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本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里户籍是特殊人口的,或者“一子一女”户的女儿所生子女、“二女”户的其中一女所生子女(未享受过组级分配),今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享受村级相关福利,但不可以参加组级分配及其他待遇,组级分配仍按照《村规民约》严格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组织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份额 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设置股份 股,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股金总额 元,每股金额 元。其中:成员股 股,股金总额 元〔集体股 股,股金总额 元〕。
成员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口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二)劳龄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三)扶贫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四)敬老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组织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组织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组织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_;由本组织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组织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如当年收益有盈余的,则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
(1)弥补上年亏损,扩大生产经营;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前,必须对本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组织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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