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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等6人跨境"荐股+虚假App"电诈案

汪某某等6人跨境"荐股+虚假App"电诈案

2023年初,曾某某等人在汪某某"境外高薪"诱惑下赴柬埔寨,被包装成"股票投资顾问"实施理财诈骗。诈骗团伙先"养人设"——每人分发数十部手机,分别扮演"炒股大师""美女助理""获利投资者";用真实股市波动荐股让受害人尝到小额盈利建立信任,再诱导下载陌生App,后台随意操控走势与余额完成资金收割。同安区检察院对汪某某等6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未退缴的继续追缴。

律师解析

这是"杀猪盘"的升级版——用真实行情为虚假平台背书,迷惑性极强。刑法上,虚构投资平台、操控数据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在境外实施、针对境内居民、组织化程度高,还可能触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惩处情节。为诈骗提供引流、话术、技术支撑的人员,按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责。检察官提醒:正规证券投资须通过依法设立的机构与正规渠道,凡以"内部账户""特殊通道"要求向陌生账户或非官方App充值,都应提高警惕。

司法实务

① 受害人:凡是以"内部通道""高收益"要求向陌生账户/非官方App充值,立即停止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报警;② 辩护:重点审查涉案金额认定(仅以实际损失计,剔除"尝甜头"返还部分)、主从犯区分、退赃退赔情节;③ 出境务工者:所谓"境外高薪"实为诈骗窝点,入境即受限、出境即犯罪,务必警惕。

法条速览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跟着大师买真的赚了"恰恰是最危险的信号——真行情只是骗局用来背书的诱饵。投资只走持牌机构与官方渠道,任何"内部账户"都是诈骗。

END · 全文完

沈光辉 律师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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