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
——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诉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反诉 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以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辽宁龙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侵害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康开发并授权东某公司使用的东某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针对东某公司的起诉,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以下简称三反诉人)提出反诉,以东某软件系盗取自案外人庞某独立开发并转让给龙某付的庞某软件,东某软件与庞某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为由,请求确认东某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东某软件证书)无效,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撤销东某软件证书,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东某公司提交的东某软件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周某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
三反诉人提交的庞某软件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庞某,开发完成日期为2005年6月20日,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初步证明东某软件与庞某软件两个软件作品具有同一性。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湘01知民初190号民事裁定:
以被告对于案涉软件著作权权属的主张“可以作为其针对本诉的抗辩,无需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对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的反诉不予受理。
三反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知民初19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提出的反诉。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华某公司、长沙远某公司、龙某付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是否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依法提出反诉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法院不能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反诉不予受理。
关于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方面存在的牵连关系,有时体现为相互冲突或否定,例如原告提起离婚之本诉而被告提起婚姻无效之反诉,在此情况下,对于反诉与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据此,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反诉要与本诉合并审理,还需满足非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条件。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提起否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反诉的,该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如果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以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其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或者相互“等待”,妨碍纠纷实质性解决。
本案中,三反诉人依法提出反诉是其作为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对于案涉软件著作权权属的主张“可以作为其针对本诉的抗辩,无需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三反诉人提交的庞某软件证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东某公司在本诉中请求保护的案涉软件与三反诉人在反诉中请求保护的庞某软件的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庞某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先。
三反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因此,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且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对于该反诉与本诉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提起否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反诉的,该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
如果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以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其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或者相互“等待”,妨碍纠纷实质性解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232条、第233条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知民初190号民事裁定(2023年9月21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民事裁定(2024年11月14日)
入库编号:2026-13-2-164-001



周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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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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