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埃博拉病毒病防控方案-国疾控综应急函〔202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预防科学院):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做好埃博拉病毒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埃博拉病毒病防控方案(2026年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埃博拉病毒病防控方案(2026年版)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6年6月12日
附件
埃博拉病毒病防控方案(2026年版)
埃博拉病毒病是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等而感染,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极度乏力、呕吐、腹泻、出血和多脏器损害,病死率可高达50%—90%。
本病于1976年在非洲首次发现,主要发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乌干达、加蓬、苏丹(南)、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尼日利亚、科特迪瓦、南非等非洲国家,世界多个国家曾发现输入性病例。目前仅有扎伊尔埃博拉病毒疫苗及抗病毒药物研发成功,且获批在疫情防控中应急使用,病例早发现、早诊断、严格隔离、规范管理以及密切接触者科学管理仍是埃博拉病毒病疫情防控的关键。
一、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埃博拉病毒为有包膜单股负链RNA病毒,属丝状病毒科正埃博拉病毒属,病毒呈长丝状体,可呈杆状、丝状或“L”形等。病毒颗粒长度不一,典型丝状颗粒长约数百至1000nm,直径约80nm。病毒外覆脂质包膜,表面分布由病毒糖蛋白组成的刷状突起。其基因组大小约为18.9kb,编码7个结构蛋白和1个非结构蛋白。病毒表面镶嵌有长度约为10nm的刺突,是由糖蛋白锚定在包膜上而成,电子显微镜下观察可呈刷状排列的突起。
根据基因序列的差异,埃博拉病毒可分为扎伊尔、苏丹、本迪布焦、塔伊、莱斯顿和邦巴利6种。不同种埃博拉病毒基因组核苷酸构成差异较大,但同一种病毒基因相对稳定。扎伊尔、苏丹、本迪布焦和塔伊埃博拉病毒可引起人类埃博拉病毒病,具有高致病性与高病死率;莱斯顿和邦巴利主要感染动物,尚无明确的人类致病证据。扎伊尔埃博拉病毒流行范围最广、引发的大规模暴发疫情次数最多,其次为苏丹埃博拉病毒。
埃博拉病毒对热有中度抵抗力,在室温及4℃存放1个月后,感染性无明显变化,60℃加热1小时或100℃加热5分钟可灭活。该病毒对紫外线、γ射线等物理因素及甲醛、次氯酸、酚类等消毒剂和酒精等脂溶剂均敏感。
(二)流行病学特征
1.传染源
感染埃博拉病毒的患者和非人灵长类动物为本病主要传染源。
感染埃博拉病毒的大猩猩、黑猩猩、猴、羚羊、豪猪、果蝠等野生动物多为首发病例的传染源。
出现暴发疫情后,埃博拉病毒病患者是主要传染源,尚未发现潜伏期患者有传染性。
目前认为,狐蝠科的果蝠是埃博拉病毒的自然宿主,带毒的果蝠可将病毒传染给人和动物。

2.传播途径
接触传播是本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通过直接接触患者和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尸体及其污染物而感染。
研究证明,部分男性埃博拉病毒病幸存者康复后3个月仍可从其精液中检出埃博拉病毒,提示可通过性接触传播。此外,埃博拉病毒可在乳汁中分离到,提示存在母婴传播风险。
尚无证据显示,埃博拉病毒可经空气传播,但存在经污染物形成气溶胶近距离传播的风险。病例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主要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庭。医护人员、患者家属或其他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护理患者或处理患者尸体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的防护措施,容易受到感染。

