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29日16时20分许,贵州省遵义市某铝矾土生产线技改项目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5.7万元。
事故项目施工情况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铝矾土生产线技改项目模板支撑体系属于危大工程类别,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了《原料库及压球车间、备配料车间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对模板支架搭设、混凝土浇筑、现场管理、工艺流程等核心技术规范作了全面明确,2024 年 4 月 6 日,从遵义市建筑业专家库随机抽取 5 人组成专家组,与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单位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为该方案编制内容全面、完善、可行等。
2.工程整体施工进度。事故项目于 2024 年 3 月开始建设,截止事发时,事故项目整体施工进度达 65%左右;项目基础与隐蔽工程已完成、高支模体系搭设已完成、部分大型生产设备已完成基础固定与预装配。事故发生前,主要施工内容是对厂房外围立柱、框架梁、内立柱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3.项目建设情况。2024 年 11 月 12 日,三方参建主体因设施设备需进场安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停工。2024 年 12月 21 日,事故项目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三方参建主体未报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工复产核查即恢复高支模支撑架体搭设工作;2025 年 1 月 29 日,高支模支撑架体搭设完成;3 月 3 日、3 月 6 日、3 月 10 日分别对原材料及压球车间厂房外围立柱、框架梁、内立柱实施混凝土浇筑作业。
4.事发当日施工任务。当日主要作业任务为混凝土浇筑原材料及压球车间厂房外围立柱、框架梁、内立柱上部,按照施工计划拟对原料车间立柱上部(约 4.6 米)及框架梁实施混凝土浇筑,浇筑顺序为 KA 轴→1 轴→Q 轴→7 轴→KA 轴。外围立柱、内立柱需浇筑高度为 2 米-6 米不等(柱体下部前期已浇筑高度为 12米),横梁浇筑高度为 1.6 米。
5.事发当日劳动组织情况。2025 年 3 月 29 日 7 时许,邹某安排木工班组 22 名临时工人(均未持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进行天沟铺设、混凝土模板搭设和浇筑等作业;建设方现场施工管理员方某在现场负责施工协调及管理工作;建设方技术顾问杨某林于当日 10 时许到现场对施工流程进行口头强调;建设方项目负责人陈某当日未到场履职;监理员曾某生当日未到场履职。
事故发生过程
2025年3月29日7时许,劳务公司负责人邹某组织木工班组文某明、张某、简某波、张某等 22 名工人在原材料及压球车间厂房上部进行天沟铺设、混凝土模板搭设和浇筑等作业。其中组织泥工班组人员邹某河、邹某强、徐某友、李某章、秦某祥、郑某国、邹某华、梁某秀共计 8 人分两组配合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李某灿对事故项目原材料及压球车间厂房外立柱、框架梁及内立柱实施混凝土浇筑(徐某友、邹某河、李某章、梁某秀为一组,邹某强、郑某国、邹某华、秦某祥为一组)。
当日上午8时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李某灿到达现场,在混凝土罐车的配合下,站在框架梁模板体系上利用泵车操作器指挥泥工班组依次对Q轴(1轴—7轴)实施混凝土浇筑作业,浇筑顺序为KA轴→1轴→Q轴→7轴→KA轴。上午完成KA轴(7轴—1轴段)梁柱、1轴梁柱浇筑。
下午完成Q轴(1轴—7轴段)梁柱浇筑后,随即依次进行7轴柱浇筑。事发前,泥工班组徐某友、邹某河和李某章利用震动棒负责U轴柱浇筑,梁某秀配合三人进行震动棒线路的移动;邹某强、郑某国和邹某华利用震动棒负责Y轴柱浇筑,秦某祥配合三人进行震动棒线路的移动;木工张某、简某波、张某配合泥工班组在支撑架体上收、支模。当日下午4点20分许,在浇筑同U/7柱相邻的Y/7柱时,U/7柱上部混凝土爆模,引发Q—kA/7轴线模板支撑整体坍塌,造成正在架体上作的9名工人相继坠落至地面。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贵州省贵州遵义某铝矾土生产线技改项目施工现场,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于 2025年3月30日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勘查。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原料车间7轴交KA模板支撑架整体坍塌区域及架体完好的其他区域)作业环境、痕迹物证进行综合勘查得出以下结论:
1.现场环境
(1)施工阶段:原料车间主体结构梁柱施工;
(2)安全措施:竖向无水平防护;
(3)防护设施:无作业平台及防护设施;
(4)作业环境隐患:模板支撑架未设纵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和水平剪刀撑;模板支撑架立杆间距、步距大于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的间距、步距;未设置抱柱拉结措施;在模板支撑架下方随意开设供泵车出入的洞口;未搭设高处施工作业平台。
2.痕迹物证
(1)结构损坏:7 轴线的柱 12 米高以上部分的钢筋骨架倒塌、梁钢筋骨架坍塌;
(2)坍塌范围及程度:Q-KA/7 轴线模板支撑架整体完全坍塌;
(3)其他证据:架体坍塌倒地,杂乱成堆,严重扭曲变形;
(4)工具/材料散落位置:架体坍塌处;
3.现场勘察情况
对原料车间7轴交Q-KA之间模板支撑架整体坍塌区域及架体搭设好的其他区域勘察,现场状况如下:
(1)模板支撑架体未设纵横向竖向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和抱柱拉结措施;
(2)支撑架体立杆间距、步距量测分别为 1300mm、1800mm,梁底增加立杆 1 根;
(3)Q-KA/7 轴线内立柱上部钢筋骨架倒塌方向一致,与坍塌架体倒塌方向恰好相反;
(4)Q-KA/7 轴线支撑架体全部坍塌,梁钢筋骨架全部坍塌坠落;
(5)Q-KA/7 轴线立柱下部(高约 12m 以下)混凝土浇筑成型并拆除模板,直径为 1600mm 圆柱,未发现受损和变形迹象;
(6)除 Q-KA/7 轴线外,其他轴线上的立柱,下部(12 米)为 1000mmx1000mm 方形柱,全部早已浇筑成型。
4.询问和查阅情况
查阅相关图纸、施工方案和参建相关单位内业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掌握了解的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的原料车间的立柱,图纸标注为“全高18米、1000mmx1000mm 方形截面柱”,施工时只经设计单位口头同意改 为 “12m高以下为直径1600mm 圆柱,12m高以上为1000mmx1000mm 方形截面柱”;
(2)2025 年 3 月 29 日,浇筑原料车间立柱 12m 以上部分、梁及部分梁混凝土浇筑,浇筑顺序为 KA 轴→1 轴→Q 轴→7 轴→KA 轴。下午开始由 Q 轴交 7 轴至 Y 轴。
(3)浇完 Q/7 柱,随后浇筑紧邻的 U/7 柱完成,在浇筑 Y/7柱上部时,U/7 突然失稳倾倒,U/7 柱与 Y/7 柱之间支撑架首先出现失稳坍塌,导致接连 Q-kA/7 轴线模板支撑架整体坍塌。
5.现场勘验图片

图 1:事故项目当天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

图 2:灰色位置表示现场混凝土立柱,红色位置从左至右为 Q-KA-U/7 立柱、Q-KA-Y/7 立柱,蓝色线段表示模板支撑架体坍塌区域位置

图 3: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坍塌情况

图 4:红色区域为人员坠落区域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现场指挥人员违反危大工程方案违章指挥,在浇筑立柱混凝土时高度超高,加之现场框架梁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规范,引发胀模(爆模)、支撑架体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归纳为三方面:
