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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直播密训
注:这是直播密训(完整版)讲义,下载一次即可!!!!
【课程导学】
一、真题分值统计
重点掌握章节:第1章/2章/5章(2-3节)/6章/7章/9章【93分】
辅助提分章节:第4章【9分】
考前冲刺章节:第3/8章【11分】
选择放弃章节:第5章(1节)/10章【17分】
二、备考建议:重点突击“三星考点”及 2024、2025新增考点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考点】法的形式★★★
【含义:外部表现;创制机关性质、级别;地域;效力(安国庆口诀:窗外小雨)】
限制人身自由、税收、诉讼仲裁等,只能由法律设定;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
面地方性法规。
【考点】法的效力层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注: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同一机关制定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 适用新的规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谁制定谁裁决
3.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性法规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与
提出意见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冲突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法律部门★【2024新增】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
民法商法 《民法典》《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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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 《建筑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社会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
未登记,物权效力不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合同效
(1)物权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效力:成立时生效
(3)预告登记:未经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90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特殊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考点】物权的主要种类★★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所有权
②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使用权、收益权是所有权人的独立权能;
③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安国庆:四弟居住大房子】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点】所有权★
1.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合法财产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5.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居住权★★【2024新增】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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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消灭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考点】地役权★【举例:借道通行、限制层高】
1.目的:为提高自己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
2.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设立: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地役权从属性,随不动产转让,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
【考点】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方式 担保人 担保物 是否转移占有
保证 第三人 —— ——
抵押 债务人、第三人 动产、不动产 否
质押 债务人、第三人 动产、权利(财产权) 是
留置 债务人 动产 是
定金 债务人 钱 是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不一定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可以另外约定有效】
【考点】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 (登记设立) 3.海域使用权
抵押的物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有权处分】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动产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合同生效设立)
3.交通运输工具;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以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
抵押的物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无权处分】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不得单独抵押【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的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
效力 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权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的实现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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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留置权★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占有★★【2024新增】
是否有权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是否知情 善意占有【不知无权】、恶意占有【明知无权】
自主占有 ——
是否以所有的意思 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用益权人对用益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
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2.著作权主体(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国家)
分类 示例 主体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作品 单位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一般职务 —— 作者
职务作品 署名权:作者
特殊职务
工程设计图 其他权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委托作品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
3.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年。
【考点】专利权★★★
对象 条件 期限
发明 新颖性 20年
创造性
实用新型 10年
实用性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
新颖性
外观设计 具有美感 15年
适合于工业上应用
【考点】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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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内容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对象 保护对象是核准注册的商标
有效期 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续展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 2.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考点】其他知识产权制度★【2024新增】
1.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侵犯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商业秘密 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
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受到损害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
法律责任 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地理标志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保护产品
2)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考点】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分别侵权★【2024新增】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
共同危险行为 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
分别侵权 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A或B=全部损害,连带】
【二人以上】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A+B=全部损害,按份】
【考点】产品责任★★★【2024新增】
【考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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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责任主体 原则 免责事由
1)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
无过错 2)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
施倒塌、塌陷 连带责任
第三人的原因导致
侵权人;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公平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但可追偿
施脱落、坠落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 堆放人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 行为人 过错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行的物品 管理人,相应责任 推定 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
施工人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窨井等地下设施 管理人 尽到管理职责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考点】企业所得税★★★
【考点】企业增值税★★★
概念 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部分征税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
纳税人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税率
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增值税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减免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考点】环境保护税★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计税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依据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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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
暂予 污染物的;
免征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征收 1)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管理 2)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考点】个人所得税★★★【安国庆口诀:功劳稿特,345;经营所得,535;利偶转租,整20】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45%
征税
经营所得 5%~35%
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省级以上单位或外国组织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补贴、津贴;
免征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安家费、退
休费、养老金、离休费等
【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计税依据 不征收: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
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税率 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发生时间 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发生时间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考点】房产税★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2.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
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免纳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发生时间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考点】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考点】印花税★
1.应税凭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征税项目
2.证券交易
免征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印花税 2.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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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共 54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3.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
转移书据;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考点】车辆购置税★
征收规定 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免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车辆购置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考点】契税★★★
1.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
纳税人
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前述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
税率
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024新增】
依法行政 首要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
行政合理性 包括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和平等对待
程序正当 体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
诚信原则 包括诚实守信(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和信赖保护
【考点】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除:部门规章、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考点】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
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2.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考点】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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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划拨存款、汇款;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3)扣押财物; 者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冻结。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考点】刑罚种类★★★
主刑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外国人】
附加刑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考点】刑罚裁量★【2024新增】
累犯 从重处罚,除外:1)过失犯罪;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和
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
3)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应当 <18周岁、怀孕的妇女、≥75周岁
1)犯罪情节较轻;
缓刑
2)有悔罪表现;
可以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 应当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可以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考点】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客观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主体:单位犯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该罪名不处罚单位,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的税款数额:≥50万元,“数额较大”;≥250万元,“数额巨大”。
6.组织考试作弊罪【2025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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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作弊
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
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第2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2.1 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
【考点】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部财产
4.有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考点】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
特别法人
经济组织
【考点】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项目经理部大中型项目必须设立;每个项目必须设有项目经理。
【考点】非法人组织★【2024新增】
1.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不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权利义务】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点】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诉讼代理)和法定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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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转代理★
转委托,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同意或者追认后,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承担责任。【除外: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
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考点】无权代理★
1.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2.法律后果:效力待定,追认有效,被代理人担责;不追认无效,代理人担责。
