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起,软件也进入产品责任时代:中国汽车与电池企业应提前准备什么适用读者:管理层、法务、质量、研发、产品安全、保险及供应链负责人。 从硬件缺陷到OTA、AI和供应商日志:新版欧盟产品责任规则把诉讼风险延伸到整个数字产品生命周期 导语: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否解释“哪一版软件做了什么”
设想一家中国电池企业向德国市场销售带云端诊断和OTA功能的储能控制系统。产品上线后经历多次算法更新,又由当地服务商更换了部分模块。某次热失控事故发生后,争议不再只围绕电芯或硬件设计:云端服务是否属于产品的一部分?哪个版本的控制策略在事故当日运行?供应商何时发现异常?谁能调取并解释日志? 这是一则假设情景,但它准确揭示了新版欧盟产品责任规则带来的变化:软件、AI系统、数字制造文件和某些与产品不可分的数字服务被纳入产品责任框架;法院可以命令披露相关证据,并在不披露、违反强制安全要求、明显故障或技术科学复杂的案件中适用可反驳推定。合规档案从“证明上市时合规”升级为“能够重建产品整个受控生命周期”。 先看结论 12月9日是产品边界,不是“到那天才开始准备”。经2026年5月7日勘误,第2条适用于2026年12月8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即自12月9日起的新产品;此前产品原则上继续适用旧指令框架。 软件和AI不再只是硬件附件。软件被明确纳入“产品”;AI系统提供者可被视为软件制造商。OTA、升级和缺失的安全更新,可能直接影响缺陷与免责判断。 中国制造商不能把责任完全留给欧盟进口商或欧代。新版规则同时保留非欧盟制造商的责任,并确保欧盟境内存在可被索赔的经济运营者;合同只能安排内部追偿,不能对受害者排除法定责任。 真正改变诉讼力量的是证据机制。原告先提出足以支持请求可信性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才可命令披露;披露必须必要、相称并保护商业秘密。但无正当理由不披露可能触发产品缺陷推定。 现在最应补的是可解释、可检索、可复现的证据链。产品安全法规映射、风险分析、模型/软件版本、测试、供应商接口、更新与投诉记录应能共同回答事故时点的产品状态。 法规是什么:一部已生效、但仍需成员国转置的欧盟指令 正式文件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并废止指令85/374/EEC的指令(EU)2024/2853》。它于2024年10月23日签署、2024年11月1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并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与直接适用的欧盟条例不同,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26年12月9日前通过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完成转置。 【法规原文】 第1—3条规定自然人因缺陷产品受损的经济运营者责任,并采用原则上的完全协调;第22条设定2026年12月9日转置期限。【2026年官方勘误】 2026年5月7日勘误将英文第2条第1款从“2026年12月9日之后”改为“2026年12月8日之后”。因此,新框架覆盖自2026年12月9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第21条同时规定:旧指令85/374/EEC自2026年12月9日起废止,但对于在该日期之前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仍继续适用。企业因此需要在产品台账中保留准确的首次投放/投入使用日期,而不能只按索赔发生日期选择规则。 最新转置状态:EUR-Lex“0项”不等于没有立法进程 截至2026年7月22日,EUR-Lex成员国转置通知页面显示:克罗地亚已有1项、匈牙利已有6项措施记录;德国及多数其他成员国页面仍显示0项。该页面明确说明,信息由成员国提供、每周更新,并不替代欧委会对转置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审查。 【欧盟转置数据库】 各国已通知的转置措施及更新说明。