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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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
根据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来看,管理人至少应当完善以下事项:

因此,管理人后续应把制度落到具体流程、岗位职责、审批节点、披露留痕和档案保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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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基金的信披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元小年整理形成了图表,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新规体系进行系统梳理。
具体详见:划重点|图表梳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新规体系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另一项重点,是未公开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均应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未公开信息的管控。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对管理人而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重点覆盖:
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等;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及内控机制;
办理投资者信息披露咨询事项的工作机制;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样本展示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适用

转发本文至朋友圈保留24小时,联系元小年,根据管理人类型获取相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管理人参考使用本制度前,建议结合具体管理人组织形式、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外包服务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对管理人而言,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应重点覆盖:
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的识别范围;
知情人范围及最小知情原则;
投资、交易、运营、风控、信披岗位之间的信息隔离;
对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外部服务机构的信息提供边界;
微信、邮件、会议、路演、材料流转等场景下的保密要求;
知情人档案及承诺函;
泄密、违规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的责任追究。
《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参考样本展示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适用

转发本文至朋友圈保留24小时,联系元小年,根据管理人类型获取相应《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管理人参考使用本制度前,建议结合具体管理人组织形式、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外包服务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对管理人和投资者而言,基金合同修改应重点关注:
基金合同需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方式和频率;
基金合同需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联络方式;
基金合同需补充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基金合同中的信息披露约定应结合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设置;
基金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不得低于监管最低要求;
明确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条款。


结语:
2026年9月1日前,建议管理人尽快完成制度、合同、模板和内部流程的同步梳理,确保信披工作可执行、可留痕、可追溯。如有疑问可联系元小年获取支持。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获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联系【元小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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