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62—267号)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第四案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本文开始介绍第四案,后续跟进其他案例。
案例原文在下面,最后由小编补充了一些重点内容。
《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
关键词: 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裁判要点: 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
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征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罗某两个手机号码,为罗某创建案涉某英语学习网站的账号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相关信息。
2021年1月20日,为了解账号情况,罗某在案涉某英语网站和案涉APP账号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密码并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要求用户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相关信息则无法继续登录过程。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亦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罗某以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案涉网站和APP未告知个人信息收集政策,强制收集罗某手机号、用户画像等信息,并超范围使用,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同时,案涉网站未经允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扰其私人生活安宁,侵害其隐私权。为知晓某科技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情况,以确定删除范围,罗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了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请求,某科技公司依罗某请求提供相关资料,但罗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不够及时、不够清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900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个人信息为其合作的线下体验店所收集,其并无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侵害罗某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其经营的案涉网站和APP提供的服务,需要根据不同用户需求,为用户推荐合适内容,即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是其网站和APP的基本功能服务,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是提供服务所必需,故不需要取得用户个人同意。而且,罗某主动填写信息,实际系通过自己的主动行为同意某科技公司的收集行为。因此,某科技公司收集罗某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关于罗某名下两部手机号码及其用户画像信息、账号密码信息、订单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和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民终4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为由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鉴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本案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公布施行,且某科技公司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故本案审理中参照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精神。具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规定为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对于“合同所必需”的认定,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信息处理的缺位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其一,从相关行业规范来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2021〕14号)明确规定,学习教育类APP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以此为参考,案涉APP作为学习教育类APP,其基本功能服务并不包括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由此,某科技公司以其业务模式系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为由,主张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是其提供服务的基础,没有依据。换言之,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案涉APP提供服务的必要个人信息。
其二,从产品功能设置来看,“履行合同所必需”应限定在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在有选择的情况下自主增加的附加功能服务。若收集的个人信息与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有直接关联,缺乏有关个人信息将导致服务功能无法实现,才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本案中,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流和相关图文、视频等信息,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其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亦无证据表明罗某曾自主选择使用附加功能服务,故某科技公司以其实现自动化决策功能服务为由径直收集用户画像信息行为的依据不足,不构成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即某科技公司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应当取得罗某同意。
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案涉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界面要求用户提交职业类型、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相关信息时,未提供“跳过”或者“拒绝”等选项,也未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替代性登录方式,使得用户提交相关信息成为登录的唯一途径。此种产品设计将导致不同意收集相关信息的用户,出于使用软件的目的,不得不勾选“同意”提供相关信息,否则只能放弃对案涉软件的使用。此种情形下“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实际是在用户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规定,不产生取得个人同意的效力。
综上,某科技公司在不具有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事由情况下,未经同意收集罗某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侵害罗某个人信息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
补充内容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直接给所有APP的“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乱象划下了法律红线。以后再遇到APP不填无关信息就不让用的情况,你完全可以直接主张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法院会依法支持你的诉求。
一、核心裁判规则深度拆解
①“合同所必需”的法定判定标准 必须严格对照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行业明确划定的必要信息清单为基础依据。 仅当缺失该信息将直接导致APP基本功能完全无法实现时,才能认定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平台自行主张的“优化推送、提升体验”类增值需求,不属于该范畴。 严格区分“基本功能服务”和“可选附加功能服务”,附加功能对应的信息收集,必须以用户主动选择开通该服务为前提,不能默认捆绑为登录必填项。 ②“非自愿同意”的法定认定情形 登录注册环节未设置“跳过”按钮,不提供不同意提交画像信息的替代登录路径,直接将填写画像信息作为登录唯一前置条件。 未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画像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直接默认勾选同意,用户无自主选择权。 平台以“用户主动填写”为由主张已获得同意,若该填写行为是用户为使用基础服务被迫作出的妥协,该同意依法无效。 ③平台的法定举证责任边界 平台主张收集用户画像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必须举证证明缺失该信息将直接导致APP核心基本功能无法运行,不能仅以“业务模式需要”作为抗辩理由。 平台必须举证证明已向用户清晰告知收集规则、提供了非强制的选择路径,否则将直接认定为未经同意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公开数据,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独立数据产品,进行合理商业利用且未对原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原企业无权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的行业与司法实践影响
① 对互联网行业的强约束:
所有学习教育类APP必须立即完成合规整改,将职业、学龄、学习目的等用户画像信息从登录必填项中移除,为用户提供无需提交画像信息即可使用基础课程服务的登录路径。该规则同时可延伸覆盖电商、社交、工具类等全品类APP的信息收集合规校验。 ② 对司法裁判的统一指引:
彻底终结了此前各地法院对“合同所必需”条款认定尺度不一的问题,明确将“用户画像信息”排除在普通APP基础服务的必要信息范围之外,大幅降低普通用户维权的举证难度。
③ 对监管执法的参考价值:
为网信部门开展APP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专项整治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照标准,可直接作为认定APP“过度索权”的法律依据。
三、普通用户的直接维权指引
遇到APP要求填写与基础功能无关的画像信息且不填无法登录时,可直接留存页面截图作为证据,向网信部门举报。 若已被平台强制收集了非必要的用户画像信息,可依据本案裁判规则提起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主张平台停止侵权、删除信息、赔偿合理维权开支(律师费、取证费等)。 平台以“不授权就不能用全部功能”为由胁迫用户同意收集画像信息的,该同意行为依法无效,用户无需受该授权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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