德国就是典型例子:EUR-Lex尚显示0项已通知措施,但德国联邦政府已经提交《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案》(BT-Drs. 21/4297)。联邦议会于2026年3月4日完成一读并交法律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于4月13日举行公开听证。截至本次查询,官方页面仍将其作为法案和委员会审议材料展示,不应当作已经生效的德国法。 【德国政府法案】 BT-Drs. 21/4297拟以新产品责任法转置指令,并明确旧法适用于截至2026年12月8日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德国议会进度】 2026年3月4日一读后移交委员会;2026年4月13日举行公开听证。五个关键点:规则、边界与实务影响 关键点一:软件、AI和“相关服务”进入产品定义,但不是所有数字服务都自动纳入 第4条把所有动产、电力、数字制造文件、原材料和软件纳入“产品”。软件无论存储在设备上、通过网络或云端访问,还是以SaaS方式提供,都可能作为产品;序言并明确,软件开发者或生产者——包括AI Act意义上的AI系统提供者——应被视为制造商。 边界仍需精确把握。“相关服务”是与产品集成或互联、且缺少该服务会使产品无法执行一个或多个功能的数字服务。普通独立咨询、通用云服务或与产品功能无关的后台服务,不能只因与产品发生业务联系就机械归入。数字文件内容、媒体文件、电子书或单纯源代码本身也不能一概等同于产品;关键是其是否满足法定产品或数字制造文件定义。 非商业活动中开发或提供的自由开源软件被排除;但企业把开源组件商业化集成进产品,并不因此获得整体豁免。最终产品制造商仍应管理组件选择、集成、更新和已知漏洞。 【法规原文】 第2条第2款、第4条第1—5项界定软件、数字制造文件、相关服务、组件和制造商控制。关键点二:责任沿中国制造商、组件、欧盟经营者和重大改装者延伸 第8条首先覆盖缺陷产品制造商和造成最终产品缺陷的组件制造商。若制造商位于欧盟之外,进口商、授权代表,以及在没有欧盟进口商或授权代表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可以被追责;这些安排并不免除非欧盟制造商本身。无法识别欧盟境内责任主体时,分销商若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识别相关经营者或其上游分销商,也可能承担责任。满足DSA第6条第3款条件的在线平台,可能适用相同规则。 在原制造商控制之外对产品作重大修改、随后再次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主体,会被视为修改后产品的制造商。对再制造、电池梯次利用、售后改装和软件解锁业务,这一身份变化比“谁拥有品牌”更重要。 多个主体对同一损害负责时,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者的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排除或限制。因此,供应合同中的赔偿、追偿、保险、证据协作和共同抗辩条款非常重要,但它们主要解决内部风险分配,不能当作对外免责。 【法规原文】 第8、12、14和15条规定责任主体、连带责任、追偿及不得对受害者排除或限制责任。企业角色
可能进入责任链的原因
管理重点
黑体; color:#183B56; mso-fareast-language:ZH-CN;"> 汽车、电池与联网硬件制造商
整车、 BMS 、控制器、 App 、固件、云端相关服务可能构成一个持续受控制的产品系统。
把安全需求、 OTA 、互联影响和事故证据放入同一版本链;不要只保留硬件测试报告。
软件、 AI 与 SaaS 企业
软件本身属于产品; AI 系统提供者可作为软件制造商。与实体产品不可分的数字服务也可能作为组件进入责任链。
保留模型 / 规则版本、已知限制、验证记录、更新原因、人工监督和客户配置边界。
ODM 、零部件与组件供应商
缺陷组件造成最终产品缺陷时,组件制造商与最终产品制造商都可能被追责。
用接口规范、集成假设、变更通知、缺陷分工和追偿条款固定责任边界。
进口商、欧代、履约服务商与平台
非欧盟制造商产品需要欧盟境内可索赔主体;特定条件下分销商和在线平台也可能承担责任。
确认谁是欧盟进口商 / 授权代表;建立一个月内识别责任主体的响应流程。
翻新、再制造与重大改装企业
在原制造商控制之外实施重大修改并再次投放市场者,可能被视为该产品制造商。
