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25-26-第5、6章-相关法规、相关标准_2026年一级建造师_2026年一建机电_2025年一建机电SVIP_02-基础精讲✿高端面授✿深度强化_07-机电《天一精讲班》王建波、王克KL_王克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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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第2篇 机电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 第5章 相关法规 5.1 计量的规定 5.2 建设用电及施工的规定 5.3 特种设备的规定 第6章 相关标准 6.1 建筑机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2 工业机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机电工程管理与 单 多 案 单 多 案 单 案 单 单 多 案 实务 多选 多选 案例 选 选 例 选 选 例 选 例 选 选 选 例 机电工 程相关 第2篇 3 2 4 2 6 10 5 10 20 4 0 8 法规与 标准 相关法 第5章 3 1 6 14 3 0 6 规 计量的 5.1 1 2 2 8 1 规定 建设用 电及施 5.2 1 2 2 1 工的规 定 特种设 5.3 备的规 1 1 6 2 5 2 6 1 6 定 相关标 第6章 2 4 1 4 6 1 0 2 准 建筑机 6.1 4 1 2 2 6 电工程[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设计与 施工标 准 工业机 电工程 6.2 设计与 2 2 2 1 2 施工标 准 第5章 相关法规 5.1 计量的规定 5.2 建设用电及施工的规定 5.3 特种设备的规定 5.1 计量的规定 5.1.1 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1.计量器具、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2)计量器具的分类 ① 计量基准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 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②计量标准器具: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③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时应用的计量器具。 (3)计量器具的特点 计量器具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法制性四个特点。 (4)衡量计量器具的指标 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它的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 特性等,这也是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重要依据。 2)计量基准器具 (1)计量基准器具具备的条件 经国家鉴定合格;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计量标准器具[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计量标准器具条件 经计量检定合格;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最高计量标准 ①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②企业、事业单位需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 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2.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要求 2)使用管理的规定 (5)计量器具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状态标识。 ①合格:经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 ②禁用: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 ③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 用。 (6)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熟悉并掌握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要求和 操作方法,按规定进行正确操作,做好记录。 (7)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状态标识,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 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复位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使用中若发现计 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5.1.2 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 1.计量检定 1)按检定目的和性质分类的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第一次检定。多数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还应进行后续检定, 也有某些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竹木直尺,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后报废。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 (3)使用中检定:控制计量器具使用状态的检定。 (4)周期检定: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进行的后续检定。 (5)仲裁检定: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2)按检定的必要程序和依法管理的形式分类的计量检定 按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的特性 ④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3)计量检定的要求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 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 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 周期检定。 (3)施工企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 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依法实施的计量检定 (2)日常管理 ③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和生产需要,编制“计量器具配 置计划”。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送检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使 用前已按规定要求检定合格。 2.计量器具的A、B、C 分类 按检定性质,项目部的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类,计量员在计量器具的台账上以加盖A、B、C印章形式标明类别。 1)A类计量器具 (1)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工 作计量器具范围的计量器具。 ②生产工艺过程中和质量检测中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 ③进出厂物料核算用的计量器具。 ④精密测试中准确度高或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计量器具。 例如:一级平晶、水平仪检具、千分表检具、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回路电阻测试仪、数字绝缘电阻测试仪、 采样器、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CO报警仪、氯气报警仪、气体监控仪、开关机械检测仪、变比测试仪、压力 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超声波巡检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2)A类计量器具的管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①A类计量器具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管理办法,执行强检。 ②A类计量器具中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有关的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对 准确度高、量值易变、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列为抽查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③A类计量器具的配置数量,应能确保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检定与维修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A类计量器具 原则上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控制管理。 2)B类计量器具 (1)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但未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 ②生产工艺过程中非关键参数用的计量器具。 ③产品质量的一般参数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④二、三级能源计量用计量器具;企业内部物料管理用计量器具。 例如:卡尺可测量轴及孔的直径,塞尺可测量不同深度缝隙的大小,百分表在设备安装找正时可用来测量设备的 端面圆跳动和径向圆跳动,还有焊接检验尺、5m以上卷尺、千分尺、千分表、水平仪、直角尺、塞尺、水准仪、 经纬仪、测厚仪;温度计、温度指示调节仪;压力表、测力计、转速表、砝码、硬度计、万能材料试验机、天平; 电压表、电流表、欧姆表、电功率表、功率因数表;电桥、电阻箱、检流计、万用表、标准电信号发生器;示波 器、阻抗图示仪、电位差计、分光光度计等。 (2)B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对列入B类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如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对无检定规程但需要校准 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B类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3)C类计量器具 (1)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①低值易耗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②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 ③在使用过程中对计量数据无精确要求的计量器具。 ④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允许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 例如:钢直尺、木尺、弯尺、样板、5m以下的钢卷尺等。非标准计量器具,如垂直检测尺、游标塞尺、对角检测 尺、内外角检测尺等。 (2)C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般工具用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实行一次性检定和有效期管理使用;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 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和工具类计量器具可在使用前安排一次性检定;对C类计量器具要进行监督管理,如采 用不定期抽查和比对的方式对其进行校对。 3.计量监督 2)计量检定机构 (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3)计量检定人员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 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 被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2 建设用电及施工的规定 5.2.1 工程建设用电的规定 5.2.2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5.2.1 工程建设用电的规定 1.