1.混凝土浇筑违章指挥。在混凝土浇筑作业中,现场指挥人员违反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规定,未落实强制性技术措施,在超过规范限定的自由倾落高度情况下,未按规定设置串筒、溜槽等缓冲装置;
2.混凝土浇筑违规操作。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专项方案规定的分层浇筑要求(设计分层厚度 0.5 米),违规采用一次性浇筑4.6 米超高作业方式,导致混凝土自由倾落高度严重超标,下料冲击力远超模板体系设计荷载,造成模板支撑系统失稳;
3.模板支撑架体搭设不规范。一是立杆间距与步距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多处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立杆间距达1300mm(方案要求 700mm),步距达 1800mm(方案要求1200mm),大幅降低支撑刚度;二是剪刀撑缺失,未按要求设置竖向、水平剪刀撑(四周及中间 7 跨、顶步 8m 间距),架体抗侧向力能力不足;三是抱柱连接缺失,未按方案每柱每步设置抱柱,导致立杆独立受力;四是高宽比超标未加固,柱、梁模板支撑脚手架高宽比大于 3,未采取增加稳定性措施(如两侧增加钢丝绳缆索),并进行支撑脚手架的抗倾覆验算。
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项目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
(1)违法利用资质组织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名义,组织施工方项目部材料(含虚假人员配置、技术文件)获取施工许可,通过虚构项目管理架构等手段掩盖真实施工主体,由自身团队违规操作承建本公司项目工程,形成“资质申报合规、实际施工脱节”的“两张皮”模式,导致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失控。同时,以施工单位名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
(2)违反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施工组织过程中,违反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作业;现场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即上岗作业,有关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签字作假;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支撑架体搭设、混凝土浇筑作业违反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的施工作业规范、施工顺序;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按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导致搭设完成的模板支撑架体各参数、指标严重偏离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长期用“以会代训”;安全教育培训底数不清、效果不明,安全教育培训仅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表册填写上。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事故项目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判定情形。建设单位有关涉事人员对事故项目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致使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隐患极为突出。
(5)执行监管指令不到位。自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多次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搭设存在缺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等问题隐患,但公司始终未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多次虚构整改方案内容,公司项目负责人违规签署工程技术文件,掩盖现场违规事实,虚假整改;2024 年 11 月 12 日,事故项目相关参建主体向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项目停工申请后,未向住建部门报告即恢复施工。
2.施工单位
(1)出借资质为违法施工创造条件。允许建设单位使用本公司建筑施工资质获取项目施工许可,配合贵州遵义金山磨料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建设单位使用本公司公章,加盖项目工程技术文件。
(2)对劳务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未对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建筑劳务资质进行审查,默认建设单位以其名义与无建筑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在项目施工期间没有落实现场施工管理责任。
3.监理单位
(1)人员配置严重缺位。未按监理合同约定要求,配置监理团队。除项目总监、监理员外,其他监理人员均未实际到岗履职,导致监理组织架构形同虚设。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长期使用一名监理员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职责履行缺失。项目总监张某举、监理员曾某生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失职: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长期缺岗问题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未按规定实施安全技术交底核查制度;未履行施工方案执行监理职责,事发后调取项目《施工现场每周(月)安全检查记录》发现,《施工现场每周(月)安全检查记录》弄虚作假;未制止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仍违规组织施工;在项目停工期间,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施工监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签发《监理通知单》;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4.劳务公司
(1)无资质承揽工程。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相应类别的劳务作业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事故项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工作。
(2)违反工程建设规范违章指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无施工组织计划,导致作业流程混乱、交叉作业和违规作业普遍;同时,现场仅使用流动临时工,长期缺乏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整体处于高风险状态。
(3)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机制缺失。未对临时雇佣人员开展进场资质审查,致使项目施工现场无证上岗行为长期存在。
(二)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
(1)内设机构监管联动不到位。建筑业管理股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市场行为管理和现场管理。在对事故项目的监督检中,股室间协调联动欠缺,管理股和服务中心各自为政,管理股侧重于工程技术资料的形式审查,而服务中心注重于现场监管,双方缺乏沟通与协作,信息不互通,检查不协同。
(2)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落实不到位。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的学习、研究、宣贯和执行存在不足。未切实对照标准对事故项目认真开展检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力度不够。使得事故项目有关从业人员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识不到位。