在改装前完成风险评估、变更基线、再验证、标签和保险检查。
表1|新版产品责任指令下的中国企业角色矩阵(作者分析,需结合成员国转置法) 关键点三:“缺陷”不再停在交付时点,学习能力、互联和网络安全都要看 第7条以“未提供个人有权期待或欧盟/成员国法律要求的安全”定义缺陷。判断因素包括产品呈现与特征、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投放后继续学习或获得新功能的能力、其他互联产品的影响、制造商何时失去控制、适用的产品安全和安全相关网络安全要求、召回或主管机关干预,以及目标用户群体的特殊需要。 这意味着合规证书不是绝对安全港,说明书也不能治愈本应在设计上解决的风险。反过来,后来出现更好的产品或更新,也不会仅凭这一事实使旧版本自动构成缺陷。企业需要证明的是:在相关时点、相关用户和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产品提供了合理且依法要求的安全。 第11条还压缩了“缺陷在上市后才出现”的抗辩空间:如果缺陷来自制造商控制内的相关服务、软件、软件更新/升级、缺少维持安全所必要的更新,或重大修改,经营者不能仅以缺陷后来形成作为免责理由。 【法规原文】 第7条列出动态缺陷判断因素;第11条第2款处理制造商控制内的软件、更新和相关服务。原创配图|产品责任证据需要覆盖设计、组件、软件更新、网络安全、改装与事故全周期(AI生成图片) 关键点四:证据披露不是“交出全部源代码”,但不披露会有实质后果 第9条要求成员国建立法院证据披露机制。原告必须先提出足以支持赔偿请求“可信性”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才可要求被告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被告为抗辩也可以请求原告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披露限于必要和相称范围,法院应考虑各方及第三方利益,并可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法院还可以要求证据以易于访问和理解的方式呈现,但要同时考虑成本和工作量。 对中国企业而言,风险不只是“文件是否存在”,还包括欧洲法院能否理解文件。只有中文的分散日志、无法重建的模型版本、以个人电脑保存的测试数据、供应商不允许转交的接口资料,都可能削弱抗辩。企业应预先设计受法律特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披露数据室,而不是等到诉讼发生后临时翻译和拼接。 【法规原文】 第9条规定双向、必要且相称的证据披露,并要求保护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原创配图|法院披露强调相关性、可理解性与商业秘密保护,而非无边界的资料搜寻(AI生成图片) 关键点五:举证责任没有全面倒置,但四类推定会改变案件胜负 基本规则仍是原告证明产品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但第10条设置可反驳推定:第一,被告未按法院命令披露相关证据;第二,原告证明产品违反旨在防止相关损害风险的强制安全要求;第三,损害由产品在可合理预见使用或正常情况下的明显故障造成;第四,在已经证明缺陷且损害类型通常与该缺陷一致时,推定因果关系。 对于技术或科学上过度困难的案件,即使完成披露,法院仍可在原告证明“产品很可能有缺陷”或“缺陷很可能造成损害”时,对缺陷或因果关系作推定。机器学习系统、复杂电池热失控、多组件互联控制等案件可能更容易触及这一机制。但推定均可由被告反驳,并不等于原告自动胜诉。 【法规原文】 第10条规定原告基本举证责任、缺陷与因果关系推定以及被告反驳权。哪些损害可赔:范围扩大,但不是所有商业损失都进入本指令 第6条覆盖死亡、人身伤害(包括医学认可的心理健康损害)、特定财产损害,以及非用于专业目的的数据毁损或损坏。赔偿包括由这些损害产生的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能否赔偿仍取决于成员国法律。 缺陷产品本身、制造商控制内由缺陷组件损坏的最终产品、完全用于专业目的的财产,以及用于专业目的的数据,原则上不属于本指令第6条的赔偿范围。纯经济损失、隐私侵害或歧视也不会仅凭其自身触发本指令责任,但受害者仍可能依据合同、一般侵权、GDPR或其他成员国法律寻求救济。 