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7日,上海世博中心。10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代表齐聚一堂,习近平主席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主旨讲话。同一天,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在上海成立。而在大洋彼岸,美国总统特朗普刚刚签署了题为《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的行政令。一个月前,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数字综合法案》,将高风险AI系统的合规期限推迟至2027年底。全球AI治理,从来没有像2026年这样热闹,也从来没有像2026年这样‘分裂’。当AI技术跨越国界、渗透进每一个产业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如何管住AI’的回答,却走向了截然不同的方向。这一讲,我们把全球AI治理的三大模式展开——欧盟的‘风险分级、全面监管’、美国的‘行业自律、自愿合作’、中国的‘统筹发展与安全’——看看世界正在如何‘管住’AI,以及三种路径之间的张力与博弈。”
01 全球AI治理的“三足鼎立”
北京大学《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图景》报告将当前全球AI治理的特征概括为 “原则趋同、路径分化”。各方普遍认同安全、透明、问责和以人为本等原则,但在发展优先级、监管强度、责任归属和制度路径上仍存在明显差异。
1.1 三种模式的核心差异
欧盟:风险分级、全面监管。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代表了“风险分级、全面监管”的强监管模式,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严格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规制。欧盟将AI系统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施加不同密度的监管要求。
美国:行业自律、自愿合作。 美国联邦层面尚未出台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其治理模式更依靠行政命令、行业标准以及现有消费者保护等法律进行场景化的干预。2026年6月特朗普签署的AI行政令,核心特征是“自愿参与、轻触式监管”。
中国:统筹安全与发展。 中国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体现了坚持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创新与规范协同的治理理念。中国既没有选择欧盟式的“强监管”,也没有走美国式的“全自愿”,而是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02 欧盟:风险分级的“先行者”与“退坡者”
欧盟《人工智能法》于2024年8月1日生效,是全球首部全面规范AI的立法。但这部法律尚未全面施行,就已经迎来了首次修订。
2.1 原框架:四级风险分类
欧盟AI法案的核心架构是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
🚫 不可接受风险
社会评分、特定生物特征分类推论、操纵性技术等——全面禁止
⚠️ 高风险
教育、就业、关键基础设施、信贷评分、执法等领域的AI系统——施加最严格的合规要求
📢 有限风险
透明度义务(如AI生成内容的水印标识)
✅ 最低风险
基本不受监管
2.2 2026年修订:合规期限大幅推迟
2026年5月7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AI法案修订达成临时协议。6月16日,欧洲议会正式批准修正案。6月29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7月27日,《数字综合法案》(Regulation (EU) 2026/1744)正式生效。
独立高风险AI系统合规期限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
嵌入产品的高风险AI系统推迟至2028年8月2日
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最迟2026年12月2日
核心变化有三:
- 高风险AI系统合规期限大幅推迟。
独立高风险AI系统(如教育、就业、信贷评分等)的合规期限从2026年8月2日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AI系统(如医疗设备、无线电设备、玩具等)推迟至2028年8月2日。 - 水印标识义务微调。
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原定2026年8月2日生效,修正后给予已上市系统4个月过渡期,最迟于2026年12月2日完成合规。 - 新增禁止性AI应用。
自2026年12月2日起,禁止用于生成非合意性私密影像和儿童性剥削影像的AI系统,主要针对“一键去衣”应用程序。
2.3 为什么“退坡”?
修法的直接原因是配套标准严重滞后。欧盟早在2023年5月便委托欧洲标准委员会制定AI相关标准,原定2025年4月交付成果,但最快也要到2026年第四季度才能完成。在缺乏明确标准指引的情况下,逾百家欧盟企业联名要求延期。
更深层的原因是产业竞争压力。欧盟在产业竞争压力下出现“治理退坡”,同意将高风险系统合规义务推迟。正如北大报告所指出的,全球AI治理正面临“原则趋同、路径分化”的局面——共识有了,但行动正在分化。
03 美国:从“强制监管”到“自愿合作”的摇摆
美国的AI治理路径经历了明显的摇摆。拜登政府时期以强制合规为导向;特朗普政府则转向了“轻触式监管”。
3.1 2026年6月AI行政令的核心内容
2026年6月2日,特朗普签署了《促进高级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行政令。行政令确立了三大核心政策立场:
🇺🇸 三大政策立场
拒绝过度监管。 行政令声明“我们拒绝用过度繁琐的监管扼杀创新”。
“美国优先网络安全”。 强调“领导美国优先的网络安全工作,增强国家安全和全球AI主导地位”。
公私合作。 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实现政府和企业信息系统现代化。
3.2 自愿合作框架的具体设计
行政令的核心机制是 “自愿提交、30天审查”。AI企业在公开发布前沿模型前,“自愿”向政府提供模型并进行前置安全评估。相比初始版本中90天的审查期限,最终文本压缩至30天。
行政令还设立了 “AI网络安全信息交换中心”,由财政部联合国家安全局、网络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局共同组建。中心以自愿合作为基础,联合AI企业与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建立漏洞发现与修复机制。
行政令明确强调:“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授权对新型AI模型(包括前沿模型)的开发、发行或分发设立强制性政府许可、预审或许可要求。”
3.3 “软约束”与“硬转化”的张力
