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喽,大家好,我是芝士架构凯恩。
上周群里有同学问到一道知识产权相关的题目:
下列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智力成果中,能取得专利权的是( )。
A. 计算机程序算法
B. 计算机程序代码
C. 计算机编程规则
D. 程序代码的测试用例
有人问 AI 说是 D。
为了防止 AI 被投毒,我决定还是写一篇推文说清楚这道题目。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可以理解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一套专利审查标准。它不是普通的知识介绍材料,也不是单纯的法条摘录,而是专门用来指导专利审查员判断一项申请能不能授权、应该怎么审、依据什么审的官方规范文件。
它的重要性在于,专利审查很多问题并不是靠“常识感觉”来判断的,而是要有统一标准。比如什么叫发明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什么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什么样的申请文件合格,什么样的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些在实际审查中都要参照《专利审查指南》。
它不仅讲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还专门讲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审查,以及专利申请和事务处理等内容。也就是说,它不是只管某一个知识点,而是几乎把专利申请到审查再到后续程序的核心规则都系统写进去了。
那么这道题的解答,实际上要回到《专利审查指南》里对“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些概念的正式界定上来。
回到这道题目。
《专利审查指南》专门讲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看到这里,很多同学会愣一下:
既然“仅仅涉及算法”也不行,为什么这道题还能选 A?
问题就在这儿。
这道题不是在考“抽象算法本身能不能当然拿专利”,而是在四个选项里找一个可取得专利权条件的对象。
先看 A。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算法并不是都能拿专利,而是在与技术特征结合、整体构成技术方案时,才有取得专利权的可能。
B 之所以不对,是因为它说的是“计算机程序代码”。《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提到,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程序本身,那么它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C 也不对,因为它说的是“计算机编程规则”。《专利审查指南》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讲得很清楚:这类内容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不能授予专利权。
D 也不能选,因为“程序代码的测试用例”只是测试活动中的成果,用来验证程序是否符合预期。它既不是程序本身的核心技术方案,也不是《专利审查指南》这里认可的可专利客体。
这样一项项排下来,A 就成了四个选项里唯一最接近正确答案的那个。准确地应该记成这句话:程序代码本身不行,编程规则不行,测试用例不行;算法只有在融入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时,才有取得专利权的可能。
这里最合适的还是选项 A。至少他有成为专利的可能。

现在距离考试只有2个多月了,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选对方向,用对方法,1个月通关完全来得及。
赶紧加凯恩微信进备考群,群里有最新的考试资讯、备考资料、论文押题。下载芝士架构APP,随时随地刷题。
赶紧添加我的微信,进群一起学吧。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