【考点】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持有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长期合作】。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2.法律后果:特殊的无权代理,结果有效即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担责。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考点】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找谁都行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
【考点】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1.《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
《改革方案》:综合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
级】
2.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3.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考点】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申请 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
的,视为准予延续。
1.变更情形: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变更
2.时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
遗失补办
官网发布信息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
承继
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不予批准
施工中违法乱纪【较大以上或者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升级、增项
【考点】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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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撤销 注销
合法取得,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
但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
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
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撤销或吊销的;
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考点】承揽工程“三个禁止”★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3.禁止借用或出借资质承揽工程:连带赔偿责任。
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24新增】
1.纪律问题:单科成绩无效;明显作弊:全部成绩无效
2.单人作弊:诚信档案记录 5年;团伙作弊、替考:诚信档案长期记录
【考点】建造师注册★
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相关规定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 3年
逾期申请,继续教育需符合要求(证书不作废)
延续注册 3年 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
1.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
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 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即剩余年限)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
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考点】不予注册的情形★★
1.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2.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5.年龄超过65周岁的。
【考点】受聘、执业★★★
1.受聘、执业范围包括:不局限于施工单位,不局限于项目经理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
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考点】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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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由注册建造
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考点】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
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2.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
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考点】信用信息公开★★★
1.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
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内容和范围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属于《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
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告信息的变更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
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考点】信息应用★★
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考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无资质、超资质、骗资质、伪造和出借资质、资质不延期及有
关人员不具备资格上岗,情节严重的)“资质证书”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贿标、串标、骗标、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将工程转包或违法
分包)“投标、不好好干活”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施工;材料不
检验检测;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不保修等)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安全问题、安全隐患)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5 营商环境制度
【考点】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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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6.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考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 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另有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大型企业 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
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检验验收要求
支付条件 付款期限
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 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
拖延检验或者验收 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3.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
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第3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考点】规划许可证的申请★【2024新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城市规划区内
民政府核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1)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乡、村庄规划区内
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
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考点】规划条件的变更★★★【2024新增】
3.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考点】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安国庆口诀:三军民临时修缮文物】
1.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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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
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5.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总)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
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1.自领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情形:
延期
(1)有效期内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
施工
(2)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
许可证
1.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
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
2.中止施工<1年,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施工
3.中止施工≥1年,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
证。【符合条件,恢复施工;不符合条件,收回证书重新领取】
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4.1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考点】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1.一般性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考点】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责任★★★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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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建设工程分包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专业工程再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
(2)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3.经发包人同意。除总承包合同中已有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考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转包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施工的;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挂靠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
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违法分包
(4)专业分包单位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
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考点】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安国庆口诀:外国大公鸡,四块二一斤】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范围
国家融资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规模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考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 采用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招标 请不特定法人或组织
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
2)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邀请3个以上特定法人
招标
3)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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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注:国家/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
以进行邀请招标】
【考点】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5新增】
1.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的自主权 “指定”
2.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要求经营主体”
3.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中设置的内容 “差异性得分”
4.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定标”
5.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1)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2)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
其他保证金;
3)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4)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5)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考点】建设工程招标★★
1.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报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1)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资格后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
(3)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
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招标时间安排
投标有效期
【考点】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
数额
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80万元;勘察、设计:≤10万元】
形式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缴纳时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
退回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考点】两阶段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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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
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考点】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安国庆总结:两个不同两个特定一个无关】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考点】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考点】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修改与撤回
交的投标文件
1.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2.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应当拒收的情形:
送达与签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考点】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
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考点】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属于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视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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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考点】禁止投标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考点】建设工程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
要内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考点】建设工程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大写 vs小写;总价vs 单价(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中文 vs其他】
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否决投标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有一不否)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考点】建设工程中标★★★
1.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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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
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2.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
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点】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
1.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处理。
4.3 非招标采购制度
【考点】竞争性谈判★【2024新增】
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适用范围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和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2/3
采购程序 2)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3家】
3)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考点】询价★【2024新增】
范围 货物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采购程序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考点】单一来源采购★★【2024新增】
货物、工程和服务
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适用范围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
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考点】框架协议采购★★【2024新增】
1.框架协议采购一般性规定
范围 货物和服务
1)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主要形式;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
分类 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
2)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可以随时申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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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程序 框架协议期限【货物≤1年,服务≤2年】
2.框架协议采购具体规定
封闭式框架协议
评审方法
价格优先法、质量优先法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
直接选定方式【主要方式】
合同授予 二次竞价方式【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顺序轮候方式【适用于服务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3.框架协议的解除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考点】合作创新采购★【2025新增】
地位 政府采购是支持应用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
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创新产品
