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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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渐青》
作者:曾智红
檐下客,雨中歇。
三万里山河旧月,踏遍云中雪。
醉里挑灯望,道法自然炀。
天涯何处安吾乡。
人生终逆旅,仗剑走四方。
我似人间惆怅客,行来两鬓秋霜。
清风吹我心尚凉,拟把浪荡作疏狂。
待到登顶日,再叙汉路长。





无罪辩护丨行贿罪
无锡市某县文化局工作人员李某,为谋求职位晋升并争取科长岗位,据其后续所涉案件材料反映,曾被指控向其所在单位文化局局长陈某行贿人民币三十万元。后李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某县检察院采取相关措施,并被安排在某某大学的会议室内接受持续讯问长达三天三夜。
回过头看,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承受较大的身心压力。李某作为一名柔弱女子,在连续三天三夜的高强度讯问环境中坚持下来,且讯问地点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看守所,而是一个其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的场所。李某在事后向律师描述,当时黑灯瞎火,环境较为封闭、昏暗、安静,令其感到强烈压迫感与不安。对于她在该讯问过程中究竟承受了多大的精神压力,外人已难完整还原,但这也使辩护人对相关程序问题产生了高度关注。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家属在得知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曾律师介入。曾律师在向家属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向检察院相关承办人员提出会见李某的要求,并申请对李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办理初期,检察机关并未同意曾律师的该等请求。此后,曾律师继续通过法定途径,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以争取依法会见李某的机会。
由于检察机关在对李某进行讯问过程中,并未能获取进一步具有实质证明力的关键内容,同时又面临不得超期羁押的程序要求,在曾律师持续提出申请并反复据理沟通的情况下,李某最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李某被取保候审后,曾律师及时会见了李某,并对案件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根据李某的陈述以及当时律师所掌握的材料,检察机关针对李某的指控,在当时阶段并无足以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证据。彼时可见的主要材料,仅有一份与人民币三十万元相关的取款记录,但并无李某向陈某行贿的录音录像材料,也未见陈某就收受该款项作出能够与李某形成稳定对应的供述。
基于李某向律师所作陈述以及对案件证据状况的综合分析,曾律师据此提出意见,认为现有基础证据尚不足以将李某与被指控的行贿事实形成排他性、稳定性的证明联系。后该案未进入起诉程序,案件最终被撤销。
无罪辩护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因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量刑后果较重且法律评价存在争议,而一直备受关注。对此类案件作无罪方向辩护,在实践中难度尤其突出。其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通常并不单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明确故意作为立案和追诉的唯一基础,而更侧重于考察客观上是否存在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最终未能按期兑付等事实基础。
2015年8月16日凌晨两点,一个异常闷热的夜晚,空气中夹杂着热气与知了不止的鸣叫声。曾律师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电话那头,是T公司法务焦急的声音:“曾律师,我们在广东省某市营业部的几十名员工都被公安带走了,请您尽快赶过来。”
T公司系当时业内规模较大的P2P公司之一,直营网点较多。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便可能引发投资人集中前往网点要求兑付,对企业声誉及正常运营造成巨大冲击。曾律师不敢多想,立即起身赶往机场,乘坐最早一班飞机飞赴广东省某市。
抵达当地后,眼前是高楼林立、车流不息、经济活跃的城市景象。曾律师一度希望,作为一座以开放著称的城市,当地办案沟通环境或许会相对顺畅。然而,当曾律师携带公司安排专人紧急送来的委托书及相关手续,来到某市北山区公安局时,最先遇到的却是办案人员未出面接待、会见沟通无法立即展开的现实情况。
当天中午,已被带走的28名员工家属将曾律师及后续赶来的律师团队围住,情绪激动,现场哭声不断。曾律师一边安抚家属,一边了解情况,同时着手分析案情,并在当天下午形成了初步的律师意见书。
随后,曾律师与公安局门卫攀谈,从案件外围情况入手了解信息。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流,曾律师获得了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联系方式,并将书面律师意见留在了公安机关。