【法规原文】 第2条第4款和第6条界定与其他责任制度的并行关系及可赔损害。时效与抗辩:最长可能追溯25年,保险与档案期限应同步评估 第16条要求三年诉讼时效,从受害者知道或合理应当知道损害、缺陷和责任经济运营者身份之日起计算。第17条原则上设置自产品投放市场/投入使用或重大修改后再次提供起算的十年除斥期;因人身伤害潜伏性无法在十年内起诉时,最长延至二十五年。 第11条保留未投放市场、缺陷在相关时点不存在、因遵守法律要求产生缺陷、当时客观科学技术知识无法发现缺陷等抗辩;但成员国在第18条条件下可对“发展风险抗辩”作不同安排。企业必须按销售国转置法复核,不能把欧盟指令层面的抗辩清单当作所有国家完全一致的最终诉讼结果。 【法规原文】 第11、16—18条规定免责事由、三年诉讼时效、十年/二十五年除斥期及成员国对发展风险抗辩的选项。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从“合规文件”转向“诉讼可用证据” 1. 汽车、动力电池、储能与工业设备企业 新版产品责任指令与车辆型式批准、GPSR、CRA、AI Act等并行。即使某产品受行业安全法规管理,违反相关强制安全要求也可能成为产品缺陷推定的基础。BMS、ADAS、能量管理、诊断App、云端功能和OTA不能各自孤立归档,应形成产品—版本—车辆/设备—市场—事故的关联。 2. AI、软件与数字产品企业 应区分独立软件产品、作为组件的软件和与实体产品不可分的相关服务;明确谁决定模型、阈值、训练/更新策略和客户配置。对持续学习或动态更新系统,要保存投放时基线、后续变更、监控、回滚和已知限制,否则事故后难以反驳“很可能有缺陷”的推定。 3. 中国总部、欧盟子公司和渠道伙伴 非欧盟总部、欧盟进口商、授权代表、分销商、履约服务商和平台的责任并非简单转移。企业应建立统一的索赔入口、证据冻结指令、一个月主体识别响应、翻译与专家解释机制,并在合同中安排共同抗辩、信息披露、追偿和保险。 4. ODM、组件和开源依赖较重的企业 “客户品牌销售”不等于供应商没有风险。组件制造商可能直接承担责任,最终制造商也可能为其控制下集成的缺陷组件负责。BOM/SBOM、接口假设、版本锁定、变更通知、缺陷调查权限和证据使用权需要写入供应合同。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和推进 周期
建议牵头
重点行动
关键交付物
黑体; color:#183B56;"> 立即 0— 1 个月
法务 / 产品安全 + 质量负责人
确认 2026 年 12 月 9 日后投放计划;按硬件、软件、相关服务、组件、改装分层;锁定欧盟进口商 / 欧代 / 履约链;检查现有保险除外责任。
适用性清单;责任主体地图;高风险产品清单;保险差距记录
近期 1—3个月
研发/质量/IT + 采购
为重点产品建立版本化证据包;把安全法规映射、风险分析、测试、更新、投诉和供应商记录串联;设计法院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流程。
产品证据包;版本基线;披露响应 SOP ;商业秘密分级;合同修订清单
中期 3—12个月
COO/ 总法律顾问 + 内审 / 保险
演练事故 — 证据冻结 — 技术解释 — 欧盟伙伴协同;把产品责任与 GPSR 、 CRA 、 AI Act 、 GDPR 、召回和客户索赔分流;季度抽查旧版本可重现性。
桌面演练报告;统一事件矩阵;追偿与联合抗辩机制;保险与准备金方案;董事会简报
表2|2026年12月9日前的产品责任准备路线图(作者建议) 一套可复用的“产品责任最小证据包” 产品身份与时间线:型号、序列号、软件/模型版本、首次投放或投入使用日期、重大修改日期、销售国家和欧盟经济运营者。 安全要求映射:适用欧盟/成员国产品安全、网络安全、AI和行业要求;每项要求对应设计控制、测试和批准证据。 风险与验证:风险分析、危险场景、可预见误用、用户群体、互联影响、验证/确认、边界条件和未解决偏差。 数字生命周期:源代码或构建标识、发布说明、数据/模型谱系、OTA/升级、回滚、配置、日志留存和更新决策。 供应链证据:BOM/SBOM、组件版本、接口规范、供应商通知、变更批准、缺陷调查和追偿材料。 市场反馈:投诉、事故、遥测、已知故障、漏洞、召回、用户通知、修复效果和重复发生情况。 披露与保密:法律特权标记、商业秘密分级、可披露副本、中文材料翻译、法院易理解说明和访问审计。 管理层判断| 不是所有材料都要无限期保存,也不是所有源代码都要主动交给对方。正确做法是根据产品寿命、十年/二十五年责任期限、成员国程序法、诉讼保全义务、GDPR最小化原则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定分层留存与披露规则。 