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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2)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2)

12.第四十六条矿井生产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

◆规程条文

第四十六条 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矿井各开采水平、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较高等级进行设计。

◆执行说明

矿井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呈现区域性特征,当各开采水平和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较高等级进行设计。这里的开采水平、区域,可以指不同的开采水平,也可以指同一水平的不同区域。

◆【解读】

本条是从灾害防控的时空关系上对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有的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变化比较大,在服务年限内,不同开采阶段灾害类别和等级也存在差异性。在矿井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矿井开采前期、中期、后期等不同阶段开采煤层、开采深度、开采地质条件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变化,设计相应的生产系统和防灾减灾设备设施等。

在矿井开拓部署阶段,根据矿井设计以及现场揭露实际,适时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

煤矿瓦斯或冲击地压危险性等级呈现区域性特征,矿井开采水平的瓦斯或冲击地压危险性变化不一定代表区域变化,单一水平也可能出现较大变化。当不同区域的灾害等级不一致时,为全矿井煤炭生产服务的相关设备和系统必须按较高等级进行设计。这里的开采水平、区域可以指不同的开采水平,也可以指同一水平的不同区域。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主要指的是矿井的开拓系统和设备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