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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请紧急出行,应说明行程、必要性和费用来源

被执行人申请紧急出行,应说明行程、必要性和费用来源

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须赴外地,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的限制,这不是自动放行,申请须经严格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批准。

申请内容应围绕本次出行写清三方面:

1. 具体行程:目的地、往返时间、拟乘坐的航班或高铁车次,以及申请解除限制的起止时间。

2. 出行必要性:说明为何必须本人赴外地,并提交病历、丧葬证明、准考证、通知书或邀请函等相应材料。

3. 费用来源:说明费用由谁承担,是否使用本人合法财产或由第三方支付,费用来源并非全国统一申请样式中的固定栏目,但属于法院严格审查时可能关注的事项,应按要求如实说明。

申请人还需承诺材料真实,暂时解除期间不从事其他受限制的消费行为,法院批准后,解除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通常以完成该次必要行程所需时间为限,该决定只是暂时解除特定出行限制,不等于撤销限制消费措施,也不涉及是否被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