在案件办理的第一个月里,曾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进行电话沟通,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并协助公安机关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有意通过媒体进行大案要案报道的背景下,曾律师也通过正式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若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前即引入片面舆论,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误读与连锁反应。另一方面,曾律师亦向公安机关表达意见,建议在案件事实未查清之前,尽量避免扩大化处理,不轻易波及总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其后,曾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并未获准,公安机关仍按期将相关人员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应当采取何种辩护策略的问题上,是以有罪从轻为主,还是坚持无罪方向,曾律师反复权衡。刑事辩护实践中,一旦选择无罪辩护,就意味着要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程序风险作出更为审慎、充分的判断,因此必须慎之又慎。曾律师此前曾办理过数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私分国有资产、抢劫等案件,相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有的表现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有的表现为公安机关撤案。也正因有过此类经验,这一次,曾律师再次决定围绕罪与非罪问题作深入论证。
与公安机关相比,北山区检察院的检察长相对更容易预约到沟通时间。曾律师在与其会面时,围绕案件不构成犯罪及不宜批准逮捕的问题,系统提出了十点理由。沟通过程中,对方认真听取了意见,但并未作过多表态。数日后,检察院决定对其中部分人员批准逮捕,对其他人员则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曾律师并未停留在经验判断层面,而是继续做更深入的论证工作。其后,曾律师回到母校北京大学,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刑法理论问题请教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同时与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检察系统人士沟通,听取不同视角下的意见;并与主管机关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处联系,请求就有关问题回复意见。在此基础上,曾律师反复查阅业务资料和监管文件,进一步理解何为普惠金融、何为“资金池”,以及涉案业务模式是否当然落入刑法规制范围。
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曾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围绕案件证据、业务模式和刑事归责基础持续交换意见;多次前往检察院陈述观点;并先后向公安部经侦司、某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反映情况;同时,与广东省银监局、中国银监会以及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协调办公室多次联系,就案件性质、监管属性及刑事评价边界问题说明理由、陈述意见。
案件进展并不容易。后续中,检察院曾两次将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最终,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案处理,涉案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亦未进入被追诉程序。
无罪辩护丨抢劫罪
王某原本欲在上海购买一辆二手奔驰S600L,并拟借此与汽车供销商进行利益博弈。为完成购车安排,其找到朋友孙某,并与孙某口头协商,由孙某出面以其名义购车,车辆保险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均登记在孙某名下,而购车款则由王某实际支付,双方之间形成了由王某实际出资、孙某名义持有的安排。
然而,购车完成后,孙某却产生了其他想法。其认为,既然保险和车辆登记均在自己名下,而王某与其之间仅有口头约定,且王某支付购车款时又多系以现金方式交付,日后若发生争议,自己在形式上更占优势。此后,孙某将车辆开走,并中断了与王某的联系。
王某发现情况不对后,立即前往其居住地宝山区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当时并未就该事作刑事立案,仅向其出具了受案回执。王某对此十分不满。之后,其动用了大量关系寻找孙某下落,最终费尽周折找到了孙某,并将其从上海带至山东。在山东境内将孙某放下时,王某念及朋友情分,还给了孙某五百元,让其自行返回上海。
然而,孙某返回上海后,旋即向宝山公安报案,称王某抢走其汽车,并将其从上海“绑架”至山东。与此同时,涉案奔驰车辆在从山东驶回上海途中,系由王某的弟弟驾驶。在车辆进入上海后,王某弟弟被误认为王某本人,在执法处置过程中受伤,后据家属反映,伤情一度较重。其后,在王某被通缉的情况下,王某最终被抓获。
这可把王某的家属给急坏了。原本只是想借用孙某名义购车,从而在后续交易中获取利益,结果不但与汽车经销商的预期安排未能实现,反而因名义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矛盾,演变成刑事风险。家属认为,自家出资购买的车辆最终被他人占有不说,王某本人还面临抢劫罪指控,遂立即联系曾律师,委托其担任王某辩护律师。
