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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AI技术滥用如何成为侵权工具

研习|AI技术滥用如何成为侵权工具

人工智能技术在赋能千行百业的同时,其被不当利用乃至异化为实施侵权、不正当竞争工具的风险亦随之凸显。近期,上海、深圳两地法院的两起案件就与之有关。

一、诱导AI生成虚假证据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4年10月,为指控被告B公司涉嫌商标侵权,A公司委托取证人员,在某主流搜索引擎中,针对包含其商标的特定词组,实施了短时间内高频次、集中性的重复搜索。随后,搜索结果页面出现了包含其商标关键词并指向B公司网站的推广链接。A公司对搜索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全程电子存证,并以此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并未仅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涉案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供的后台数据,法院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在诉讼相关时段内,涉及案涉商标的绝大部分搜索请求,在时间上高度密集,在地理位置上异常集中。法院明确指出,相关推广链接的出现,并非搜索引擎算法自发运行的错误,而是A公司通过人为、定向、规律性的搜索行为,主动诱导AI算法模型建立了原本不存在的虚假关联。这种取证行为,实质是刻意制造了一个不真实的侵权事实。因此,通过此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获取的证据,因欠缺客观真实性,依法不予采纳。A公司基于此证据提起诉讼,被认定为意图获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构成权利滥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原文:商标 | 青浦法院:恶意诱导AI系统虚假取证构成权利滥用

二、利用AI爬取他人数据产品

基本案情

在另一起涉及数据权益的纠纷中,C公司运营的金融信息平台,收集并深度加工海量用户生成的虚拟投资组合数据,通过分析、建模、匿名化处理,形成了具有市场预测性的专属数据指数与衍生产品。D公司则推出了一款产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批量地抓取C公司平台经过深度加工形成的上述数据产品,并直接向其用户提供自动化的“克隆”跟单与交易服务,实质上替代了C平台需要用户主动分析决策的核心功能。

裁判观点

法院在该案中首先对数据权益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判决认为,平台对原始、零散的用户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提炼整合后形成的衍生数据集合,已脱离原始数据的范畴,凝结了平台的智力劳动和资本投入,形成了具有独立商业价值的竞争性资源,其合法权益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D公司利用AI技术手段,规模化爬取该核心数据成果,并提供实质性替代服务,直接截取了本应流向C公司的用户与交易机会,破坏了C公司赖以经营的商业模式。此行为被认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D公司由此获利巨大,法院判决其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
案例原文:2025年度深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雪某信息公司、雪某开发公司与航某公司、小某公司、曾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三、裁判观点总结

尽管两起案件分别涉及证据规则与竞争秩序,但法院的裁判思路展现出高度一致的共性,为识别和规制AI技术滥用行为提供了清晰的逻辑框架。
审查焦点穿透技术表象。法院的审查并未停留在“AI生成结果”或“公开可获取数据”的表面。在前案中,通过调取后台日志分析行为模式;在后案中,通过辨析数据加工深度界定权益边界。这种审查方式有效穿透了“技术中立”或“算法黑箱”的复杂外衣,直指行为是否实质上构成了对客观事实的伪造或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当夺取。
定性依据回归法律基本原则。当具体规则面对新颖技术应用可能产生模糊地带时,法院坚定地以“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裁判的基石。这明确宣示,无论技术形态如何变化,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违反诚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秩序的行为,均无法逃脱法律的负面评价。
损害衡量注重实质后果。判决所关注的损害是实质性的:前者损害了司法程序的纯洁性和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环境;后者直接侵蚀了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构建的核心数据资产与商业模式。这体现了司法保护从形式向实质的深化。

四、实务启示

这两份判决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各类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指引意义。
对企业与经营者而言,技术创新必须在法律与商业伦理的轨道内进行。判决鼓励利用AI提升效率与体验,但坚决否定任何将技术异化为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或滥用诉讼权利的工具的行为。企业自身的数据资产与创新模式将获得更强保护,同时也应敬畏边界,避免踏入技术滥用的风险区。
对法律实务的来说,在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中,必须审视技术手段的源头正当性。以违反诚信方式获取的证据,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在提供涉及新技术业务的法律意见时,应更加关注行为本身的合规性,而非仅关注技术实现形式。
对于司法实践,同样有深刻启示:判决提供了一套审理涉新技术案件的方法论:即保持对技术原理的必要了解,同时具备穿透技术复杂性的能力,始终将审查焦点锚定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上,以恒定的法治原则应对多变的技术形态。
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但运用技术的人心与意图,决定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海与广东的这两份判决,通过对两起披着“技术外衣”的不当行为进行精准剖析,再次强调了诚信是商业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石。司法通过识别并否定技术滥用行为,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在于为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确立了稳定的规则预期,这正是法治在技术时代所彰显的定力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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