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25、26)
25.第一百三十条 放顶煤开采
◆规程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推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 m/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执行说明
放顶煤开采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顶煤的冒放性、放顶煤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的防治)等方面内容。当缓倾斜、倾斜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比大于1∶3时,必须进一步论证工作面采放高度对采空区瓦斯积聚、上覆水体导通及沟通火区的可能性,放顶煤支架支护强度,顶煤回收率,工作面推进度及采空区防火等方面的影响。
根据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者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落步距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前方未受采动影响区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即在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放顶煤开采的相关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相比,增加了“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严禁采
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
26.第一百三十四条 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
◆规程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必须可靠。
(二)开采单元内只允许1个掘进支巷、1个隔离支巷、1个充填支巷同时作业。
(三)掘进支巷作业及煤流运输系统必须采用机械化工艺。
(四)工作面运输巷与各支巷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
(五)必须明确充填体强度,并确保接顶。
(六)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 1.5 m/min 的区域使用。
(七)应当设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执行说明
开采单元内只允许1个掘进支巷、1个隔离支巷、1个充填支巷同时作业,是指1个开采单元内同时存在的掘进支巷、隔离支巷和充填支巷均不超过1个。
掘进支巷作业及煤流运输系统必须采用机械化工艺,是指落煤及煤流运输必须实现全流程机械化,严禁采用爆破落煤等落后工艺。
必须明确充填体强度,并确保接顶,是指必须有对充填体的强度和接顶率进行监测的措施,其强度和接顶率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原连采连充工艺)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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