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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揭示书有哪些要求?附模板参考

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揭示书有哪些要求?附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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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风险揭示书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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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对风险揭示书“特殊风险揭示”要求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一)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四)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五)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六)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七)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九)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本期精选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风险揭示书模板参考(新规版),含单一投资标的所涉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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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0页5千余字

注意事项:本模板仅供参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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