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青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口径说明(2026秋季预缴·政策与税率)|2026
摘要:青岛行政区域内查账征收居民企业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延续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下称“加计”)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2026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将于10月启动,7-8月为辅助账上半年复核及高企第二批(8月28日市级截止)与加计口径对齐的关键窗口;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叠加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业内称“双享受”)。
本次申报需重点关注100%/120%加计扣除比例适用、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83天科技人员工作时长认定,以及60%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核心指标。
📌 提示:本文为青岛市202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秋季预缴专项口径说明,内容涉及高企与加计双口径差异、辅助账复核及电子税务局A200000/A107012表填报逻辑与税率测算逻辑,篇幅较长、颗粒度较细。鉴于税务系统已内置“三表不一致”预警机制,建议企业财务及研发管理部门完整阅读,并收藏备查。
一、政策适用与主体判定
1. 适用主体范围
(1)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为政策适用基础,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青岛税务部门在预缴申报环节将通过系统标识自动过滤核定征收户,A200000表第7行加计栏次灰显不可填。
(2)非高企中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加计比例100%。
(3)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期间费用化部分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220%。
(4)高新技术企业:不受规模限制,加计比例100%,且与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可叠加享受(业内称“双享受”)。高企资格期满未复审通过的,复审年度不得继续享受15%税率,但加计100%仍可单独适用。
2. 负面清单排除
(1)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不得享受。
(2)企业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作为判定依据,比重超50%的予以剔除。青岛市税务局预缴环节将通过金税三期行业代码与增值税发票品目交叉比对,行业代码在负面清单内但主营占比未超50%的,需在A107012表附注栏说明业务逻辑。
二、高企与加计双口径差异(核心壁垒)
1. 房屋折旧与土地价款
(1)高企认定口径(国科发火〔2016〕195号):可计入,含研发办公楼折旧、研发场所长期待摊费用。
(2)加计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不得计入,仅仪器设备折旧可计。
(3)差异处理:辅助账中房屋折旧单独建簿,不得混入加计归集范围;高企申报可正常计入,但需建立两口径映射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A107012表“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栏次填报时,系统将自动比对固定资产台账“房屋建筑物”类科目,若存在房屋折旧计入将触发“科目异常”提示,需附情况说明。
2. 其他费用限额
(1)高企认定口径:按研发费用总额20%计算限额。
(2)加计口径:按10%计算,公式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试验费)×10%/(1-10%)」。
(3)差异处理: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归入“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侧按10%限额归集,超限部分需做纳税调增。青岛高企辅助账侧建议设“其他费用双限额台账”:高企侧按20%封顶、加计侧按10%封顶,避免复审时高企口径被牵连。
3. 人员人工费用
(1)高企认定口径:含直接研发+辅助人员,兼职/临时聘用累计工作≥183天可计。
(2)加计口径:仅“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需留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时分配表,且派遣单位需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3)差异处理: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按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青岛市税务核查将比对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与工时分配表逻辑,无工时记录的全额不得加计。西海岸新区税务分局2025年高企复核已将“工时-个税-社保”三方比对列为必查项。
4. 折旧与摊销范围
(1)高企认定口径: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折旧+长期待摊费用。
(2)加计口径:仅“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可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摊销、研发楼长期待摊费用不得计入。
(3)共用设备处理:经营与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折旧,按《研发设备使用工时记录表》分摊,未建工时记录的全额不得加计。青岛市电子税务局A107012表“折旧费用”栏次填报时,系统将提示“请核对固定资产卡片中设备用途标识”,设备用途未标注“研发”的需补录设备台账说明。
5. 委托研发
(1)高企与加计均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但加计侧受托方不得重复享受。
(2)委托境内外部机构研发的,合同须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青岛企业可送至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市北区)或各区市登记点(西海岸新区技术合同登记处、城阳区科技局高新科等),未取得登记证明的对应费用不得加计。
(3)委托境外研发的,发生额80%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境外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青岛市科技局国际合作处受理)。
三、2026年秋季预缴操作序列
1. 前置动作:7-8月预缴前瞻复核(关键窗口期)
(1)复核范围:
当年1-6月辅助账逐项目复核(7-8月窗口期完成上半年核验,1-9月数据可待9月再补)。
(2)复核要点:
① 人员工时分摊表齐全(研发/非研发工时占比、个税申报记录比对);
② 共用设备工时记录已建(设备使用日志+生产工单);
③ 委托合同登记证明已取得(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或区市科技局登记章);
④ 材料费冲减已做(下脚料/试制品/中间品销售对应材料费扣减);
⑤ 房屋折旧已剔出加计口径(仅留高企口径);
⑥ 其他费用已按10%限额封顶(超限部分做纳税调增标记)。
(3)三表勾稽:
辅助账汇总表 → A107012 → 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三者差异需形成书面说明备查(含差异事项、金额、原因、佐证材料索引)。
2. Step 1:登录与入口
登录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3. Step 2:主表(A200000)填报——填“累计享受额”
