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口头说明够不够,先要看诉求是什么,以及是否已经进入村务公开、监督处理等正式程序。
现行全国法律强调的是: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保证内容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对答复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全国层面没有对所有村民诉求作统一规定,因此,一般沟通中作口头解释,不能仅凭答复形式就认定违法。
但涉及村务公开申请、集体财务资产、征地补偿、会议决议或者集体收益分配等重要争议时,只作口头说明容易出现“说没说、说了什么、何时答复”的举证分歧,较稳妥的做法是把申请事项、答复内容、办理时间和送达情况形成记录,保留申请书、签收回执、回复函、会议记录、公开栏照片或截图等材料。
2024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一宗行政复议案件中,村委会收到村务公开申请后未作纸质回复,监督机关也未回应具体申请事项,相关事实和证据成为复议审查重点,2025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一宗案件中,镇政府虽发出督促函,但不能证明村委会已经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被认定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这些个案不能推出全国一律必须书面答复,但说明进入监督程序后,可核对的书面材料十分关键。
村委会未及时公开应公开事项,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