工程建设用电办理 1)工程建设用电申请内容 工程建设用电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 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2)工程建设用电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申请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 用电资料,主要包括:用电 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 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 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4)对于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用户暂停、用户暂换、用户迁址、用户移表、用 户更名或过户、用户分户和并户、用户销户和改变用电类别等用户变更用电,同样也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 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3)工程建设用电办理手续 (4)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 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 效期为3个月。 (5)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尚需一段时间,而工程又急 需开工,则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 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 (6)承包单位如果仅申请施工临时用电,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 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2.供用电协议内容和双方责任 1)供用电协议内容 供电企业和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供电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协议(合同)。 供用电协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5)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3.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临时用电准用程序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 (2)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 (3)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 (4)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2)工程建设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1)临时用电通常根据用电设备总容量的不同,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或临时用电施工组 织设计。 (2)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配电装置安装、 防雷接地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3)工程建设临时用电检查 (1)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监理单位代表、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 目部领导、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 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备电源、各种配电 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电气防护等。 (3)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 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的电工维修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 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4.工程建设用电计量规定 (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 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 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 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 理,施工单位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2)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该装置属于强制检定范畴,由省级计 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5.施工用电的安全规定 2)施工单位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 施工过程中对于出现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电气火灾、重要或大型电气设 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等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 5.2.2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2.电力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不同电压等级架空 电力线路保护距离见表5.2-1。 电压(kV) 延伸距离(m) 1~10 5 35~110 10 154~330 15[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500 20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应遵守的规定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应遵守的规定 凡是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 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至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 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等。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 活动。 (3)保护区内取土规定 ① 各电压等级的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是: 电压(kV) 不得取土范围(m) 35 4 110~220 5 330~500 8 ② 取土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5°。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施工前的规定 (1)进行图纸会审 (2)编制施工方案 ① 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装作业施工,主要是开挖地下管沟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等。因此, 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 ②在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人员监管。 ③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使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3)施工方案报批 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5.3 特种设备的规定 5.3.1 特种设备的分类 5.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规定 5.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5.3.1 特种设备的分类 2.特种设备的种类 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安全附件共10类。 主要知识点为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定义、分类等,已在第一篇技术部分对应章 节中介绍过。 5.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 主要知识点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的资质许可,已在第一篇技术部分对应章节中介绍过。 特别注意资质间覆盖的问题。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4.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2)告知方式和内容 (1)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2)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主要知识点为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已在对应第一篇技术部分内容中介绍过。 第6章 相关标准 6.1 建筑机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2 工业机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1 建筑机电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1.1 建筑电气及智能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1.2 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6.1.3 通风与空调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 6.1.4 消防和人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1.1 建筑电气及智能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1.设计标准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 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 (5)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备用电源 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6)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消防负 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 (7)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8)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9)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2)交流照明配电系统要求: ①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 负荷平均值的85%。 ②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 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 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0A, 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 25A。 2.施工标准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6.1.2 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 1.设计标准 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 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 于15s, 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3)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处,可不再设置止回阀: ①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②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③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 2.施工标准 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5)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 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热交换器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做水压试验。 