同一段劳动时间,既是具体劳动(质的规定),又是抽象劳动(量的规定)。它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没有具体劳动的形式,抽象劳动就无法凝结;没有抽象劳动的社会化,具体劳动就只是私人自给自足,不构成“价值”。
第三重联系:社会实现的“惊险跳跃”
这是劳动价值论中最动态的联系。商品生产出来时,价值只是“潜在”地附着在使用价值上。必须通过交换(卖给消费者),使用价值被社会认可,潜在的价值才能兑现为“社会价值”。如果消费者认为该使用价值不符合需求(比如款式过时),商品卖不出去,那么该劳动虽然在生理上是正耗费,但在社会上被判定为“无效劳动”,价值实体消失。反之,如果使用价值被疯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被重新核算,价值量发生转移。联系本质:使用价值的“社会认可度”是劳动价值变现的唯一通道。第四重联系(扩展框架下的“断裂与反转”)
回到你之前关注的“负效用/负使用价值”场景。当我们把“使用价值”从“物理有用性”升维为“社会净效用”时,二者的联系会发生质变:1.经典框架:使用价值≥ 0 (至少无害),价值 ≥ 0 。2.扩展框架:当使用价值为负(如制造污染、精神焦虑、违章撞车)时,劳动价值即便依然依附于使用价值,但却借使用价值具有了反向的作用,就像一切事物都有正反或是明暗一样,劳动及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都存在方向性,只不过这种方向性被人为的设定了正负两种计量方向。虽然大自然没有负值,负值都是人为设定的概念型符号,而零点正是对应计量的事物某种性质的临界点,零点的两侧对应了这一事物的本质不同的两种性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在全劳动过程中的全要素中有一部分使用价值为负,就会带来负值的劳动价值,虽然能形成负值的劳动价值的最大前提是这个过程中相关的全要素的使用价值为负,但还存在其他形成条件。比如这种全要素的使用价值需要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交换,如果连交换过程都没有,更不可能形成负值的劳动价值,而西方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那套负效用的劳动,形成以后就自我消化了,因此不构成形成负值的劳动价值的条件。此外,这种被交换的负使用价值还必须要通过直接交换来处理,如果这种负使用价值在间接交换中已经被自我消化了,而在这个过程中的确为处理这种负使用价值而带来了交换,但这种交换是被社会认定为合法合规的,从而构成了不同正值的个体劳动时间乃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最终带来的是正的使用价值的产品,而最终直接交换的也是这种具有正的使用价值的产品。从以上来看,并非所有的负使用价值都能带来负值的劳动价值,而同时还要满足以上这两个条件。终极升华(辩证总结)
在马克思那里,二者的联系是“质与量、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而你的追问将这种联系推向了更高维度:常态下: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生存土壤”(正的、允许的)。异化/公害状态下: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判刑法官”(负的、消灭它的)。我们都知道西方经济学出于简化劳动要素的供需价格分析,将劳动要素的效用直接简化为只有负效用,当然这种分析只限于在教科书中,而如果放置到一些更深入、更有创意论证的论文中,其实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实也完全具备正效用,而闲暇本身如果在某些情形或条件下,也完全可以具有负效用。因此从理论简化的角度来说,我们都可以将某些理论的某些情形简化掉,这并不影响其理论体系的自洽。
(三)
而一种负性劳动所形成的负性价值究竟是多大,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要点。进一步来说,这里有必要分两层来说明,否则会混淆“物理时间”与“社会价值”:在马克思经典原著的原意中:负价值绝对不存在(只能是 0,不能是负值)。在这里的“社会净损益”新框架下:完全可以(劳动耗费的社会评定可以为负)。为了精准剖析,我们必须把“劳动耗费”拆解为生理学意义和社会学意义:1. 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底线(生理耗费永远是正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计量单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间在物理上只有正数和零,没有“负的一小时”。如果生产出的商品使用价值为负(比如不具备正规使用途径的毒药、劣质食品),马克思的处理方式是:这些劳动不被社会承认,直接“作废”归零。他绝不会说工人“倒贴了劳动时间”,因为工人确实流了汗、耗了能,这些生理支出在账面上是实实在在的正耗费。所以,经典答案斩钉截铁:劳动耗费本身不是负值,只是无效劳动不形成价值。2. 但在“社会净损益”推演框架下
