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南康区2026年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联防共治专项行动的公告

关于赣州市南康区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联防共治专项行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力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联防共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下涉矿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持证矿山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擅自在已经关闭取缔矿山、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山、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和历史民采废石堆放区盗采矿产资源。
(三)在矿产资源赋存及周边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四)借项目施工土地平整掩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地灾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各类项目名义。
(六)在浅层矿露头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窑洞、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七)擅自进入矿区,以捡拾名义盗窃、哄抢、抢夺矿产资源以及在矿区周边乡镇、村庄等重点区域实施非法选矿洗矿、矿产品存储、矿产品生产利用等行为。在物流运输、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等重点行业,特别是矿产资源冶炼制备、采选加工、陶瓷生产、建筑施工和建材供应、矿渣废渣回收利用、矿产品贸易经营等环节的重点单位及挂靠单位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
(八)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两部门将集中时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共同摸排巡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电话:0797-6612690、110),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按照《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查证属实的,经认定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特此公告。
《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赣州市公安局南康分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2026年2月25日
南康区综治中心
服务热线


来源:市自然资源保护检查中心、南康公安一审一校:刘文腾
二审二校:刘小文
三审三校:黎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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