假设情景:一次BMS OTA事故,谁要回答哪些问题 【假设情景】中国A公司设计储能系统和BMS,德国B公司作为进口商销售。云端诊断由中国C公司提供,BMS使用欧洲D公司的软件组件。销售一年后,A公司授权一次OTA调整充电阈值;当地维修商随后更换传感器并修改配置。设备发生火灾,私人车库和个人数据受损。 先确认适用版本和时间:该具体设备何时投放市场,事故时运行哪一版软件,维修商的修改是否构成重大修改。 再画责任主体图:A公司、B进口商、C相关服务/组件提供者、D组件制造商及维修商是否分别满足第8条身份。 冻结证据:硬件批次、传感器校准、OTA批准、阈值变更、云端日志、供应商缺陷通知、用户提示和维修记录。 评估推定:是否违反强制安全要求、是否属于正常条件下明显故障、技术复杂性是否可能降低原告证明门槛。 准备披露:按法院命令提供必要且相称的资料,同时申请商业秘密、个人数据和第三方信息保护措施。 该情景仅用于展示分析顺序,不代表任何具体企业、产品或事故的法律结论。最终责任取决于成员国转置法、程序规则、事实证据、合同安排和法院判断。 结语:12月9日之后,最昂贵的缺口可能是“解释不出来” 新版产品责任指令不会让每一次故障都自动变成企业责任,但它会让软件、AI、互联服务、供应商组件和重大改装更容易进入同一索赔框架。法院披露和举证推定又进一步放大了证据质量的价值。 对中国企业而言,2026年下半年的重点不是再做一本孤立的法规摘要,而是把高风险产品的事实链跑通:谁在欧盟承担什么身份,哪个版本在什么时间运行,强制安全要求如何被验证,更新和供应商变更如何批准,事故后哪些材料能够在数天内冻结、翻译并解释。能回答这些问题,才是真正的产品责任准备。 关键假设与不确定性 1.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7月22日可获取的欧盟正式文本、2026年5月7日勘误、EUR-Lex转置通知及德国联邦议会公开资料。成员国立法和通知状态可能在发布后继续变化。 2.EUR-Lex“转置措施数量”只反映成员国已通知的信息,不等于对转置完整性、正确性或国内立法进程的最终判断。德国BT-Drs. 21/4297截至查询时仍为法案材料,本文不把其表述为已生效法律。 3.指令确立共同实体规则,但法院程序、证据命令、损害计算、非物质损失、时效中止和发展风险抗辩仍需结合具体成员国转置法与程序法。 4.产品、相关服务、制造商控制、重大修改、缺陷及技术科学复杂性均依赖具体事实。本文没有替代逐产品、逐司法辖区分析。 5.本文聚焦缺陷产品民事责任,未完整展开GPSR、行业产品安全、AI Act、CRA、GDPR、合同、召回、刑事和监管行政责任。 主要来源与查询日期 6.EUR-Lex|指令(EU)2024/2853现行整合文本 :重点核对第1—18、21—23条及2026年勘误标记。 7.EUR-Lex|2026年5月7日勘误(2026/90364) :第2条第1款改为适用于2026年12月8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 8.EUR-Lex|成员国转置措施数据库 :核对各国已通知措施数量、德国0项记录及数据库说明。 9.欧盟委员会|EU adapts product liability rules to digital age and circular economy :软件、AI、相关数字服务和欧盟境内可索赔经营者的官方概述。 10.欧盟理事会|EU brings product liability rules in line with digital age and circular economy :证据披露、非欧盟产品、重大修改和举证困难的官方说明。 11.德国联邦议会|BT-Drs. 21/4297政府法案 :德国拟议转置文本、问题说明及过渡条款。 12.德国联邦议会|一读与委员会公开听证 :2026年3月4日一读、4月13日听证及截至查询日的议会材料状态。 免责声明 一般信息| 本文仅供一般法规研究、商业决策和企业合规管理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产品、事故、合同、司法辖区或诉讼的正式法律意见。企业应结合产品事实、成员国转置法和程序规则,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工程、产品安全、保险和争议解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