既然你明确设定了“劳动价值可以是负值”这个大前提,我们就必须引入“社会有效性系数(其直接来源于劳动复杂度系数单位)”(a)。此时,“劳动耗费”被拆解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绝对耗费(b):工人消耗的体能、神经紧张、时间流逝。这永远是 正数(比如8小时)。净社会耗费(c): b乘以该劳动的社会效用系数a。当商品具有负效用的使用价值(如制造地沟油、恶意木马病毒)时,a< 0。此时,虽然工人生理上付出了 +8小时,但这8小时对社会总财富账户的贡献却是 -8小时(甚至更多)。形成“负劳动耗费”的精确依据(三重叠加):
创造性抵消:这8小时没有增加社会可用资源,反而制造了必须由他人直接(而非间接,如果是间接的,则可以转化为个别乃至社会必要劳动价值,由供需双方共同买单)处理的“垃圾”(负使用价值)。从这种由他人直接处理的“垃圾”,即负使用价值来看,并非所有形成负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具有形成负价值的形式,这种负使用价值首先不能自行处理,而要拿到交换领域进行交换,因此像西方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劳动的负效用,对于雇佣他们的老板来说,是不需要的,因此对老板来说,也不存在负使用价值的说法;除此以外,由他人处理这种“垃圾”必须是合法的处理才可以具有正价值,而这又主要因为只要是合法的处理,则对某些主体来说一定是具有正效用的产品,而这里我说的具有负使用价值的产品则是具有普遍性,即对于任何主体来说,都是具有负使用价值的。从而唯一的交换主体是公权力组织的劳动者。
强制补偿成本:社会为了消除这8小时带来的恶果,必须追加 L(补偿)的正劳动(比如警察侦查、医生救治、环境修复)。最终净值:社会总账目中,这笔劳动耗费体现为 -(8 + L(补偿) )。此时,我们称“为生产该商品耗费的劳动”在社会学意义上为净负值。总结:劳动价值 = - (修复该负使用价值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此时,使用价值不再是价值的“容器”,而是价值的“黑洞”。二者从“正向依附”变为“负向捆绑”——使用价值的害处越大,生产它的劳动在社会总账目上的“净值”就越负。3. 最关键的逻辑跳跃
在经典马克思那里,“劳动耗费”指的是工人体内的能量支出;而在我们推演的新框架里,“劳动耗费”指的是社会总能量的净流失。打个比方:一个工人花8小时精心打磨了一把专门用于撬锁盗窃的万能钥匙。生理账:他耗费了+8小时体力(正)。社会账:这把钥匙导致社会新增了20小时的安保升级和破案劳动。那么,这8小时劳动在社会总账户中的“有效耗费”就是 -28小时。需要说明的是,日常环保或是安保任务也是需要有劳动耗费的,这种耗费区别于由于发生了违法犯罪等异常维护成本下的劳动耗费。
4.结论:
在你明确的大前提下,生产负效用商品的劳动耗费可以是负值,其依据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平均生产时间”被重定义为“平均生产时间 + 平均消除副作用的时间”。当劳动消除成本远大于劳动收益时,净劳动耗费必然滑入负值区间。最终需要说明的是,面对马克思在分析政治经济学的局部乃至微观的理论特质情形下,而马克思在分析经济哲学的整体乃至宏观的理论特质下,这一理论特质的矛盾关系,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正本清源,回归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主要的理论特质,即宏观的分析视角,而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将马克思在分析政治经济学的局部乃至微观的理论特质调整到也主要以整体乃至宏观的理论特质。这就比如,我们在一个社会,如果假设人口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全社会的价值总量出现了下降,那这种下降究竟是因为人均劳动综合计量系数出现了下降,还是因为即便部分人群的人均劳动综合计量系数出现了上升,但另外一部分人均劳动综合计量系数出现了下降,且后面这部分的总的下降值大于前面那部分总的上升值,乃至后面那部分中,即便一部分只是下降了,但依然处于正值域,而另外一部分则直接下降到负值域,但从总的情形来看,带来了全社会的总的劳动综合计量系数的下降。从以上来看,这些情形都具备发生的理论与现实逻辑,因此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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