3.人群易感性
人类对埃博拉病毒普遍易感。尚无资料表明不同性别、种族、民族间存在发病差异。
感染幸存者抗体水平可持续10年甚至更长时间,可对同种病毒产生免疫保护,但对不同种之间的交叉保护作用尚不明确。
(三)临床表现
本病潜伏期为2—21天,一般为5—12天。尚未发现潜伏期有传染性。
患者急性起病,初期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极度乏力、咽痛、头痛、肌痛及关节疼痛等感染中毒症状,可伴有干咳、呼吸困难,部分患者可出现结膜充血、颜面水肿及相对缓脉。常在病程4—5天进入极期,病情骤然加重,突出表现为消化系统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痛、大量水样腹泻,可因体液极度丢失导致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酸中毒及低血容量休克。部分患者出现皮肤瘀点瘀斑、黏膜和腔道出血(如鼻腔、口腔、呼吸道、胃肠道、尿道、阴道等)及内脏出血。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头晕、剧烈头痛、眼痛,情绪异常或攻击性行为,抽搐,意识障碍甚至昏迷等。部分患者于病程5—7天躯干及四肢出现麻疹样或斑丘疹样皮疹。常并发急性肾损伤、重症肝炎和心肌炎等,如救治不及时,可因顽固性休克、严重出血、DIC、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而死亡。
人感染埃博拉病毒后,大部分呈现以上明显临床表现,也存在轻症感染者和无症状感染者。
二、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一)诊断依据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作出诊断。流行病学史依据为发病前21天内具备以下任一项:
1.有埃博拉病毒病疫区居住或旅行史;
2.在缺乏恰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埃博拉病毒病疑似、确诊患者或死亡病例尸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被其污染的环境或物体表面,或直接接触或处理过患病或死亡的来自流行区的蝙蝠或非人类灵长类等野生动物的血液、器官(如果蝠、黑猩猩、大猩猩、猴、森林羚羊、豪猪等)或食用生的野生动物肉,或与埃博拉病毒病恢复期患者发生无保护的性行为。
(二)病例定义
1.留观病例。
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中第1项,并且体温≥37.3℃者。

2.疑似病例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具备流行病学史第2项中任一情况,体温>37.3℃或有上述埃博拉病毒病相关症状。
(2)具备流行病学史第1项情况,体温>37.3℃,且至少伴有以下症状之一:头痛、肌肉或关节酸痛;极度乏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嗜睡、呼吸困难等。
(3)符合上述任一流行病学史,且伴有不明原因的出血表现或突发不明原因的死亡。
3.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患者血液、组织或尸检标本经RT—PCR等方法检测埃博拉病毒核酸阳性。
(2)血液标本经ELISA等方法检测埃博拉病毒抗原阳性;
(3)血液或组织等标本中分离出埃博拉病毒;
(4)恢复期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转或较急性期呈4倍及以上升高。
(三)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和海关发现符合埃博拉病毒病留观、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2小时之内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病毒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病例国籍及所来自疫区国家名称。海关发现的留观病例,由转运接收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审核。对报告的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在做出进一步诊断后,应当及时进行订正。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和方式参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执行。对确诊病例还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多渠道监测
在现有口岸入境检疫和境内疾病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测渠道,包括:国际组织通报;境内检验检测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生物安全和病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发现;以及通过入境航空器污水监测等。各级疾控机构在收到或发现异常监测信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风险评估和应对处置工作。
三、实验室检测
对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血液等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具体检测方案参照中国疾控中心下发的《埃博拉病毒病实验室检测方案》。
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相关活动严格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要求,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开展。病毒培养在BSL—4实验室、动物感染实验在ABSL—4实验室、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在BSL—3实验室、灭活材料的操作在BSL—2实验室。
四、预防控制措施
(一)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管理
各省级疾控部门要加强监测,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的人员信息,参照《埃博拉病毒病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附件1)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踪、随访,随访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相关信息在传染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模块中进行填报。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病毒病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照顾患者和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进行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等人员。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触之日起至21天结束。
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按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具体参见《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附件1-2)。
(三)病例的诊断、转运和隔离治疗
医疗机构一旦发现留观或疑似病例后,应当将病例转运至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转运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3号)要求执行。海关发现留观病例后,按照相关规定与属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配合做好病例转运工作。
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和疾控机构开展留观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治疗和标本检测工作,定点医院负责病例的隔离治疗管理和标本采集工作。采集标本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标本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等相关规定,置于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A类包装运输材料之中,按照三重包装系统包装,符合UN2814要求。安全壳容器和外包装须与IATA危险物品条例包装制度620相符合。运输至具有从事埃博拉病毒相关实验活动资质的实验室。
各地要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病例的判定工作。根据病例的病程变化、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病例定义及时做出诊断或排除。

