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23、24)
23.第一百一十九条 前进式采煤方法
◆规程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 m。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执行说明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如果采用顶板垮落法管理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之间存在漏风压差,采空区漏风容易造成煤炭自燃,风流易通过采空区造成工作面风量减小,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被漏风带至工作面回风巷,产生隐患。高瓦斯、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密实充填新型前进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在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完的巷道及采空区进行密实充填,不会形成采空区,其相关要求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及其执行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及选择采煤方法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九十七条相比,删除了“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24.第一百二十四条 锚杆、锚索支护
◆规程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当加强支护。
(五)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币。
◆执行说明
永久支护用锚杆、锚索和金属网等附件,不得用于机械设备等的起吊作业、单轨吊轨道安装等。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相比,将“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改为“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增加“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的规定。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