除外: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
含义
质性技术创新的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1 合同的基本规定
【考点】合同订立的形式★
【考点】要约与承诺★★★
1.要约邀请【被动,希望他人找自己签合同,招标公告】
2.要约【主动,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投标文件】
1)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构成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生效时间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要约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撤销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要约失效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中标通知书】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方式
(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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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的 信件: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起算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①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内容要求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延迟 能够控制【故意】,超过承诺期限: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迟到 不能控制【非故意】,超过承诺期限: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考点】合同的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考点】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024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考点】有效合同★
具备下列条件的合同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点】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考点】可撤销合同★【合同已经生效,撤销后无效,自始无效;安国庆口诀:携妻共舞】
下列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种类 行使时间
欺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当事人可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已成立,但缺乏生效条件】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在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合同的履行★【2024新增】
1.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基本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适用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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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报酬不明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
具体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考点】违约责任的种类★
法定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种类
约定 支付违约金、定金
【考点】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考点】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超过30%】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收定金方违约,给付定金方可主张:(取最大值)
守约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违约金+定金;
守约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2倍定金;
【考点】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考点】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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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
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考点】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考点】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
【考点】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建设工程质量★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考点】建设工程价款★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
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2.同一工程订立数份合同均无效,但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考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起算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考点】工程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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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优先受偿。
4.不予支持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5.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考点】施工合同的变更★★
1.内容变更
施工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未变更。
2.主体变更
(1)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方能对债务人生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让与人】负担。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
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考点】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的基本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的种类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法定解除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
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解除合同的程序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
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施工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
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3 相关合同制度
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合同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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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实践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考点】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验标的物,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不符合
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
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4.解除合同: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
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考点】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货币。
(2)一般是要式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多为有偿合同。商业借贷均为有偿合同,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一般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日成立。
2.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规则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考点】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从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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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1)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经书面同意:
变更主合同内容
①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2)未经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1)无需取得书面同意,通知即可
2)未通知保证人: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
3)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
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务转移 2)未经书面同意: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考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特征:转移财产使用权;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租赁合同的类型与合同形式
租赁期限≤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续订;但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定期
租赁期限≥6个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不定期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及时维修租赁物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当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程
度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
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2)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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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4)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
有关质量证明。
3)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4)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定作人受领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1)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
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1)法定: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任意: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特征
(1)收货人有时和托运人是同一人,但大部分时候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2)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
(3)货运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多为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
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免责。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
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考点】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保管对象是动产。
2.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考点】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作为标的。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
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考点】保险合同★★
1.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射幸合同、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6.1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考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地;损坏公共设施;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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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编制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依法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9.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
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考点】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3.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
的建设工程
4.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
【考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4.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考点】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
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予以报废,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办理注销手续
不得出租、使用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安装/拆卸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
生产责任。
(3)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安
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按期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6.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考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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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
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
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
环境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
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
其他
措施和应急预案;
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
【考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
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延期3年。
期限
有效期内,遵纪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原颁证机关不再审查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变更
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
遗失
在官网发布信息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暂扣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严重的予以吊销
【考点】“三个证书”★
有效期 申请续期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1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 3年 届满前3个月 内不得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年 届满3个月前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
建造师注册证书 3年 届满30日前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考点】安管人员★★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2.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标准化建设; 3.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况;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6.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
有效实施; 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 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 安全管理档案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8.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 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并开展现场救援 理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9.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
全事故隐患; 管理情况。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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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施工劳务 分公司、分支机构
特级资质 ≥6人 ——
一级资质 ≥4人 ≥3人 ≥2人 ≥2人
二级及以下资质 ≥3人 ≥2人
【考点】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证一方案】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考点】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
碰撞的安全措施。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
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考点】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
企业负责人
副总工程师
常规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必须带班
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备案 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非法人分公司 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
【考点】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考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内容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知情权
及应急措施
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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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紧急避险权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获得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获得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依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