表面上是“自愿”,但行政令暗含向“硬性标准”转化的机制。一旦受管制前沿模型的认证标准确立,将反向倒逼AI企业向政府证明自身安全性与可靠性,使“软性约束”具备向“硬性标准”转化的条件。
行政令意图通过前沿模型测试构建新型“AI军工复合体”,确保前沿模型使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这是“创新优先”与“国家安全关切”之间的妥协产物。
04 中国:从“分散规制”到“体系化治理”
中国的AI治理路径,既不同于欧盟的“强监管”,也不同于美国的“全自愿”,而是走出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第三条道路。
4.1 《网络安全法》修改:AI首次入法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自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
新增条款第二十条(AI专条)
法律性质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促进AI发展
此次修改新增的第二十条,对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作出专门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专条。新增内容以“支持发展”为基调,通过立法保障基础理论研究与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AI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 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
4.2 密集出台的专项法规
2026年3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AI伦理治理实现从理念共识到制度落地的关键跨越。
2026年5月8日,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明确了智能体发展要坚持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创新驱动、应用牵引的基本原则,要求确保用户对智能体自主决策享有知情权和最终决策权。
2026年7月15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AI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专门立法,针对AI通过模拟人类情感和沟通方式带来的风险。
2026年5月,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系统划定AI应用伦理安全边界与底线,提出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等核心原则。
2026年5月11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
4.3 中国模式的特点:安全与发展并重
⚖️ 平衡发展与安全
既明确了伦理治理的底线要求,也避免过度监管制约创新活力。“支持发展”是基调,通过立法保障基础研究。
🔁 覆盖全生命周期
针对AI伦理风险贯穿技术研发、产品迭代到部署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特性,构建了更符合AI技术发展规律的审查流程。
🔗 强化制度衔接
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律协同。
习近平主席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明确指出,要 “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推动构建法律法规、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
05 全球治理的结构性矛盾
尽管各国都在努力“管住”AI,但全球AI治理仍面临深层矛盾。
5.1 治理机制碎片化
当前全球AI治理呈现联合国进程、AI系列峰会进程、区域治理、行业自律等多种机制重叠交叉的格局,但各类机制的治理成效均不理想。这些机制相互重叠、缺乏统筹,反而加剧了全球治理的碎片化与效能赤字。
5.2 大国治理立场分化
作为技术领先国家,美国将“赢得人工智能竞争”视为维护其全球科技霸权的关键领域。欧盟在产业竞争压力下出现“治理退坡”。部分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制造阵营对立的做法短期内难以消除。
5.3 智能鸿沟持续扩大
算力、数据、模型、人才等AI核心资源高度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少数科技巨头。主流大模型的训练语料高度集中于英语等少数语言,全球南方国家的语言、文化和价值观面临“失语”风险。
5.4 安全研究沿阵营画线
美国主导的“国际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网络”将中国排除在外,印度另起炉灶筹建“全球南方人工智能安全网络”。评测方法与安全标准各成体系,缺乏互认和对接机制。
06 三条路径的对比与启示
| 核心模式 | |||
| 法律形式 | |||
| 监管强度 | |||
| 核心关切 | |||
| 最新动向 |
正如北大报告所揭示的,当前全球AI治理呈现 “原则趋同、路径分化” 的特点。各方普遍认同安全、透明、问责和以人为本等原则,但在发展优先级、监管强度、责任归属和制度路径上仍存在明显差异。
国际社会需要建立能够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的动态治理体系,推动不同国家在风险评估、内容标识、安全测试、事件报告和责任追踪等领域实现规则衔接与结果互认。
07 这一讲,你只需要记住这3句话
🔹 全球AI治理呈现“三足鼎立”——欧盟是“风险分级、全面监管”(AI Act,四级风险分类);美国是“行业自律、自愿合作”(行政令,30天自愿提交);中国是“统筹安全与发展”(《网络安全法》AI条款+专项法规+推进综合性立法)。
🔹 2026年三大治理主体都在加速行动——欧盟修法将高风险AI合规推迟至2027年底;美国签署AI行政令,从90天审查缩至30天;中国《网络安全法》AI条款1月1日生效,密集出台《智能体实施意见》《拟人化互动服务办法》等专项法规。
🔹 全球AI治理面临“原则趋同、路径分化”的深层矛盾——各方普遍认同安全、透明、问责等原则,但在监管强度、责任归属和制度路径上分歧明显。治理机制碎片化、大国立场分化、智能鸿沟扩大——“管住AI”的共识有了,但“怎么管”的行动正在走向不同方向。
当AI技术跨越国界,治理却止步于国境线。欧盟在“监管”与“竞争力”之间摇摆,美国在“创新”与“安全”之间妥协,中国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全球AI治理的终极挑战,或许不是“谁来管”,而是“怎么一起管”。正如习近平主席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所说,要“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共识已经形成,制度正在建构——但真正的考验,在于各国能否跨越分歧,把共识变成可执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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