(1)系统自动带出第1-6行基础经营数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核对无误即可。
(2)下拉至第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点击该行右侧“填写”或“增行”按钮。
(3)在弹出的“优惠事项选择”浮层中,选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代码通常为“0501”或“研发费加计”类,以系统当期展示为准)。
(4)“金额”栏填入:1-9月研发费用加计总额(即:辅助账中1-9月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 100%或120%,非仅第三季度单季金额)。
(5)点击确定返回主表,第7行自动生成负数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13行“实际利润额”、第14行“应纳所得税额”相应变动。
4. Step 3:附表(A107012)填报——填“明细”
(1)在左侧报表列表手动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2)填报规则: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7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情况”勾选了“是”,且辅助账采用2021版简化样式或自行设计样式的,A107012第3、7、16、19、23、28行等大类行次下方的a/b/c/d明细行无需逐一填报,仅需填至大类行(如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第4行“直接投入费用”),系统按辅助账汇总取数。
(3)重点核对第50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预缴期通常显示1-9月累计数),必须与主表第7行填入金额完全一致;如不一致,系统将弹窗“主表与附表金额不一致,请核实”。
(4)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取自辅助账“人员人工”科目,需与个税扣缴系统“工资薪金”明细、社保缴费记录三方勾稽;第4行“直接投入费用”含材料、燃料、动力等,研发下脚料/试制品销售对应材料费已在附表“扣减项”填报;第5行“折旧费用”仅仪器设备,需与固定资产台账“研发用途”标识核对;第8行“其他相关费用”按10%限额系统自动校验超限。
5. Step 4:享受方式与风险提示
(1)无需备案、无需审批:该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申报成功即视同享受,税务机关不进行事前审核。
(2)系统预警点: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内置“三表不一致”预警——A107012第3+4+5+6+7+8行合计 与 辅助账汇总表“当年可加计额” 与 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三者差异超±10%将弹窗“请核实数据逻辑”,需上传差异说明备查。
(3)资料留存:申报完成后,将1-9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委托合同登记证明等按项目单独立卷,加盖企业公章留存,自享受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存10年。税务后续管理要求60日内提供,逾期或提供不全的,将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0.5-3倍罚款的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 注:10月征期具体起止日期以青岛市税务局2026年申报日历为准(国庆顺延)。7月预缴未选享受的,10月可补选;10月未选的,次年汇算清缴可补。
> 声明:以上操作步骤基于截至2026年7月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常规申报路径及国家税务总局A200000、A107012填报说明梳理;因税务系统升级或企业端浏览器兼容导致界面差异的,以电子税务局当期实际展现为准。四、青岛市税务局三季度备查侧重点(2026节奏)
1. 核查范围
(1)青岛市税务局2026年三季度预缴核查采取“以数治税+定向抽核”模式,重点抽取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5%、研发人员占比≥10%、连续三年享受加计且金额递增幅度≥30%的企业。
(2)核查方式:非接触式为主,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个税扣缴系统、社保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五库联动比对。
2. 核查重点(青岛本地口径)
(1)研发项目立项真实性:项目计划书+有权部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决议+研发专门机构编制文件。青岛税务重点核查“立项决议日期是否早于研发支出发生日期”,倒置的将质疑“事后补立”。
(2)人员人工费用:比对个税扣缴系统“工资薪金”明细(按身份证号)→ 社保缴费记录(按身份证号)→ 工时分配表(按项目)。西海岸、城阳税务分局已将“三方比对”列为高企复核必查项;崂山区针对软件类企业加查“开发人员代码提交记录/项目工时系统日志”。
(3)直接投入费用:比对增值税发票品目(材料类发票)→ 材料领用单 → 研发项目用料清单。市南区针对商贸转型研发企业重点核查“材料费占比异常偏高”。
(4)委托研发合同登记:境内/境外合同是否取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证明。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登记章为必备要件,仅盖企业公章或受托方公章无效。
(5)三表一致性:辅助账、A107012、财务报表“研发费用”科目。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内置±10%差异预警,超限需上传说明。
(6)负面清单判定:行业代码(金税三期)+ 增值税发票主营品目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计算。主营占比超50%且行业代码在负面清单内的,系统自动剔除享受资格。
3. 备查资料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含工时分配表、岗位说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索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委托研发必查)。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含外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含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表、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适用集团集中研发情形)。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7)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汇总表及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8)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品、样机及试制品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凭证(下脚料/试制品/中间品销售合同、发票、记账联)。
(9)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非强制,建议主动申请留存,高企复审时加分)。
(10)备查期限:自享受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税务后续管理要求60日内提供,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0.5-3倍罚款的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五、青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常见问答(FAQ)|2026
Q1:我们是青岛高企,10月预缴选加计100%和15%税率同时享受,系统会不会预警?
