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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柏浪涛老师新法押题模拟题预测来啦!其中一题可能在真题题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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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新法预测押题

法考小熊猫提醒:

今年刑法贪污贿赂这里新增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柏浪涛老师强调未来三年都会是重点!

所以刑法大家可以优先看一下下方预测题目,以题带点,加深记忆!

【有可能在真题题库里】1.甲国有公司欲从乙私营公司采购一台设备,价格是100万元。甲公司派赵某和钱某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该事宜。赵某单独找乙公司老板李某,将价格压到60万元。赵某向甲公司和钱某隐瞒压价事实。购买合同上仍是100万元货款。甲公司将100万元货款汇入乙公司。李某按照之前约定,将40万元返给赵某。赵某将其中10万元给了钱某,谎称是乙公司给的好处费。钱某信以为真并收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赵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0万元

B.赵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40万元

C.钱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0万元

D.钱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选项

知识点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核心区别

【背诵卷P209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分。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的行为(用钱买权,用权收钱)。

A✅️;B:❌️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原本100万元的采购价格压到60万元,但向单位隐瞒真相,仍以100万元签订并履行合同。这40万元的差价,实质上属于甲公司多支付的公款,也就是本单位的财产。

赵某将本应属于甲公司的40万元利益截留并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的贪污,构成贪污罪。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C❌️

首先虽然主观上钱某有受贿故意,但是客观上这10万元是赵某的贪污犯罪所得,并不是行贿款。所以在受贿罪上主客观不一致,钱某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客观❌️,主观✅️

D❌️

钱某客观上相当于帮助赵某掩饰、隐瞒了贪污罪的犯罪所得,但是主观上钱某没有掩饰、隐瞒贪污罪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主客观不一致,因此钱某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主观❌️


2.官员甲的妻子的隐私偶然被素不相识的乙知道,乙并未因此向甲及其妻子勒索财物。但甲一直担心乙披露妻子的隐私。老板丙找甲帮忙办事,想送甲50万元。甲让丙将50万元打到乙的账户。乙知道钱的来源,但默然笑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丙构成行贿罪

B.甲不构成受贿罪,因为没有接收50万元

C.甲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50万元

D.乙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因为乙不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选项

知识点

考点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其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付自己或第三人。注意,像本案这种,客观上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给第三人,也构成受贿罪,因为要对第三人收钱负责。

第三人如果明知是受贿款还收钱,此时第三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A✅️;C:✅️

在本案中,甲利用职权为丙办事,并主动指示丙将50万元打入乙的账户。这50万元本质上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当丙将钱打入乙的账户时,乙客观上取得控制财物,此时丙构成行贿罪既遂,甲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为50万元。

B❌️

受贿罪的收受财物,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收取,也可以是第三人收受财物。

D❌️

第三人如果明知是受贿款还收钱,此时第三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本案中,乙知道钱的来源,但默然笑纳。此时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3.情形一:甲找官员乙违规办事,向乙提出:“可以向我的公司投资入股,保证赚钱。”乙表示没钱投资。甲声称“借给”乙100万元,使乙占公司10%的股份,乙同意,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三年后,乙没有归还100万元,并且基于股份分得200万元的红利。

情形二:丙为了找官员丁违规办事,在2023年送给丁一套房,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时该房市场价是100万元。丁将房子出租。2025年,该房过户到丁名下。此时,丁收取的房租已经有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的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

B.乙的受贿罪犯罪所得的收益数额是200万元

C.丁的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

D.丁的受贿罪犯罪所得的收益数额是20万元

选项

知识点

考点:收受干股型受贿罪

【背诵卷208

未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乙实际分红计算;

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以转让时股份计算,分红属于受贿所得的收益

A✅️

收受干股是指,官员不用出资,获得股份。此时受贿数额要看股份有没有转让登记,本案股份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此时受贿数额以转让时股份计算,为100万元。A正确

B✅️

基于受贿股份所分得的红利,应当按受贿犯罪所得的收益处理。虽然红利不计入受贿数额,但它属于犯罪所得的收益B选项表述为犯罪所得的收益数额是200万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C✅️

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事实上取得控制财物,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控制财物的所有权。

受贿人直接收受房产,无论是否过户,只要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受贿数额按当时的市场价认定2023年丁已实际占有并出租房屋,故受贿数额为当时的市场价100万元。

D✅️

丁在占有房屋期间收取的20万元房租,属于受贿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D选项表述为犯罪所得的收益数额是20万元,准确无误。


额外强调的司法解释考点

针对股权的预期收益

[案例1](原始股),乙请托局长甲帮忙拿项目,双方约定:乙让甲获得购买乙公司原始股的资格,乙公司即将上市,一旦上市,股价会大涨;甲出资100万元,购买乙公司1%原始股。

第一种情形:一年后,乙公司上市,甲的股价涨到600万元,甲卖出股票,实际获利500万元。甲的受贿数额是500万元。如果案发时,甲的股价仍是600万元,甲没有卖出股票,那么受贿数额仍是500万元。(假如上市了亏了,没有获利,只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第二种情形:一年后,乙公司没能上市,但是甲的股权的市场价涨到300万元,甲转让股权,实际获利200万元。甲的受贿数额是200万元。如果案发时,甲的股权的市场价仍是300万元,甲没有转让股权,那么受贿数额仍是200万元。

斡旋受贿

[案例2] 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并收了甲的钱。之后,乙并没有向丙说情,或者说情了,丙拒绝了,或者丙答应了,但没办成事。这些情形下,乙均构成受贿罪既遂。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这是因为,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而非终端办事人的办事行为。只要斡旋者许诺办事,就会让请托人认识到,斡旋者的职权影响力是可以花钱收买的,那么,保护法益斡旋者职权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就遭到了破坏。(斡旋受贿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只要斡旋者许诺办事,斡旋受贿就成立,收到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既遂

新法笔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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