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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也要共担责任共抗风险
据《工人日报》5 月 23 日、25 日报道,近年来,共享员工这一
新型用工模式引发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此模式可以给劳动者增加收
入,给企业降本增效;也有人将其视为劳务派遣、外包或临时工的变
相形式,担忧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共享员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其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
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单个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的
方式与多个企业或不同项目签订短期合约。总体看,一人供职多企业、
多项目,是共享员工模式的典型特征。
共享员工并非新鲜事物,几年前,此类用工模式就被运用于餐饮、
物流等行业,以及用人高峰与低谷互补的不同企业之间。如今,这种
用工模式扩展到更多行业,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设计、会计等“无需
坐班”的领域较为常见。
共享员工模式能够迅速发展起来,主要原因是方式灵活、企业降
本增效明显、劳动者收入增加。共享员工与企业签订的不是传统的劳
动合同,而是与多家企业或多个单独项目开展短期合作。从客观结果
上看,为企业“节约”了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等成本,企业往往
以红包转账等形式发放劳动者的工资,能绕开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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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一个员工给多个“东家”
服务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如何保护就变得更加复杂。比如,劳
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劣势,在工伤鉴定、
生育保险等相关待遇保障等方面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再如,共享用
工往往涉及多方协议,这种复杂的合作关系增加了责任归属的复杂性。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关于这一用工模式的规定基本处
于空白,这导致处理该模式实际中的纠纷可能无法可依。因此,加快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共享员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应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引导企业与共享员工签
订好相关协议,促使共享用工在轨道上规范运行。比如,湖北、江苏
等地探索成立了“员工共享”合作平台机制,探索实现人力资源的优
化配置。
时下,用工方式多样化成为一种趋势,有关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
工的意愿和知情权,合理安排其共享的时间和任务。共享员工自身也
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任何形式的工作合同前,仔细审阅合
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职能部门而言,应加强对共享
用工模式的监管和帮助,排查、打击假共享真侵权等非法行为,引导
有临时性、辅助性用工需求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实现劳动力调
剂,确保共享用工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更重要的是推动法律及制度层面的完善。比如,是否
应承认和规范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对于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共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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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如何建立适用这种灵活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他们提供基本的
法律保护,都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共享员工模式具有积极意义,但风险更不能忽视。只有在法律框
架下共担责任、共抗风险,共享员工模式才能健康发展,实现劳动双
方共赢。(via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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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用工“假共享”让劳动权益“真落空”
据媒体报道,今年春招市场,“共享员工”一词大火。有人称“共
享员工”就是变相的“劳务派遣”“外包”“临时工”,是对劳动者
的变相压榨。专家表示,应从根源上理清“共享员工”的概念,否则
会破坏正常的劳动合同秩序,无法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 2020 年 9 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内容,“共享员工”是指企业之间进行
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
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疫情期间的
一种临时性用工模式,“共享员工”不仅可以将企业的人力资源转变
为人力资本,也可以给员工提供多元化工作机会,且能在一定程度上
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压力,有助于实现企业得实惠、员工增收入、社会
保供应的“三赢”。
然而,“共享员工”也是利弊皆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
如何让被共享的员工权益共享。“共享员工”属于跨企业就业,其劳
动法律关系涉及两个甚至更多的企业,“共享员工”与供职企业之间
劳动关系的认定难问题客观存在,其在劳动期间与供职企业发生薪酬
待遇、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后,容易沦为权益隐形人。近年来,司法
实践中不少被共享的员工因劳动关系认定难而致其权益受损的案例
多发,亟待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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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共享员工”不能共享权益,一些企业借此
减少用工成本。实践中,企业假借共享用工模式,不与员工签订固定
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致共享员工沦为“临时工”。如此不但
让员工劳动权益落空,也让企业巧妙规避了社保缴纳问题,减少了用
工成本。显然,企业热衷共享用工,并非出于生产经营调剂用工的实
际需求,而是看中了背后蕴藏的节省用工成本的利益。对于企业这种
假借共享用工之名变相减损员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相关部门不能
视而不见,而应果断制止。
部分企业热衷假借共享用工减少用工成本,一个重要诱因在于
“共享员工”的概念被混淆。自“共享员工”概念被提出以来,相关
政策文件只是笼统规定“共享员工”属于企业间以“借用”或“外派”
方式调剂使用的劳动力,而对企业间的用工责任没有予以明确,由此
让企业有了腾挪空间。
共享用工不是企业违法节省用工成本、盘剥员工合法权益的“箩
筐”,不能任由不法企业以此为幌子致使员工合法权益“真落空”。
对此,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排查、
严厉打击伪装“共享员工”的非法营利行为,引导确有临时性、辅助
性或替代性用工需求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来实现劳动力的社会
性调剂,确保共享用工合法依规。
鉴于目前共享用工因法律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诸多
风险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适时对此给出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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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共享员工”、企业之间签订好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
务、风险责任承担,促使共享用工在约法三章的轨道上规范运行。(via
光明网)
粉笔说:
“共享员工”的出现,起初是盘活一些行业的闲置劳动力,实现
人力资源再分配,缓解“用工荒”难题。但一些企业用工“假共享”,
责任却“真甩锅”,不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用
人单位自身的发展和形象也将受损。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对
这一用工模式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导致处理实际问题时缺乏依据。
为此,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共享员工”的性质、适
用条件以及责任承担等事项,从而确保这一模式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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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发展。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查、打
击假共享真侵权等非法行为。此外,员工自身也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
识,在签订任何形式的工作合同前,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只有实现多方共赢,才能让这一灵活用工模式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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