A1:可以叠加享受,政策允许。但两类优惠归集口径存在差异(房屋折旧、其他费用10%vs20%、人员范围等),建议分别建辅助账或设映射表,确保A107012与高企认定口径数据逻辑自洽。青岛市电子税务局A107012内置±10%三表差异预警,超限需上传说明,避免因“三表不一致”触发系统预警。
Q2:现在7月做辅助账复核,发现上半年研发人员工时记录不全,怎么补救?
A2:需立即补录《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附研发人员考勤记录、岗位说明书、个税申报记录作为佐证,确保工时数据与个税、社保记录逻辑一致。西海岸、城阳税务核查时已明确将“工时-个税-社保”三方比对列为必查项,无工时记录的对应人员费用将全额剔除。
Q3:我们是西海岸新区高企,加计备查除了通用资料还有什么要注意的?
A3:西海岸作为国家级新区,税务对集团化企业研发费用分摊、跨境委托研发核查更严格。建议提前梳理集团内费用分摊协议、跨境支付备案、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送青岛市科技局国际合作处登记),备查资料按项目单独立卷,封面标注项目编号+年度。西海岸税务分局在高企复核中已将“工时-个税-社保”三方比对列为必查项。
Q4:委托青岛本地高校研发,合同一定要去科技局登记吗?登记到哪一级?
A4:委托研发合同须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对应委托研发费用不得加计。青岛企业委托境内研发的,合同可送至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市北区)或项目所在区市登记点(西海岸新区技术合同登记处、城阳区科技局高新科等),登记章为必备要件,仅盖企业公章或受托方公章无效。
Q5:研发形成的下脚料销售了,对应材料费怎么在辅助账里扣减?
A5:需在辅助账“直接投入费用”栏次做扣减处理,同时在A107012表第4行附表“扣减项”中填报。需留存下脚料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作为佐证,未做扣减的将面临税务调增补税风险。
Q6:我们是崂山区的软件企业,研发人员大部分时间写代码,怎么证明是“直接从事研发”?
A6:需留存研发人员的代码提交记录、项目工时系统日志、开发文档版本记录作为佐证,同时建立《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按实际参与研发项目的工时占比归集费用。崂山区税务针对软件类企业已明确将“代码提交记录/项目工时日志”列为核查项,无相关记录的对应人员费用不得加计。
Q7:高企资格2026年到期要复审,今年加计归集要不要按复审要求提前对齐?
A7:建议提前对齐。高企复审时研发费占比、科技人员占比、高品收入占比将重新核验,加计归集与高企认定归集口径存在差异(房屋折旧、其他费用20%vs10%)。若今年加计归集过于“宽松”可能导致复审时高企口径不达标。建议按“高企口径从严”建辅助账,加计侧再做剔除外理,并留存“双限额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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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报要求以税务机关及科技管理部门最新通知为准。


若对高企与加计双口径差异界定、三表不一致风险规避、7-8月辅助账复核等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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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将依据现行政策口径及时回复,协助厘清合规边界(不直接等同于申报代办或资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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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办企业服务中心|更新:2026-07-20|口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A107012表填报说明(2026版);以系统实时校验结果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论为准。本文不构成申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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