义务 内容
遵章守规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考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土建、
安管人员 综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
作业人员 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作业人员 “双新”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安全培训 “四新”应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考点】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
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危大工程现场公告及两级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
同签字确认。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2)监测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
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考点】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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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
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
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考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025新增】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
费组成。
合同工期<1年,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1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考点】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
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考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验收制度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
位共同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2.特种设备登记制度【施工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
【考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1.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1)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3)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注意临界值,算高级别事故;掌握:死亡313;重伤、经济151】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政府至少每2年组织1次;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3.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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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考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2025新增】
事故级别 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 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
较大 事故发生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
一般
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考点】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报告★★【2025修改】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建议;
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已经采取的措施
补报: 发生之日:60日内提交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 重大、较大、一般:15 日内批复;特大:30
日起 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日内批复+延长30日
6.6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2024新增】
1.监督主体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2.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考点】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2024新增】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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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2024新增】
(1)执法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
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
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7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7.1 工程建设标准
【考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考点】工程建设标准★★★
1.国家强制性标准: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安全、卫生、环保;通用的综合标准。
2.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3.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4.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
6.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内部自愿,鼓励为主。
8.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主体 监管阶段
规划审查机构 规划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勘察、设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监理、验收等
9.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考点】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2024新增】
1.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
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鉴定、加固和维护阶段的责任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
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
当进行抗震加固。
【考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2024新增】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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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7.2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
【考点】无障碍设施建设★★【2024新增】
1.各有关单位参与建设的要求
1)无障碍环境建设模式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能仅依赖于政府投入,还需要全员参与。
2)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
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包括受邀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的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
会、老龄协会等组织。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无障碍设施经验收交付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
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2.无障碍设施改造
1)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计划与实施主体
改造工作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
的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2)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
给予适当补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
改造。
【考点】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措施★★★【2024新增】
1.宣传教育
国家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传播无障碍环境文化,提升全社会
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公益宣传,形成全社会的无障碍环
境建设意识的全面提升。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
理论研究、国际交流和实践活动。建筑、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
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
碍环境建设知识。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
技能培训。
2.标准与法律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是从专业技术层面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的主要途径。
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应当
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
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3.创优与表彰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作为重要内容。
【考点】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202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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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2.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提起公益诉讼。
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本工程设计单位【监理资质+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安国庆口诀: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外国大片”,票房3000万】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00万以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9.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考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有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
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考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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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7.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2.检测活动管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
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三字一章】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考点】见证取样和送检★★★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概念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
2.检测内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
量的 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承重”、“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
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
和真实性负责。
【考点】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之外,还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
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考点】建设工程的返修★★★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
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
型学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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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
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
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
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
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7.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考点】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验收时间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主体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验收条件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
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部门 验收;
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建设单位
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
环保验收
施应当分期验收。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
建设单位 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节能验收 使用
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考点】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考点】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7.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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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约定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
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
除费用。
第8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8.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考点】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
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
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5 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
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考点】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新建、改建、扩建:禁止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新建、改建、扩建: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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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禁止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改建:不得增加排污量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
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施工水污染防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考点】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
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考点】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
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
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8.2 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考点】文物的保护★★★
“有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考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
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
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考点】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
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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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1)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
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考点】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
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级
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
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9.1 劳动合同制度
【考点】劳动合同的分类★
【考点】非全日用工★【2024新增】
以小时计酬;同一单位每日≤4h+每周累计≤24h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点】劳动合同的形式★
【考点】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①试用期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②培训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③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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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④补充保险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⑤福利待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考点】试用期★【安国庆:劳动313,试用0126】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考点】劳动合同订立时双方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考点】劳动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考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单位继续履行。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立即解除【即时解除】 程序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无需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提前通知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解除 程序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提前30日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书面通知
