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民法典
物权编
主讲人:李梦娇
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目 录
说明 .................................................................................................................................................. 1
第二编 物权 .................................................................................................................................. 2
第一部分 高频考点 ................................................................................................................... 2
【第一分编 通则】.............................................................................................................. 2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3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4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5
第二部分 牛刀小试 ................................................................................................................... 6
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说明
《民法典物权法》表述有所修改但无实质改变的条文:
205条、206条、207条、215条、218条、220条、221条、222条、223条、224条、
228条、229条、232条、237条、238条、239条、242条、243条、245条、258条、261
条、262条、264条、265条、269条、270条、277条、279条、281条、285-287条、293
条、294条、196条、297条、283条、301-304条、306条、307条、310-311条、319条、
324-327条、332条、333-338条、342条、343条、346条、347条、348条、349条、360
条、361条、363条、378条、381-383条、388条、400条、402条、410条、411条、414
条、418条、424条、427条、434条、437条、439条、440条、446条、453条。
《民法典物权法》有所修改且有较大变化的条文:
226条、227条、230条、278条、318条、334条、359条、395条、396条、399条、
401条、403条、404条、405条、406条、423条、428条、441条、443-445条。
《民法典物权法》新增条文:
219条、248条、282条、322条、339-342条、366-371条、415条、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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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第二编 物权
第一部分 高频考点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
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
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
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
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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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
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
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三分
之二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四分之三 以上的
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过半数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过
半数 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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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
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
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
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
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
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
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
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
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
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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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
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
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
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
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两提)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
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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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二部分 牛刀小试
1.(单选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居住权 D.抵押权
2.(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无人认领
的,归国家所有。
A.六个月 B.三个月
C.一年内 D.两年内
3.(单选题)我国《民法典》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
动,应当经( )的业主且( )的业主同意。
A.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 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 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D.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4.(单选题)下列有关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为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B.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不属于居住权
C.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无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D.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A.质权合同 B.质押合同
C.抵押合同 D.约定合同
【答案】1.D 2.C 3.A 4.C 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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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7
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