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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制造“假艳照”批量勒索60万:刑法如何回应深度伪造时代的新型犯罪?

AI换脸制造“假艳照”批量勒索60万:刑法如何回应深度伪造时代的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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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湖北襄阳南漳县发生一起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犯罪团伙通过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不雅照片,并伪造寄信地址,向被害人发送敲诈信件

令人震惊的是,警方最终查获尚未寄出的敲诈信件1800余封,据警方通报,该团伙累计敲诈金额达60万元。然而,在警方寻找被害人核实时,大部分被害人选择回避或否认,最终仅查实一起涉案12万元的案件。

在AI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深度伪造”(Deepfake)已经从技术讨论走入现实犯罪场景。

当虚假影像足以制造真实恐惧,刑法应如何回应?

01

刑法定性:AI工具背后的核心仍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犯罪团伙以公开虚假不雅照片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因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构造来看,其行为链条表现为:

利用AI技术制造虚假材料 → 以公开传播相威胁 → 制造心理恐惧 → 获取财物。

其中,AI换脸只是实施犯罪的技术手段,行为人真正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以及基于恐惧心理形成的意思决定自由。

敲诈勒索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通常分为三个量刑层次: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通常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如查明60万元均属于犯罪金额,可能进入敲诈勒索罪最高量刑档次。

02

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除敲诈勒索外,该团伙通过网络搜集政府、企业人员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AI犯罪案件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及多个犯罪领域:例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

首先,该团伙通过网络搜集政府、企业工作人员等人员信息,并将相关身份信息用于精准实施敲诈,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AI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静态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均可能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其次,犯罪分子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不雅图片、视频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相关犯罪,也存在进一步讨论空间。

传统刑法中,淫秽物品犯罪通常针对真实制作、传播的淫秽内容。但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行为人可能通过AI生成不存在真实主体参与的虚假影像,并借助该内容牟利或者实施其他犯罪。

如果行为人制作、传播AI生成的不雅内容,主要目的是借此制造恐惧并非法获取财物,其核心违法性在于利用虚假内容实施威胁,通常应围绕敲诈勒索罪进行评价;如果行为人以传播、售卖此类虚假影像为主要目的,则可能进一步涉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犯罪。

此外,本案还涉及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当如何处理?

对此,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利用个人信息实施敲诈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二者之间具有较强关联性,可以根据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益,而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利,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相同。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又独立实施敲诈行为,且两个行为均达到犯罪标准,则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关于二者之间的罪数关系,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但从近年来司法实践看,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利用该信息实施其他犯罪的,如果两个行为均达到犯罪标准,存在依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倾向。

根据《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并使用该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目前,对于人工智能辅助犯罪中的罪名竞合问题,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裁判规则。未来随着AI换脸、声音克隆、虚拟身份等技术犯罪案件增多,如何准确区分技术手段行为与最终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将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持续关注的重要问题。

03

AI技术介入犯罪:工具属性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一些犯罪开始借助AI完成身份伪造、声音模仿、影像合成。

但需要明确:

技术只是工具,犯罪责任仍归属于使用技术实施犯罪的人

如果行为人利用AI生成虚假影像,并以此实施威胁、骗取财物,其刑事责任并不会因为“照片是AI生成的”而降低

相反,AI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规模化能力,也可能成为司法评价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犯罪团伙一次性准备1800余封敲诈信件,正体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犯罪模式的放大效应。

04

比犯罪本身更值得关注的:被害人的沉默

本案中,一个特殊现象引发关注:

警方掌握60万元涉案金额,但最终只能确认12万元。

原因在于,大量被害人选择沉默。

AI生成的不雅照片虽然虚假,但造成的心理压力却是真实存在的。

在传统社会认知中,面对类似事件,被害人往往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然而,在深度伪造技术面前,普通人很难向身边亲友解释照片、视频为何“看起来如此真实”。

犯罪分子利用的,正是这种“无法自证清白”的困境。

但沉默并不会让犯罪消失。

相反,被害人的妥协可能进一步强化犯罪分子的收益预期,使“广撒网式”敲诈成为可能。

面对AI深度伪造犯罪,被害人应当认识到:

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是制造虚假内容并实施威胁的人,而不是被犯罪侵犯的人。

05

遇到AI换脸敲诈,应如何应对?

AI换脸敲诈案件中,被害人最大的误区在于:将其视为个人隐私危机,而忽视其本质上是一起以虚假信息为手段实施的刑事犯罪。

面对类似情况,被害人需要处理的不是“如何证明自己清白”,而是如何固定犯罪证据、降低损害风险,并推动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一)优先完成证据固定

建议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

例如:敲诈信件原件,包括信封、邮戳、纸张内容;犯罪分子发送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联系方式;要求支付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威胁内容;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应仅保存截图。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灭失特点,必要时应通过录屏、电子存证等方式固定完整过程。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谁实施了威胁”“威胁内容是什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需要依靠完整证据链条。

(二)不要支付“封口费”,避免陷入犯罪循环

“照片是假的,只要花钱解决,就不会造成更大影响。”

但从犯罪规律来看,支付钱款往往不会终止犯罪,反而可能向犯罪分子释放一个信号:

被害人存在恐惧心理,并且具有支付能力。

此后,犯罪分子可能以“继续曝光”“掌握更多材料”等理由实施二次甚至多次敲诈。

从刑法角度而言,敲诈勒索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犯罪分子掌握真实丑闻,其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迫使其处分财产,即可能达到犯罪评价标准。

因此,被害人不应试图通过付款换取所谓“安全”,而应尽快进入法律处理程序。

(三)及时报警,不要因为“照片是假的”而放弃维权

实践中,一些被害人存在误解:

“既然照片是AI生成的,警方也没有办法。”

事实上,AI生成内容的虚假性,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刑法评价的重点不是照片是否真实,而是行为人是否通过制造恐惧、实施威胁,从而非法获取财物。

此外,即使最终未发生转账,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威胁行为,也可能涉及犯罪预备、未遂等刑法评价问题。

(四)主动降低传播风险,但不要陷入“私下解决”的误区

第一,及时告知必要范围内相关人员,提前做好风险沟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差制造更大压力;

第二,对于已经传播的虚假内容,及时保存传播路径、账号信息等证据;

第三,不主动向无关人员大量转发、解释相关内容,避免造成二次传播。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私下解决”并不等于风险消除。犯罪分子掌握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后,可能不断提高索要金额。

真正有效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法律程序切断犯罪链条。

(五)必要时申请网络平台协助处置,降低二次传播风险

如果虚假内容已经上传至网络平台,应及时保存链接、账号信息,并依据平台投诉机制申请删除。同时,应注意保留平台处理记录,以证明传播范围及损害后果。

AI换脸敲诈利用的并不是技术本身,而是被害人的恐惧。

犯罪分子赌的是:被害人害怕名誉受损,害怕解释成本,害怕面对社会评价。

但法律保护的对象,恰恰包括这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合理恐惧。

面对AI深度伪造犯罪,正确路径不是沉默、妥协和支付,而是:

固定证据 → 及时报案 → 配合调查 → 依法追责。

只有让犯罪行为进入司法评价体系,才能真正降低类似犯罪持续发生的空间。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6.李鹏:《立足构成要件区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之罪数》,载《检察日报》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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