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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工程合同管理
9.2.1 公路工程合同体系结构
1.公路工程的合同体系
通过合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复杂的合同体系(图9.2-1)。其中,业主和承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是“核心合同”,业主又处于合同体系中的“核心位置”。
图9.2-1 公路工程合同体系
2.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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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是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1 7合同的履行者。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业主的委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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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要完成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包括工程量3清8单中所确定工程范围的施工、竣工后缺陷责任及保修,并为完成这些工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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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施工设备、材料,有时也包括技术微设计。除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之外,还形成了承包商复杂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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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9.2.2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与管题理
押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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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
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
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等
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4)承包人人员履约的管理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
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
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8理工程师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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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4 9派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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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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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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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工程的管理 唯
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手续
2)将分包工程列入工地会议议程
3)检查核实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员与施工设备
4)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3.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发包人与分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
包工程的批准。
监理工程师只与承包人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人在现场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
承包人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发包人承担确保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具有
全面管理责任。
2)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支付要求,必须通过承包人。发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付款,也必须通过承包人。
3)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
监理工程师一般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必须通过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包工程的变更要
求,也必须由承包人提出。
4)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还是承包人的责任,他都
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由承包人原因或责任引起分包人提出索赔,这类索赔产生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监理工程师不
参与该索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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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2.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
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
施方案的,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
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d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
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
依据。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通常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所谓一般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
批程序大致如下:
①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等分析,必要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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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关的变更设计资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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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8 4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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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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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承包单位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包系括可能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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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
(2)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押 。重要工程变更通常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需要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
准
是: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精前,一是要报业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如
果超过业主批准的总额,监理工程 师应在下达工程变更令前请求业主作进一步的批准或授权。
(3)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甚至投资估算)
的工程变更。对这些工程变更工作,业主 在审批工程变更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4.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
1)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
书。
(2)变更工程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 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d内8,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
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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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估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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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 定处理: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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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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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 单价。唯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
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
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
由承包人承担。
9.2.5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1.工期延误的分类
1)按延误索赔结果划分
(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
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或失误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仅可以得到工期延
长,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2)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
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是指既不是承包商也不是业主的原因,而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
获得一定的工期延长作为补偿,但一般得不到经济补偿。
(3)不可原谅的延误
不可原谅的延误是指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但不能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而且
由这种延误造成的损失全部都要由承包商来负责。
2.共同延误的责任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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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事件原则
初始事件原则:在多事件交叉时段中应判断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者”,他首先要对延误负责。在初
始延误发生作用的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延误责任。
2)不利于承包商原则
不利于承包商原则:在交叉时段内,只要出现了承包商的责任或风险,不管其出现次序,亦不论干扰事件的性质,该时段
的责任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3)责任分摊原则
责任分摊原则:当交叉时段内的事件由业主、承包商共同承担责任时,按各自干扰事件对干扰结果的影响分摊责任,并由
双方共同承担。
4)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
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工期索赔业主责任优先,费用索赔承包商责任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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