曾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宝山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会见中,王某精神状态较差,反复向律师表达冤屈,称自己本是借名买车,却最终身陷囹圄。曾律师在安抚王某情绪后,对案件基本经过进行了详细了解。王某称,在找不到孙某后,其确曾前往宝山某派出所报案,并持有相关受案回执;同时,其坚持认为,自己对登记在孙某名下的奔驰汽车享有实际权益。虽然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其从银行提取的现金数额,与购车价款可以形成对应关系。
在会见王某并认真阅卷后,曾律师对案件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本案并不当然属于典型刑事案件。王某与孙某之间,就车辆由孙某名义购买、王某实际出资一事,确实存在一定的代持或借名安排合意。正是这种具有民事基础的关系,为本案阻却简单评价为刑事抢劫提供了讨论空间。
第二,王某在车辆被孙某开走后,曾前往派出所报案,并留有受案回执,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王某主观上并非典型意义上的非法劫取他人财物,而是取回自己的财物。
第三,王某在银行的取款记录,能够对其曾提取相应金额用于支付购车款一事形成】印证;且其取款金额与车辆买卖价格相差不大,也为“实际出资人”这一说法提供了支撑。
基于上述三点,曾律师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系统提出了意见。其后,承办检察官曾考虑是否变更罪名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在于王某曾将孙某自上海带至山东。对此,辩护方提出不同意见:其一,当时车上主要是王某与孙某二人,从双方体力条件看,王某明显没有孙某身强力壮,无法强制将孙某带走,如果不是孙某自己走的话,凭王某是不可能制服孙某的;其二,二人到达山东后,王某还给了孙某五百元,让其自行返回上海,这一细节亦与典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控制状态不同。
最终,在我方曾律师的不屑努力下,该案未按抢劫罪或非法拘禁罪进入定罪处理程序,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后从看守所获释。
对王某而言,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是一个相对能够接受的结果。但本案也再次提醒人们:不要轻信口头约定,更不要为一时利益而忽视法律风险。尤其在借名持有、代持安排等民事关系中,若事先未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配作出明确约定,民事争议与刑事风险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无罪辩护丨绑架罪
Aly与其“干爹”自2002年至2008年间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后Aly结识男友金某。金某曾提出对Aly的“干爹”实施敲诈勒索,但该想法被Aly制止。此后,金某又提出绑架“干爹”的儿子张某某,以此向“干爹”施压,要求其支付此前承诺给Aly的钱款及所欠款项。Aly随后带金某找到了其“干爹”位于上海的住址,并又联系了自己的两名亲戚,称此行系前去讨要十几万元债务。
犯罪嫌疑人Aly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曾智红律师接受Aly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曾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Aly,核实案件基本情况。Aly当时情绪低落,对律师寄予很大希望,希望能够尽快通过法律程序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Aly向律师的陈述,其本人并无绑架“干爹”儿子张某某的明确打算,其主要目的仍在于追讨此前被拖欠的钱款。关于张某某被带走一事,Aly称系在其男友金某主导下发生,而自己只是联系了两名亲戚;真正将张某某带走的,是金某及两名亲戚。案发后,金某即逃离。彼时案件中,对Aly不利的主要材料,主要是其本人供述及两名亲属的供述。
曾律师在审视该案时,意识到其中存在若干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先,Aly与其“干爹”之间保持了长达七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对其行踪、住址及家庭情况相对熟悉;其次,该案诱因的一部分,确与“干爹”存在钱款纠纷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案件发生的现实背景;再次,Aly陈述其并未在实施控制张某某的现场出现,实际是金某带走了张某某,而其两名亲戚之所以听从金某差使,也可能只是基于Aly先前的片面转述。
通盘考虑后,曾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较为突出的证据问题:主要实施者金某案发后即逃离出镜,仅Aly及其两名亲属到案;当时能够支持指控的核心材料,主要仍为同案人员供述。曾律师据此很快确立了本案的辩护方向。其核心观点在于:本案证据结构存在明显瑕疵,若仅凭同案人员供述,而缺乏足以相互印证的客观性证据,则案件事实是否已达到刑事追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值得高度审慎对待。
在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曾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承办人员正式提交意见,提出本案证据基础不足,且Aly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对Aly变更了强制措施。