作的; 或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额外支付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1个月工资
议的。
经济性裁员 程序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提前30日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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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会或者全体职
③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工说明,听取意
裁减人员的; 见后,裁减方案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经向劳动行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部门报告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类型 解除原因 程序
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口头)
预告解除 无原因
试用期满提前30日,书面形式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即时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通知解除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①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无需通知
②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立即解除
③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考点】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情形 解除成本
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
②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经济补偿
③劳动合同期满的; ?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有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
【考点】经济补偿的标准★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职工月工资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相比:
1)低于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高于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注:工作年限换算 1年=1个月;6个月~1年=1个月;不满6个月=0.5个月。
9.2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
【考点】劳务派遣★★
1.主体关系特征:涉及三方主体;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用工属于补充形式。
2.无工作期间,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5.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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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工资支付保障★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
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
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考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
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2)免存储情况。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
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
储工资保证金。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管理【2025新增】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
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年】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
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同时符合】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9.3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考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其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
者公布。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①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
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
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考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安国庆口诀:正常不做4,特殊不做3,经期低温冷水要加2】
情形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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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矿山井下作业;
一般规定 ②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有毒有害工作
①冷水作业【二级、三级、四级】;
②低温作业【二级、三级、四级】;
经期
③高处作业【三级、四级】;
④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怀孕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夜班
产假 ≥98天
哺乳期 未满1周岁,不得延长劳动、夜班
【考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使用童工:X<16周岁
2.对未成年工保护的基本规定:16≤X<18周岁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
3)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9.4 工伤保险制度
【考点】工伤保险特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3)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应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需举证)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伤害的;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中受到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发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发生之日起 30日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发生之日起 1年内。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工伤保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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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劳动争议的解决
【考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劳动争议主体:正存在或存在过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
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考点】劳动争议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申请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3.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考点】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仲裁申请: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0.1 建设工程争议和解、调解制度
【考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区别“法律约束力”】
强制执行力 法律约束力
1.法院判决书;
2.仲裁裁决书; 1.和解协议
3.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协议
4.双方签收的法院调解书; 3.行政调解协议
5.双方签收的仲裁调解书。
【考点】和解★
1.自愿,无需借助第三人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
【考点】人民调解★★★
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协议 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效力
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
时间
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 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结果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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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法院调解★★
1)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基本原则 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外,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除外: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协议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0.2 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 仲裁
对象 劳动争议 民事纠纷
程序 先裁后诉 或裁或诉
申请 无需仲裁协议,无需对方同意 需书面仲裁协议
【考点】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协议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都可,但必须在申请仲裁前达成】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这两种类型,都属于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4)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5)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提交仲裁解决,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
【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效后:直接起诉或重新协议仲裁】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当就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对仲裁机构: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
3.对法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
的除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
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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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3名仲裁员
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1名仲裁员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考点】仲裁开庭和审理★
【考点】仲裁和解与调解★★
请求根据协议作出裁决书 不能再次仲裁或诉讼
和解
撤回仲裁申请 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不成 及时裁决
调解
制作调解书 双方签收生效,拒绝签收,及时裁决
【裁决前】 达成协议
制作裁决书 作出之日生效
【考点】仲裁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考点】仲裁裁决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3 民事诉讼制度
【考点】级别管辖★【各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考点】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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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诉讼的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考点】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2024新增】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功能 纠错 微调和变通
性质 无权转有权,移送的仅限案件,移1次 有权转无权,移送案件+管辖权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主要)
主体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
【考点】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
3.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管辖权的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起
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
【考点】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公民、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诉讼代理人【委托1至2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
别授权。
【考点】证据的种类★★★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
片、副本、节录本。
2.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
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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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考点】民事诉讼时效★★★
1.时效制度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3年。【国际:4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事由 特征 限制 届满时间
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想行使
中止 客观 原因消除之日
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 却不能 最后
外界 起满 6 个月,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行使 6个月
暂停 因素 诉讼时效期间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请求权
届满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
已行使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之间 —— 重新算3年
请求权
归零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主观
【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开庭审理方式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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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第二审程序——两审终审,例外: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小额诉讼案件
【考点】诉讼中止和终结★【2024新增】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
否参加诉讼的;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诉讼权利的;
法定代理人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务的人的;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
诉讼的;
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
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
1.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
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死亡的;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
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0.4 行政复议制度
【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的处理、侵犯自主经营、违法集资摊派、未依
法办理证书、侵犯合法权益等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管辖:先找儿子,后找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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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机关的政府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官)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官)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民申请,官
同意)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5 行政诉讼制度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可以民事诉讼】
非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
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协助执行,司法行为】
1.行政指导行为;【无强制力,自愿配合】
2.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3.过程性行为;【无结论】
无实质影响
4.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
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形成新事实】
不产生新影响 2.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
行为。【非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不产生新影响】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地域 限制人身自由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案件】。
【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2024新增】
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考点】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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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举证;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
告举证。
3.证据的质证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考点】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的程序条件
2.起诉的形式条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4.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外: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案件所在地)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7.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 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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