(3)督促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事故项目监督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重实体轻人员到岗履职,没有深入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项目经理彭某瀚未实际到岗履职,但在多次签收的《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中项目经理签字一栏均出现其签字;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项目“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关键人员未到岗履职”、“高支模支撑体系未规范搭设”等重大事故隐患时,虽下达了责令整改的相关意见,但未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复核,仅凭项目有关方签字盖章报送的整改回复报告即进行了隐患闭环整改到位管理。
(4)对停工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2024 年 11 月 12 日,建筑业服务中心在收到事故项目停工申请后,依法下达中止监督通知书,但未向建筑业管理股通报项目停工信息,导致建筑业管理股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展动态跟踪检查中,未对事故项目开展检查,导致事故项目直至事发违法施工长达数十天未被发现,暴露出监管责任链条断裂的问题。
(5)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专项治理不到位。2024年10月,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下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专项治理期间经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机构在册人员(项目经理:彭某瀚、专职质量员:聂某猛、专职施工员:许某武)列入第三批相关人员资格异常名录予以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完成上报公示程序,涉事企业已办理相关人员资格注销手续。但针对注销人员名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照开展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比对摸排,致使被列入异常名录人员仍继续在涉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任职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6)监管人员配备不到位。全区 60 个在建施工项目仅配置6 名监管人员(含 2 名临聘),监管能力明显不足,问题处置滞后,人员数量与专业化水平无法满足实际监管需求,导致系统性风险长期存在。
(三)播州区龙坪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
(1)安全责任压紧压实不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明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安全职责,相关部门对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虽然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但即便在事故发生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仍将本属于自己的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认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只是协助镇平安法治办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2)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前,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虽然到该建设项目进行过多次安全检查,下达了《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通知书》,但在事故发生后,仍不清楚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谁。
(3)督促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2025 年2 月 25 日到事故项目检查发现 7 条安全隐2025 年 3 月 11 日对 2 月 25 日检查发现的 7 条安全隐患开展复查时发现,仍有 3条(3 名工人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未安装安全防护网;5 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未整改,虽然再次下发通知书要求“检查出现的问题未彻底整改前不得施工”,但直到事故发生前未到现场进一步督促改正,也未及时向播州区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人)
1.邹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组织、招募、管理事故项目施工人员,负责指挥施工人员开展项目施工。其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导致施工作业流程混乱、交叉作业、违规作业行为频发,最终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陈某,事故项目建设方负责人,负责事故项目工程建设全面工作,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多次签署并指使他人伪造施工单位项目管理资料,冒用关键岗位人员名义签署工程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0]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7 人)
建设单位
1.邹某飞,建设单位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作为项目实际控制人,对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仅对项目安全工作作安排部署,提工作要求,未具体参与生产作业的组织和指挥,疏于对现场安全状况的督促检查,未全面督促有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李某,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对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杨某林,事故项目建设方技术顾问。在事故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事故项目施工技术标准把控不严,履行建设方技术顾问职
责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方某,事故项目建设方现场管理员,负责事故项目现场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建设失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
5.张某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监理合同要求指派事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4]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张某举,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到岗履职,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权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曾某生,现场监理员。伪造施工现场每周安全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假冒总监、专监签字,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人员(5 人)