对于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均要采取严格的隔离管理措施,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传染病消毒规范》(GB19193—2025)做好消毒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埃博拉病毒病诊疗方案(2026年版)》的要求,加强个人防护,注意手卫生。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患者诊疗与护理应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均按医疗废物处置。必须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处理。按照规定做好标本采集、运送、检测,以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和集中处置。
患者死亡后,应当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应消毒后用密封防渗漏物品双层包裹,及时火化。需做尸体解剖时,应当按照《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和《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2号)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者信息、诊断与转归等,具体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参照中国疾控中心下发的《埃博拉病毒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三版)》。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完成调查后,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调查报告等资料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做好风险沟通
积极宣传埃博拉病毒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
1—1埃博拉病毒病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
1—2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附件1—1
埃博拉病毒病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埃博拉病毒病流行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疫区)的来华人员、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旅行史的其他国家人员和从疫区归国的我国公民进行健康监测和管理。中国疾控中心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及其对疫情趋势的判断,及时调整和发布疫区范围。
二、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追踪
各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应当依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加强与外交、商务、教育、海关、移民管理和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协作。相关部门提前将来华人员信息通报海关,开展入境卫生检疫,海关收集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旅行目的地居住信息和联系方式等),通报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由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通报至来华(归国)人员旅行目的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各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要联合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目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及时联系到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告知其开展健康监测等埃博拉病毒病防控有关要求。
海关发现留观病例时,应当采集其密切接触者信息,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参考《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当留观病例转为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应当将病例的上述接触人员信息通报至来华(归国)人员旅行目的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由后者对其进行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
三、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管理
目的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通报信息后,对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如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按要求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如排除密切接触可能,则由目的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疫区来华(归国)人员每日做好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测,监测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在此期间,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应主动及时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并报告疫区旅行史,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告,按照病例定义进行甄别诊断,并做好相应处置。
各有关学校应及时掌握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的留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教育和疾控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疾控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做好来华留学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学校要对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的来华留学生进行21天集中管理,组织对上述学生实施医学观察,适当限制其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安排与其他人员有密切接触,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建立监测信息日报告制度。医学观察日期为离开疫区之日起满21天,医学观察期间每日早晚各测一次体温,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对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留学生,由教育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协商组织开展隔离医学观察。
附件1—2
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一、判定原则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病毒病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照顾患者和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进行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等人员。为了便于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将密切接触者分为四种情形:
(一)医疗机构内的密切接触包括如下情形:
同一医疗机构患者、陪护的亲友和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的医务人员等,直接接触埃博拉病毒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粪便、尿液、唾液、精液),或被其污染的物品如衣物、床单或用过的针头。

(二)家庭或社区的密切接触包括如下情形:
1.与患者发病后有共同生活史;
2.患者发病期间或死亡后(包括葬礼时),接触过患者的身体,或者其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
3.接触过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的衣物、床单等物品。
(三)海关发现密切接触者的情形:
1.发现情形:
(1)由机组人员报告发现可疑的埃博拉病毒病患者时,在飞机着陆后,由海关卫生检疫人员登机调查评估判定。
(2)由海关卫生检疫人员通过健康申报核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等发现可疑患者时,由卫生检疫人员调查评估判定。
2.判定原则:
(1)在飞机上照料护理过患者的人员;(2)该患者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3)在机上与患者同排左右邻座各一人(含通道另一侧)及前后座位各一人;(4)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员。
3.在其他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密切接触者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四)其他密切接触情形:
在我国境内交通工具上(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发现可疑埃博拉病毒病患者,由接报地的疾控专业人员参照上述海关发现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后判定。
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密切接触者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各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
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通报口岸所在地同级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由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按照《埃博拉病毒病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转运,并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通知有关省份追查,对查找到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涉及实施或解除医学观察的外籍密切接触者,有关省份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和海关进行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隔离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做好本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基本的个人防护。
(二)隔离医学观察期为21天,即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则立即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四)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保障分室居住。
(五)医学观察的解除。
1.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埃博拉病毒病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2.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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