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 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评价划 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2)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应统一设置加分项。 (3)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5分。 6.1.3 通风与空调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 1.设计标准 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锅炉房设计标准》 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6)《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4)通风机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风机性能曲线进行选择。通风机风量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送、排风 系统可附加5%~10%,排烟兼排风系统宜附加10%~20%。 通风机采用定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在计算系统压力损失上宜附加10%~15%;通风机采用变速时,通风机的压力应 以计算系统总压力损失作为额定压力。 6)《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1)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应根据不同需求按阶段进行计算,如建筑材料生产及运输、 建造及拆除、建筑物运行三 个阶段,并可将分段计算结果累计为建筑全生命期碳排放。 (2)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应包括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及电梯、可再生能源、建筑碳汇系统在建 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应包括冷源能耗、热源能耗、输配系统及末端空气处理设备能耗。 (3)建筑运行阶段,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碳排放计算中应分别计算建筑累积冷负荷和累积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 分区的空调系统计算。 2.施工标准 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1)管道焊接连接时,管道弯曲部位不应有焊缝,管道接口焊缝距支吊架边缘不应小于100mm,焊缝不应紧贴墙 壁和楼板,并严禁置于套管内;直管段管径大于或等于DN150时,焊缝间距不应小于150mm, 管径小于DN150时, 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外径。 6.1.4 消防和人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设计标准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 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 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 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对压力)计算值: 高压系统应取5.17MPa, 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3)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灭火剂泄漏检测装置和集流管等组成;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 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5MPa; 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2.施工标准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 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 方向一致。 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 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 系统管道的要求。 (3)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 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6.2 工业机电 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2.1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2.2 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2.3 冶炼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6.2.1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1.设计标准 1)《钢结构设计标准》 2)《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 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钢结构设计标准》 (2)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 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 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3)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①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②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③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 射屏蔽、水套等隔热降温措施。 ④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8)预计有频繁的大幅度温度循环条件下的管道、剧烈循环条件下的管道,应采用对焊法兰,不应采用平焊法 兰。 2.施工标准 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不锈钢管道组成件应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主要合金元素进行验证性试验, 并做好记录和标志。 3)《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设备安装测量基准要求: ①设备支座的底面作为安装标高的基准。 ②立式设备任意两条相邻的方位线作为设备垂直度测量基准。 ③卧式设备两侧水平方位线作为水平度的测量基准。 ④套管式换热器以顶层换热管的上表面作为水平度的测量基准,以支架底板的底面作为安装标高的测量基准,以 一根支架柱的外侧面作为单排管垂直度的测量基准。 ⑤球形储罐以赤道线作为水平度的测量基准,以支柱在球形储罐径向和周向两个方向纵向母线作为垂直度的测量 基准。 ⑥现场装配内件的立式设备,以其内的基准周线作为水平度的测量基准。 (3)设备采用垫铁组找正找平时,垫铁按下列规定设置垫铁组: ①裙式支座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设置1组垫铁; 鞍式支座、耳式支座每个地脚螺栓应对称设置2组垫铁;球形储罐支柱式支座,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对称设置2组[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垫铁; 其他支柱式支座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宜设置1组垫铁。 ②有加强筋的设备支座,垫铁应垫在加强筋下。 ③相邻两垫铁组的中心距不应大于500mm, 垫铁组高度宜为30~80mm。 ④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压紧,垫铁之间和垫铁与支座之间应均匀接触,垫铁应露出设备支座底板外缘10~ 30mm,垫铁组伸入支座底板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垫铁组层间应进行焊接固定。 ⑤支柱式设备每组垫铁的块数不应超过3块,其他设备每组垫铁的块数不应超过5块;斜垫铁下面应有平垫铁,放 置平垫铁时,最厚的放在下面,薄的放在中间;斜垫铁应成对相向使用,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全长的3/4。 ⑧卧式设备滑动端地脚螺栓宜处于支座长圆孔的中间,位置偏差应偏向补偿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方向;支座滑 动表面清理干净,并涂润滑剂;设备配管结束后,松动滑动端支座地脚螺栓螺母,使其与支座板面间留有1~3mm 间隙并紧固锁紧螺母。 4)《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4)地耐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设备吊装作业地面应参考项目所在地的地质资料,依据吊装区域地面实际地耐力检测结果,当地耐力不能满足 时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②设备吊装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有碾压法、换填法、强夯法(强夯置换法)、桩基法。 ③常用的地耐力检测方法有压重法。压重块应静置24h, 测量记录压重块4个位置的沉降量,若四个点最大沉降 量不大于50mm, 则证明处理的地基合格。 (5)吊车吊装要求: ①设备吊装重量不得大于吊车在该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 ②设备与吊臂之间的安全距离宜大于500mm。 ③当采用两台起重机作为主吊,抬吊高、细设备,起重机起重能力宜相同。每台起重机的吊装载荷不得超过其额 定起重能力的80%,当没有平衡装置或抬吊对偏载不敏感的粗矮或细长卧式设备,可按所分配的载荷选择起重机。 ④吊装过程中,吊钩侧偏角应小于1°。 ⑤立式吊装设备吊装时,吊梁上部吊索与水平角大于等于60°。 6.2.2 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1.设计标准 1)《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2)《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3)《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4)《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 5)《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 2.施工标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 2)《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3)《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当风速大于制造厂家的规定时,不得进行塔架、机舱、风轮、叶片等部件的吊装作业。制造厂家未规定安 装风速的,叶片和风轮安装风速不宜超过8m/s, 塔架、机舱安装风速不宜超过10m/s。 3)《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4)汇流箱进线端及出线端与汇流箱地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6.2.3 冶炼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 1.设计标准 1)《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 2)《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3)《板带轧钢工艺设计规范》 4)《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 5)《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6)《氧气站设计规范》 2.施工标准 1)《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2)《轧机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4)《空分制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7)结晶器必须按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工作压力下的通水试验。 4)《空分制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进入冷箱或密闭容器作业,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在作业过 程中氧气含量始终不得低于19.5%。[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