1.余某勇,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配合建设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印鉴等骗取项目施工许可,配合事故项目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建议由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2.罗某彬,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配合建设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印鉴等骗取项目施工许可,配合事故项目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建议由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3.彭某瀚,施工方项目部项目经理。允许建设单位利用其注册证书,成立虚假项目并担任项目经理,通过挂靠资质领取费用。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长期未履职;仅于 2024年 8 月 20 日受贵州遵义金山磨料有限公司邀请,到场参与项目会议、参与工程技术文件签字并领取费用。鉴于其 2025 年 2 月24 日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在贵州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挂证”注销,建议由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4.许某武,施工方项目部专职施工员。未实际到场参与项目施工建设,鉴于其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在贵州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挂证”注销,建议由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挂证”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聂某猛,施工方项目部专职质量员。未实际到场参与项目施工建设,鉴于其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在贵州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挂证”注销,建议由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挂证”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8 人)
1.杨某学,男,中共党员,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建设单位厂区扩建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刘某,男,播州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原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等工作,分管建筑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认识不清,研究解决不透彻,对乡镇业务督导力度不足,对建筑业服务中心人员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3.吴某,男,中共党员,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等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股、建筑业服务中心。对建筑业管理股、建筑业服务中心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调度不力,安排部署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4.游某权,男,中共党员,播州区龙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城镇建设、工业经济等工作,分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联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等单位,履行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理解镇党委《关于调整党政班子领导分工的通知》有偏差,特别是在镇一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问题上,主观上认为“平安法治办负责安全生产,经发办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分管部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5.韩某怀,男,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中心主任;事故项目监督组成员。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服务工作;负责贵州遵义金山磨料有限公司年加工 8 万吨铝矾土生产线技改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事故项目2024 年 3 月申报监督至 2024 年 11 月下达中止监督通知书期间,虽然按工作计划对该项目实施了多次监督检查,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长期不在岗、项目现场作业安全管控、参建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等没有严格进行检查督促,对参建单位问题整改回复报告没有严格进行跟踪复查。下达中止监督通知书后,没有将中止监督情况向相关领导报告和向相关股室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6.黄某平,男,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负责人。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负责权限内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动态监督等工作。对全区在建施工项目监管主要停留在系统审核,未结合现场开展核查,对贵州遵义金山磨料有限公司厂区扩建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7.吴某立,男,中共党员,播州区龙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跟踪、督促事故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不力,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深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8.蒲某伟,男,中共党员,播州区龙坪镇经发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分工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跟踪、督促事故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不力,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深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将其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播州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