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涉外仲裁裁决写作AI说》系列,本《特别篇》同样基于基于多年以来积累的阅读素材和学习笔记,借助AI技术生成,侧重于从裁决书境外承认与执行时,从提供仲裁裁决文书“中翻英”需求的角度出发,讨论中国涉外裁决文书写作,包括法院的裁决及仲裁裁决。同样,再次特别强调,请读者带着批判眼光阅读这篇AI写的文章。
第一部分.挑战
中国裁决文书在翻译成英文供外国法官阅读时,常常会遇到一系列独特的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关乎语言,更深植于各国法律体系、司法文化和文书传统的差异。其中常见的问题可以分为几个层面:
一、 法律体系和概念的“不可译性”
许多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在普通法系中没有直接的、准确的对应的概念,这是最核心、最棘手的难题。
1.特有机构和程序术语:
“公诉机关”:直译为“public prosecution organ”。“organ” 一词在英文法律语境中显得非常奇怪。虽然“prosecution”可以理解,但整体概念与普通法系的检察官办公室仍有职能和程序上的差异。
再如,“本院认为…”是我国判决书中标准的文书开头,直译为“This Court holds that…”但在普通法法官看来,判决应是特定法官的意见,而非一个抽象的“法院”的集体声音。这掩盖了判决实际由哪位法官主笔的信息。
2.实体法概念
例如“单位犯罪”译为“unit crime”。普通法系有“法人犯罪”的概念,但中国的“单位”范围更广,包括非法人组织。两个法系下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
二、语言风格和修辞的差异
如之前讨论所析,中英(指英美法系)裁判文书风格迥异,直译会导致英文文本生硬、难懂。
1.程式化、威权式语言
中文判决书大量使用固定句式,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等。直译成英文为“The facts are clear, and the evidence is reliable and sufficient”,这种直译会显得空洞、公式化,缺乏普通法判决所期待的个性化推理(reasoning)。
2.高度概括的表述
中国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可能比较概括,而普通法判决期望看到详尽的事实描述。翻译时,这种“信息密度”的差异会让外国法官觉得论证基础薄弱。
3. 情感和政治词汇
三、 结构和逻辑的“文化隔阂”
1.“隐身”的推理过程
2. 证据分析的缺失
四、 技术和格式问题
1.人名、地名、机构名:拼音翻译可能导致混淆。
2. 法律引用格式:不规范的引注会降低文书的专业性。
总结而言,中国裁判文书的英译问题,本质上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不同司法哲学和政治文化之间深层差异的表征。翻译的挑战不仅在于找到正确的词语,更在于如何为完全不同的法律思维架设一座理解的桥梁。