此后,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曾律师又围绕本案的具体情况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沟通、交换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从看守所出来的那一刻,Aly对曾律师表达了感谢。对其而言,重新恢复正常生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后Aly离开内地,辗转至香港、澳洲等地,最终在澳洲定居,并与当地伴侣结婚,开始新的生活。
无罪辩护丨故意杀人罪
张某家与邻居李某家均居于农村。张某家人口单薄,老张只有一个儿子小张,且刚刚结婚不久。与之相对,李某家在村中属于人口较多的家庭,李家有四个儿子,均已成家生子,膝下又有三个孙子。因双方长期相邻而居,积怨渐深。张某家认为,自己多年来经常遭受李某家欺压,甚至家门都曾被李某家儿子多次砸坏。面对这种长期积压的矛盾,张某一家始终忍让,心中郁积已久。
案发当日,在一个冬月的下午,天色渐暗。老张与儿子小张坐在门口,想到前一日再次受李某家欺负,再看到李家三个孙子从门前经过,情绪突然失控。老张冲进厨屋,拿出一把菜刀,朝李家三个孩子连砍数刀。小张当时亦在现场。后李家人赶到,将老张与小张控制住。双方身上均沾有血迹,现场十分混乱,周边聚集了不少围观村民。有人报警,警方赶到后封锁现场,并将老张、小张戴上手铐带离。
该案在当地引发了极大震动。公安机关对老张和小张均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经侦查一段时间后,案件被移送至当地检察院审查批捕,距离后续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也已不远。家属在多方打听后找到曾律师。家属十分清楚,若老张与小张均被起诉并进入审判阶段,后果极其严重。家属认为,老张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极高,而若小张亦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并受到极刑,张家将面临难以承受的后果。
曾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小张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小张,并向其了解情况。小张称,案发时自己并未持刀动手,其身上的血迹系在拉扯父亲老张过程中沾染所得;现场只有一把刀,且始终由老张持有,小张本人并未接触该凶器。会见结束后,曾律师即意识到,本案中关于小张是否参与实行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值得深入挖掘的疑点。
随后,曾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申请阅卷,系统查阅案卷和相关证据材料。在繁杂材料中,其特别注意到一组关键证人证言,而这组证言在形成过程和证明能力上,均存在明显问题。
曾律师围绕该组证人证言,逐步找到了数个突破口。根据案卷记载,作证人当时并未与老张、小张处于同一位置,而是身处自家屋内;案发时外界天色已近傍晚,环境本就较为昏暗;证人所称看到的案发经过,也只是透过窗户看到的部分情形。曾律师在阅卷后,专门前往证人住所进行实地查看。经现场观察,证人家中窗户系农村常见的贴花玻璃,从屋内向外看,清晰度有限,且窗户与案发地之间有一定距离。再结合证人本身视力状况并不理想、当时屋内未开灯等情况,曾律师认为,该证人对于案发经过的观察条件存在明显局限,其证言证明力不足以稳定地将小张与故意杀人实行行为联系起来。
除此之外,案发现场的凶器只有一把,而凶器上亦未检出能够证明小张接触、持有该刀具的指纹。基于此,曾律师向承办该案的市检察院多次发表意见。起初,检察机关对相关意见并未立即作出明确回应。此后,曾律师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就案件处理问题向该院分管领导反映意见。
最终,在持续沟通和充分论证后,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方关于小张不宜被追诉的意见。小张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以检察院撤回对小张起诉的方式处理。
这起案件的事实本身无疑是沉重而惨痛的。但也正因如此,更需要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严格区分直接实行者、在场者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界限。侦查机关追求破案效率,公诉机关强调起诉把握,审判机关关注结案压力,在某些个案中都可能使案件评价出现偏差。刑事辩护的意义,恰恰在于对证据细节、现场条件和法律边界保持足够敏感,并在法定程序内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据理争取。
刑事案件之所以复杂,不仅在于案情本身,更在于证据、程序、经验判断与人性处境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辩护律师而言,办案并不只是追求某一个结果,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尽可能把事实查清、把证据看透、把法律边界讲明。
本文所涉案件,均已对人物身份、地点信息及相关细节作适当处理。文中内容主要系对既往办案经历的梳理与法律问题的复盘,仅供业务交流,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论仍须以具体事实、证据、程序进展及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END

曾智红律师个人微信号丨DAOLAWFIDELITY
联系电话丨18001668206

视频号丨刑事跨界国际仲裁曾律师

微信公众号丨汉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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