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300416
软件著作权|索赔8万,判了2000:8000件官司打下来,法院把维权的账算给你看|最新入库案例|黄继保律师团队
入库编号:2024-13-2-158-006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238号民事判决,赔偿合理费用 200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000 元。
裁判主题:权利人整体维权情况(诉讼规模、商业维权模式)可作为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考量因素
当维权变成一门生意
一家餐饮公司做了个网站。 网站页脚的版权标识,被建站的人删了。软件公司找上门来,索赔 8 万。 法院判了 2000。不是法院不认版权,是法院先把这笔账的另一头翻出来看了:这家公司,2020 年以来在全国打了8000 多件同样的官司。当维权变成一门生意,判赔就会按生意的算法来算。
一、先看一下双方的情况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 | 内容 |
权利基础 | "自助创建网站"软件的著作权人 |
对外宣传 | 自家网站页面上宣传该软件"开源免费" |
实际条款 | 软件下载安装过程中弹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只要使用该软件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和权利人下属网站的链接都必须保留,不能清除或修改 |
起诉主张 | 侵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
索赔金额 | 8 万元 |
诉讼规模 | 2020 年以来,以不同网站主体或建站公司为被告,在全国法院提起至少 8000 余件同类诉讼 |
被告:天门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 | 内容 |
身份 | 被诉侵权网站的终端用户(不是建站方) |
行为 | 使用了一套由第三方建站主体制作的网站,页面页脚版权标识被清除 |
关键动作 | 诉讼中披露了为其建站的案外主体,并提供了与该建站主体的合同与转账凭证 |
一审结果 | 赔偿合理费用 2000 元(未支持经济损失) |
二审结果 |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000 元 |
二、"2000元"
这案子的事实简单到几乎没有争议:软件是别人的,页脚标识被删了,被告确实用了这套软件建的网站。真正复杂的不是"侵不侵权",而是"该赔多少"。最高法在审理这批案件时,先把 8000 多件诉讼分成了三类:
类型 | 被告构成 | 一审的处理 | 最高法示范判决调减后 |
类型一 | 只告网站主体,网站主体提供了与建站主体的合同、转账凭证 | 停止侵权+合理开支 2000 元 | 500 元 |
类型二 | 只告网站主体,网站主体辩称是委托建站但拿不出合同和凭证 | 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1 万元 | 2000 元 |
类型三 | 建站主体与网站主体共同被告 | 建站主体停止侵权、道歉,按每个网站赔 1 万元 | 4000 元/每个网站 |
四份示范判决的案号是(2022)最高法知民终2196号、2205号、2476号、2495号。
本案属于类型一。一审按类型一的口径,判了 2000 元合理费用;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000 元",金额一分没变,名目变了。这个细节值得琢磨:一审只认了"维权花的钱",没认"侵权的损失";二审把两块都认了,但总额仍然是 2000。损失是有的,只是很小;维权是花了钱的,但花得也不多。
三、把"批量"算进赔偿里
步骤 | 法院认定 |
第一步:看维权成本的真实性 | 权利人没有提供与代理律师的委托合同和付款凭证;且采用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成本较低 |
第二步:看被告的主观状态 | 网站主体是终端用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所用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且已向权利人披露建站主体 |
第三步:看权利人有没有追源头 | 权利人对终端用户是否明知未作必要调查;在终端用户已披露、且有证据显示另有侵权建站主体的情况下,仍只起诉终端用户,而不追溯侵权源头 |
第四步:区分源头与终端 | 侵权源头的复制者,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善意终端用户,应从低确定其应承担的维权合理开支 |
第五步:看整体维权模式 | 8000 余件诉讼、获得较大收益,已将大规模起诉获取收益作为商业运营模式;该模式不利于打击侵权源头,且大量占用公共资源,不宜提倡和鼓励 |
法院不是在看这一个案子,是在看这 8000 个案子。单案的赔偿,要放在整体维权规模里称重。你告的是买了你软件的人,不是抄你软件的人,这杆秤,天然就轻。
四、数量越多,单价越低
一般人的直觉是:侵权次数越多,说明危害越大,判赔应该越高。这个案子反过来了。
权利人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提起大量诉讼,其整体诉讼维权情况,可以作为具体案件中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合理开支计算的考量因素,并在区分维权对象和被诉行为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判赔数额,避免判赔数额与损害程度不相称,甚至权利人重复获取损害赔偿。
法院担心的是重复获赔,同一个软件、同一次开发成果,被拆成 8000 个案子分别索赔,如果每案都按 1 万元判,权利人拿到的总额会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一个作品被侵权一万次,损失也不是一万倍;赔偿要跟着损失走,不能跟着案号走。
这段话还有一层更锋利的含义:"商业维权"本身会成为减轻赔偿的情节。 法院明确写了"不宜提倡和鼓励",这不是道德评价,是裁判考量。
五、这个案子
对企业的三个意味
1、终端用户,不是"待宰的羔羊"。本案给所有用了建站服务、SaaS 服务、外包开发的企业划了一条护身线:只要你如实披露了真正的服务提供方,并拿得出合同和付款凭证,你的赔偿责任可以被压到极低。 类型一 500 元、本案 2000 元,就是这个逻辑的结果。
2、证据链的"三件套",比辩解有用。被告赢在哪?赢在合同+转账凭证+披露建站主体。这三样东西,把"我抄的"变成了"我买的"。反过来,类型二的被告只是"辩称"委托了建站公司,拿不出合同和凭证,判赔直接跳到类型二的档位。
3、软件方:靠诉讼赚钱的模式,法院已经点名。判决书写得很直白:"已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收益作为其商业运营模式……不宜提倡和鼓励。"对软件企业来说,这是一句提醒:维权可以,但商业模式不能建立在维权上。 想收授权费,就把授权条款写清楚、把收费入口做在前面,而不是靠事后批量索赔。
这个案子(2024-13-2-158-006)黄继保律师总结最值得记住的一句话是:
赔偿跟着损失走,不跟着案号走;维权一旦变成生意,法院就会按生意的账来核。

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商标代理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业务专长: 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擅长AI算法、软件、数据合规、医疗器械等硬科技领域知产保护与争议解决;在京执业逾十八年,办案逾千件。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吉林大学 理学学士 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历任公司法、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专注AI时代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让每一份创新都有法律护航。当事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