(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二部分.应对
要让中文书写的裁决书在翻译成英文后易于被外国法官阅读和理解,关键在于超越字面翻译,进行“外国读者友好型”的重构与解释。
外国法官(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的阅读期待是:一个充满论证、逻辑严密、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推理故事”。因此,优化表达和翻译应从文书撰写阶段就开始,并为翻译阶段做好准备。
以下从文书撰写、翻译策略二个层面给出的具体建议:
一、 文书撰写阶段:为国际化翻译打好基础
(一)在裁判者撰写文书时,就应有“未来可能被翻译”的意识,在保持中国法律文书严谨性的基础上,优化表达方式。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
1. 强化“裁判理由”部分,使其显性化、步骤化
2. 优化语言表达,减少文化负载词和模糊表述
3. 优化文书结构,增强可读性现状:结构固定,但段落冗长
(二)举例说明:
理想情况下,便于翻译的考量应从文书的起草阶段开始。一份结构清晰、逻辑严谨、语言准确的中文原文,是产生高质量英文译本的前提。
1.优化结构与逻辑流:
(1)明确小标题:在“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等部分内部,使用更具体的小标题来划分不同的法律争点、事实群或证据链。
例如:
原结构:经审理查明:……(大段事实)
优化后:经审理查明:
(一) 关于合同订立的事实 ……
(二) 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 ……
(三) 关于违约损失的事实 ……
这能帮助译者清晰地划分段落,也让外国法官能快速定位到感兴趣的部分。
(2)遵循“IRAC”逻辑: 虽然不是强制要求,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隐含地遵循“Issue-Rule-Analysis-Conclusion”的逻辑。
Issue:明确指出当前在讨论的法律问题(例如,“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Rule:清晰地引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Analysis:将法律规则适用于查明的事实,进行论证。
Conclusion:就该争点给出明确结论。
2. 精炼语言,减少文化负载词:
避免过于笼统的表述: 减少使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语,除非后面紧跟具体事实支撑。应直接描述具体行为及其后果。
解释中国特色概念: 对于“居委会”“镇政府”“失信被执行人”等概念,在原文中可以考虑以括号形式进行简要解释,为译者提供上下文。例如:“原告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申请调解。”
简化句式: 中文法律文书喜用长句、排比。在起草文书时,可有意识地将复杂长句拆分为几个语义完整的短句,这会极大降低翻译难度并提高可读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 专业翻译阶段:进行“功能对等”的转化
(一)翻译不是词对词的转换,而是意义和效果的再创造。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
采用“释译法”,而非“直译法”概念翻译
2. 重构句子结构,符合英文法律文书的习惯,化“被动”为“主动”
3. 增加连接词,显化逻辑关系:中文逻辑常隐含在上下文中,英文需要显性表达。例如: “because”“therefore”“however”“consequently”“in contrast” 等词,使推理链条清晰无误。
4. 提供详细的脚注这是最关键的升级步骤。
(二)距离说明:
在优化后的中文文书基础上,转化为优秀英文文本。
1.标题与结构的本地化:
使用描述性标题:
不要直译“本院认为”为“This court is of the opinion that”。建议使用更符合普通法习惯的标题,如:
Court’s Findings of Fact (对应“经审理查明”)
Court’s Analysis and Reasoning 或 Legal Reasoning (对应“本院认为”)
Holding / Judgment (对应“判决如下”)
增加目录和摘要:
对于复杂的判决书,可以在译文开头增加一个执行摘要,简要说明案件性质、核心争议点、法院的最终决定及主要理由。同时,提供一个带有页码的目录。
2. 法律术语的精准对应:
概念对等优先: 寻找功能对等的英美法术语,而非字面翻译。
“案由”可译为 “Cause of Action”。
“当事人”译为 “Parties”。
“原告”“被告”译为“Plaintiff” / “Defendant” (尤其在合同、侵权案件中),而非使用拼音。
“举证责任”译为 “Burden of Proof”。
“诉讼请求”译为 “Claims for Relief” 或 “Prayers for Relief”。
3. 处理无对应概念:
对于中国特有的概念(如“单位”),首次出现时采用音译+解释的方式。
例如: “Danwei (“A work unit " (单位) is a Chinese term referring to the organization or employer a person works for.)”
保持一致性: 制作一份术语表,确保同一术语在整个文书中翻译一致。
4. 句式和文风的调整:
主动语态优先:将中文常见的被动或无主语句式转换为主动语态。
原句: 经审理查明……
翻译: The Court finds the following facts … 或 The Court makes the following findings of fact …
简化“本院”的表述:避免在每一段都重复“This Court holds that…”。可以直接以第三人称或使用“The Court”作为主语,进行客观陈述。
避免中式修辞:去除“依据天理国法人情”等难以翻译且可能引起误解的文学性、哲学性表达,除非案件核心与此相关,否则应重在法律推理。
增加解释性内容(作为脚注或括号内说明):法律条文引用:在引用中国法律时,不只要翻译条文内容,最好以脚注形式提供该条文的官方或权威英文译本来源(如全国人大网站的英文版)。
解释程序背景:对于“二审”“再审”等程序,可以加脚注简要说明中国法院的审级制度。
解释证据规则:如果涉及特定的证据规则(如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可以稍作解释,帮助外国法官理解中国的证据法环境。
格式与排版:例如,使用清晰的排版:使用1.5或双倍行距,合理的页边距;突出重要信息:对当事人名称、案号、关键结论等使用加粗字体。
引用方式:对事实部分的编号列表,对法律依据的引用,都应清晰明了。
(三)总结:一个好译本的样貌
一份能被外国法官轻松阅读并理解的中国民事裁判文书英译本,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结构类似他们熟悉的判决书,有清晰的导航(目录、标题)。
语言是地道的法律英语,而非“中式英语”。
概念是功能对等的,让他们能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框架进行类比和理解。
逻辑是透明的,能够清晰地跟踪从事实、法律到结论的推理路径。
背景是充分的,对于任何可能因法律体系差异造成困惑的地方,都提供了必要的解释。
最终目标,是让外国法官即使不了解中国法律的细节,也能毫无障碍地理解本案法官是如何思考的、基于什么事实、适用了什么法律、以及最终为何作出如此判决。 这不仅能促进司法交流,也能在国际上更好地展示中国司法文书的理性与质量。
(图片来源于网络)
附:AI关于参考资料的说明(摘要)
AI的上述回答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知识,而非直接引用某一份特定的公开资料或书籍。这些知识来源主要包括:
1.比较法学与法律语言学理论
AI的分析核心源于比较法学和法律语言学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关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司法推理、文书风格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异。
核心概念:大陆法系的“三段论”推理与普通法系的“案例类比”推理;法律文书的“权威宣告”功能与“论证说服”功能。
代表性学者与著作(该领域的经典):茨威格特与克茨:《比较法总论》;达马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法律语言学领域:如Peter M. Tiersma, Lawrence M. Solan等学者的著作,专门研究法律语言的特性、模糊性以及跨法系法律沟通的挑战。
2. 对《纽约公约》条款及司法实践的理解
知识来源:对《纽约公约》官方文本、相关权威评注(如van den Berg的《The New York Arbitration Convention of 1958》)以及大量依据第五条作出的著名案例(如Chromalloy, Hilmarton等案)的学理总结。
3. 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
AI的优化建议大量运用了法律翻译的专业原则和技巧。
核心理论:“功能对等”理论。该理论由翻译学家尤金·奈达提出。
知识来源:专业法律翻译指南、学术论文以及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的内部翻译规范。
4. 对中国司法改革和仲裁实务的观察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司法改革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等一系列改革文件和精神
领先仲裁机构的实践:国内一些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仲裁机构实践


世礼律所跨境法务视界 - 由礼律运营

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友情提示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