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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助手想接管所有手机APP,互联网企业法务应该怎么办?
昨天,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体终端设备进网管理的通知》。其中有一项要求引起了我的注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推动APP开发者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主动声明是否同意智能体调用;未经声明同意的,不得强制调用、调取应用。
我想起了此前豆包手机推出的SAEP机制。当时,豆包手机对第三方App的处理方式中有一个安排:经过一段公示期后,对于既没有明确同意、也没有明确拒绝的App,逐步开放自动化操作权限。换句话说,只要App开发者没有明确反对,就被视为可以接受智能体的自动化操作。这实际上是把沉默当成了同意。

我当时就觉得这件事很奇怪,这不是很像当年的3Q大战的背景吗?豆包手机助手并不是只要获得手机用户的同意,就可以在手机上为所欲为。用户同意使用豆包助手,并不意味豆包助手就可以为所欲为地操作其他企业应用。各大APP开发运营者投入大量资源开发和运营自己的应用,其商业利益和经营自主权同样应当受到尊重。未经开发者明确同意,就在APP上搞自动化操作,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后来工信部出台的这项规定,至少明确了一个方向:智能体调用其他应用,不能简单地把对方没有反对视为同意,而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这里当然还涉及具体的技术方式、调用范围和责任划分,不能把所有自动化操作都混为一谈,但基本的权利边界应当是清楚的。

这件事也让我想到,企业法务究竟应该怎样工作。过去,我们谈到法务,通常想到的是合同审核、法律风险评估、合规审查,以及在业务部门提出问题之后给出法律意见。业务部门准备做一件事,法务判断能不能做;合同拿过来,法务审查有没有风险;出了纠纷,法务负责处理。这些工作当然重要,但如果一家企业的法务长期只做这些事情,实际上就把自己的角色限制得太窄了。
我认为,企业法务应当更加积极有为,甚至要有种“进攻”的冲劲。我们可以像美国的法务和律师那样,不仅关注如何在现有规则下保护企业利益,也要主动审视规则本身,发现其中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并设法推动改变。法务团队完全可以与政府事务、公共政策等团队协同工作,持续跟踪行业政策和监管动向,主动参与相关规则的讨论和制定。有人觉得法务部改名为“政策与法律部”之类,是对法务职能的矮化,我倒觉得很正确。法务应该随时关注、跟随甚至合法地影响政策的制定。当某项政策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某种行业做法正在成为惯例、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都有问题时,法务就不应该只是研究企业如何适应,而应当主动站出来,提出异议、维护权益,甚至通过法律程序或政策沟通推动现状改变。
不必把规则当成天气。下雨了只能撑伞,规则是人写的,能写出来就能改,只要言之成理,监管者和立法者是可以采纳意见的。
所以,企业法务不应该只负责解释规则,还应该主动参与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尤其是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的行业,很多问题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市场上也没有成熟的行业惯例。竞争对手率先采取某种做法,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天然合理,更不意味着其他企业只能接受它成为行业规则。企业法务应当有能力,也有勇气,对这些事情提出质疑。不要以为这只是公关部门才该做的事。最近的“字节时间”事件已经让人看到,公关部门有时并不能办好事情。
不过,参与规则制定和修改,不能停留在表达不满、提出反对意见的层面。更重要的是,不仅要指出现有做法不合理,还要拿出一套更好的方案。比如,智能体调用第三方应用,究竟应当如何取得授权?授权应当由谁作出,采用什么方式,范围和期限如何确定,能否随时撤回,调用过程如何留痕,发生损害后由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完全可以由企业法务组织业务、技术和合规团队共同研究,形成行业规则、团体标准,或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规则建议,再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交给监管部门。与其只向监管部门反映某种做法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不如进一步告诉监管部门:问题究竟在哪里,以及怎样制定规则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这种工作也不一定非要等到出现具体纠纷之后才开始。企业应当持续跟踪竞争对手的商业模式、交易条件和行业惯例,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规则空白。如果竞争对手的做法涉嫌违法,可以考虑发函、投诉、举报,必要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权利。如果某种做法虽然暂时没有明确违法,但明显不合理,且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政策建议、研究报告,甚至提出具体的条文建议。法务不只是告诉公司现有规则是什么,也应该研究未来的规则应该是什么,并努力让它成为现实。
除了直接向监管部门提出意见,行业协会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渠道。有时候单个企业提出意见,影响有限;但如果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开展研究,形成相对成熟的行业意见,再向监管部门提出建议,推动制定行业规范或监管规则,影响会更大,效果会更好。互联网企业协会、人工智能产业协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都可以成为这样的渠道。当然,行业规则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律,不能借制定标准之名排斥竞争者,也不能触碰反垄断法的边界。
企业还可以更主动地参与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很多时候,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会直接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未来的竞争格局。与其等别人先提出一套标准,再被动地研究如何适应,不如在技术和业务实践的基础上,主动提出自己的方案,争取让自己的合理主张成为行业标准的一部分。只要方案有合理性、有技术依据,也符合公共利益,就有机会成为行业规则的一部分。
这些工作不是简单地向监管部门递交材料,更不是为了企业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企业提出的意见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必须能够说明为什么现状存在问题、为什么需要改变,以及所提出的方案为什么更合理。监管部门最终是否采纳,是另一回事。但企业至少应该积极参与这个过程,而不是把规则制定完全当作监管部门自己的事情,更不能因为担心意见不会被采纳,就干脆放弃表达。
说到这里,我倒想反过来想一想,设计出《屏幕自动化操作声明协议》的字节跳动公司的人,究竟怎么样?他们不一定是法务,也可能是产品、技术或者商业团队的人。有些人觉得,他们下了一步臭棋,最后没有按原计划推进,被监管要求改变,显得虎头蛇尾。我倒不这么看。我觉得,能够想出这样一套不明显违法、又足以触动整个行业既有规则的机制,本身就很有想法。它像一个“搅局者”,把一个原本还停留在讨论层面的问题,直接变成了一次真实的商业实践:第三方应用究竟能不能被智能体自动化操作?用户授权够不够?应用开发者有没有权利拒绝?行业和监管部门又会如何回应?这一套设计,实际上为豆包手机助手的商业模式做了一次非常必要、也相当高效的探索。即使最后发现某些做法行不通,这次探索本身也有价值。
这次工信部很快作出反应,出台了这样一项规定。我猜想,背后或许也有企业法务在积极运作、向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如果确实如此,那很好。有人主动探索商业模式,也有人主动推动规则回应这种探索,行业就是在这样的互动中向前走的。
凭什么没有规则的时候,只能坐在那儿等监管者替我们把规则造出来?先自己写出一套,再想办法让它变成真的。所谓积极有为,多半不是一时三刻的进取心,是这种不肯缺席的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