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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AI类专利进美国,为什么往往要先改写再翻译?

软件AI类专利进美国,为什么往往要先改写再翻译?

有些中国软件算法和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申请,在国内已经拿到了授权发明,而到了美国却先收到一份101驳回,说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客户往往很难理解:发明涉及相机、服务器、传感器或者控制设备,也解决了实际技术问题,为什么美国审查员还会认为权利要求涉及抽象概念?

很多时候,问题并不只是技术本身,而是这项技术在申请文件里被写成了什么样子。

在不少中国软件、算法、人工智能相关的申请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写法:获取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参数,再利用参数得到处理结果。说明书主要讲算法流程和计算公式,但数据从哪里产生、算法具体作用于什么设备、又怎样改变设备运行,写得比较少。

这样的写法并不表示申请一定过不了美国101。但如果权利要求停留在高度概括的数据收集、分析、计算和输出层面,进入美国以后更容易出现101问题。

USPTO现行的专利适格性审查仍然建立在Alice/Mayo框架上。对于涉及抽象概念的软件类权利要求,USPTO会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记载司法例外,以及这些内容是否被整合进实际应用;如果仍然指向司法例外,还要继续判断整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实质性增加的内容

对软件类申请来说,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方向,是权利要求是否体现了对计算机功能或者其他技术领域的具体改进。这不是通过101的唯一道路,但在软件、算法和AI案件中往往非常重要。

USPTO在2025年12月根据Ex parte Desjardins进一步更新了相关MPEP说明。现行MPEP对此写得很清楚:先看说明书有没有足够的技术细节,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发明带来的技术改进;如果说明书确实公开了这种改进,再看权利要求本身是否包含实现这种改进的组件或者步骤。

这意味着,只在说明书里写一句提高精度、提高效率或者改善用户体验,并不够。技术改进要能够从具体实现中看出来,权利要求本身也不能与这种改进脱节。

所以,对于软件类权利要求,单纯问有没有写处理器、服务器、摄像头或者传感器,意义并不大。更重要的是,这些设备在整项方案中具体做了什么,算法怎样进入实际技术过程,以及权利要求有没有体现这种技术关系。

举一个比较常见的例子。假设一件申请涉及打印机喷头状态检测。原来的权利要求可能写成:

1)获取打印数据;

2)分析打印结果的异常特征;

3)根据异常特征判断喷头状态;

4)根据判断结果进行处理。

从研发人员的角度看,这当然是一项打印机控制技术。但如果把具体设备和实际控制过程拿掉,整个流程很容易被概括成获取数据—分析数据—作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处理。

这时,美国审查员就可能进一步判断,权利要求是不是主要落在数据分析或者数学计算上,打印机是不是只被当成提供数据和执行计算的普通设备。现行 MPEP 也把数学关系、数学公式和数学计算列为可能属于抽象概念的数学概念。

如果原始申请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更具体的实现过程,进入美国以前就值得把这些内容重新组织出来,并在有需要时反映到权利要求中。

例如,打印机驱动喷头打印预设测试图案,光学检测装置采集测试图案的图像;控制器根据图像中缺失的打印线或者墨点分布确定发生异常的喷嘴;随后控制打印机对对应喷嘴执行清洗或者喷墨恢复操作,并再次打印测试图案,以确认喷头是否恢复正常。

说明书还可以进一步讲清楚,喷头堵塞会造成什么实际打印缺陷,传统检测方式为什么需要人工检查或者反复清洗,以及新的处理流程怎样减少不必要的清洗次数、缩短维护时间,或者提高打印质量。

这时候,发明表达出来的就不再只是分析一组数据并得到一个判断结果。数据来自具体打印过程,判断针对具体喷嘴状态,判断结果又直接用于控制打印机执行清洗或者恢复操作,并进一步改变设备的工作状态。

不过,这也不是说,只要在权利要求最后加上一句“控制喷头清洗”就一定能够通过 101。关键还是数据分析和设备控制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技术联系,这些步骤是否共同解决了具体的打印设备问题,以及权利要求整体是否能够体现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改进。

Enfish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没有因为发明属于软件就认定其是抽象概念。法院认为,涉案的自关联数据表是一种具体的数据结构,它改进了计算机在内存中存储和检索数据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针对的是一种具体的计算机技术改进,而不是把普通计算机附加在一个抽象概念上。

2025年的Ex parte Desjardins又延续了这个思路。该案涉及机器学习模型如何在学习新任务的同时保护已有知识,并减少存储占用和系统复杂度。USPTO认为相关权利要求体现了AI技术本身的改进,并把该决定指定为先例。

这也说明,为了处理101,不能简单往权利要求里塞进处理器、存储器、摄像头和网络模块。

如果权利要求仍然只是让通用计算机执行一个抽象计算,增加这些硬件名称未必能够解决问题。MPEP明确指出,仅仅要求在普通计算机上实施抽象概念,通常仍然只是将其付诸应用,不能因此把抽象概念变成适格主题。

真正有效的改写,往往要回到发明本身。

算法处理的到底是什么技术数据?这些数据怎样产生?原来的设备为什么处理不好?算法结果怎样改变设备运行?经过处理以后,具体改善了传感器校正精度、图像一致性、存储占用、通信开销、处理延迟,还是设备控制响应?

这些问题最好在进入美国以前就想清楚,而且答案必须来自原发明本身,不能为了处理101事后制造几个技术效果。

原因很现实。

101驳回来以后,申请人当然还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也可以进行争辩。但能够修改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原始申请文件到底公开了什么。

如果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都没有公开真正体现技术改进的实现细节,申请提交以后再想把这些内容补进去,就可能遇到新事项的问题。35 U.S.C. §132(a)明确禁止通过后续修改向申请中加入原始申请没有的披露。

这里还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中国申请提交以后,还没有提交美国申请,而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直接新提交一件美国非临时申请,那么美国申请首次提交时可以增加更完整的技术内容。这不属于申请提交以后通过修改加入新事项

但新增内容并不会因此自动取得中国申请的优先权日。35 U.S.C. §119要求美国申请针对相关发明能够取得外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因此,中国申请没有支持的新增内容,以及依赖这些新增内容的权利要求部分,能否享有中国申请日,需要单独判断。

如果走的是PCT路线,时间点就更需要注意。PCT申请已经提交以后,再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并不是一个可以重新自由补充技术披露的机会。原国际申请中没有的技术内容,不能等到美国国家阶段以后再靠修改补进去。

所以,对准备进入美国的软件、算法和AI案件来说,真正合适的改写时间,往往是在美国申请或者PCT申请提交以前。

所谓进美国前改写,也不是把中文写得更像美国专利,更不是人为制造几个技术效果。

真正要做的,是重新检查原发明中已经存在的技术内容:问题到底发生在哪个设备或者技术过程中,算法通过哪些具体步骤解决它,这些步骤怎样进入真实的设备运行,最后为什么会产生所说的技术改进。

如果这些内容原来已经存在,只是中国稿没有讲透,就应该在还有申请空间的时候把它讲清楚。

对纯机械结构申请来说,101通常不是最突出的美国审查门槛,问题更多集中在102、103和112。但这并不表示机械申请可以直接翻译而不用按照USPTO实务调整。

软件、算法、AI和数据处理类申请则多了一层101问题。如果原稿把真实的技术实现写得过于抽象,进入美国以后可能还没有充分讨论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就先要花时间处理专利适格性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同一件中国软件申请进入美国以前,有时最需要的不是先问翻译得够不够准确,而是先检查两个问题:

这项发明真正的技术改进,在原申请里写出来了吗?权利要求有没有把实现这种改进的技术内容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