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睡前学习各种小故事,昨夜收获13个,来自东部某大城市的一个区官网公开: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他们没机会说如果…你我还有!

1. 上海程驭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王桂华,58岁),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王桂华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在未确认现场安全条件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拆除旧空调,失稳坠落。
* 间接原因:程驭公司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审核王桂华高处作业资格证书,未对其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王桂华(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行政处罚:建议对程驭公司总经理邵美祺、程驭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内部处理:建议程驭公司对业务员杨晓燕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2. 上海龙舜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3”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黄德阳,57岁),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黄德阳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登高车操作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观察作业环境,登高车移动过程中与人行天桥碰撞,头部被挤压致死。
* 间接原因:龙舜工程公司未严格落实专人专车引领等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对登高车使用作业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黄德阳(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内部处理:建议龙舜工程公司对项目安全员赵忠瑞按照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 行政处罚:建议对龙舜工程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上海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戴志高,41岁),直接经济损失234.46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戴志高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栓挂安全带等防护措施,擅自进入基坑围挡区域内进行空压机气管调整,失足坠落。
* 间接原因:昊鹏公司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交底要求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戴志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行政处罚:建议对昊鹏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 上海红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王建东,57岁),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王建东站在无护栏、未满铺隔板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脚手架上安装吊顶铝扣板,且未按规范佩戴劳防用品,踩空失足坠落。
* 间接原因:红奕公司未按施工管理要求落实现场管理,管理人员脱岗未到现场,造成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无人制止,且未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 责任追究:
* 行政处罚:建议对红奕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钱新东,以及红奕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 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13”坍塌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朱惠君,56岁),直接经济损失约246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朱惠君安全意识薄弱,擅自进入埋深超过1.5m且未采取连续支撑防护的沟槽无防护部位,沟槽坍塌被掩埋。
* 间接原因:上海能建施工组织管理不力,落实施工方案不力,未能严格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对沟槽采取连续支撑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朱惠君的不安全行为。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朱惠君(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行政处罚:建议对上海能建项目经理沈志敏、上海能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 上海铱芸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14”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王迎春,34岁),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王迎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踩在构件斜撑预埋拉环上进行挂钩作业,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的构件受力向侧面倾倒,将其头部挤压于两片构件之间。
* 间接原因:铱芸公司督促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不力,卸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对待卸构件进行临时加固及王迎春的违章行为。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王迎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内部处理:建议铱芸公司对安全员郑利民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 行政处罚:建议对铱芸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 上海若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梁玉祥,36岁),直接经济损失无法估算。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梁玉祥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室外登高作业的天气条件下,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移动脚手架进行登高作业,作业过程中脚手架倾倒致其坠落。
* 间接原因:若作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审核作业人员资格,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现场监护管理缺失;长泰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未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条件和作业能力,安全巡查流于形式。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梁玉祥(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 行政处罚:建议对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晏、若作公司、长泰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内部处理:建议长泰公司对物业部经理许发生按照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8. 上海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周小砖,52岁),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周小砖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吊具吊绳,在未确认绳具牢固的情况下,冒险进到楼顶外侧作业,吊绳松脱坠落。
* 间接原因:双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座板式吊具作业前未检查确认安全条件,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护缺失,未专门针对座板式吊具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培训和交底;宏赞环境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周小砖(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刑事追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双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护人黄云飞的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建议对双黄建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内部处理:建议宏赞环境对秩序维护主管向令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9. 上海雅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18”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李生良,51岁),直接经济损失约215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货车司机李生良不听从雅联公司现场人员引导,卸货时擅自离开安全等待区,进入货车车厢内,被倾倒的货物砸出车厢,随后被掉落的货物砸中头部致死。
* 间接原因:雅联公司督促落实规章制度不严,对外来人员管控不力,叉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李生良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的行为。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李生良(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行政处罚:建议对雅联公司副总经理丁维民、雅联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内部处理:建议雅联公司对理货员郝明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10. 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5”高处坠落重伤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重伤(查石头,48岁),医药费约6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因移动操作平台搭设不符合安全规范,查石头在平台临边处作业时,防护栏杆受力脱落,致其坠落。
* 间接原因:川沙建工未按照施工方案搭建移动操作平台且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平台投入使用,对监理单位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日兆公司在平台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使用;新建设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
* 责任追究:
* 行政处罚:建议对川沙建工项目经理钟慧明、日兆公司项目经理马维阳、川沙建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内部处理:建议川沙建工对安全员徐立德、新建设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赵美琴按照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1. 上海虹口民防机械施工有限公司“7·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王泽均,54岁),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未设置防倾倒措施的栈桥梁异形砌块在调整吊运角度过程中失稳倒下,压到了边上调整枕木的王泽均。
* 间接原因:虹口民防对异形栈桥梁砌块吊运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辨识出异形砌块调整吊运角度过程中存在倾倒的安全风险,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 责任追究:
* 内部处理:建议虹口民防对涉事项目负责人贺小伟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 行政处罚:建议对虹口民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 上海泽青实业有限公司“10·30”车辆伤害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吴为桃,56岁),直接经济损失163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吴为桃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入装载机作业区;薛宪乐驾驶装载机倒车时,未能发现吴为桃,直接从其身上碾过。
* 间接原因:泽青公司作业现场未划设装载机作业区域,未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装载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吴为桃违章进入装载机作业区域的行为。
* 责任追究:
* 免于追究:吴为桃(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内部处理:建议泽青公司对装载机驾驶员薛宪乐、现场安全管理员胡学军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 行政处罚:建议对泽青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 上海四隆工贸有限公司“7·14”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 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胡于强,41岁),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胡于强等人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设备厢体内进行排障作业,排障过程中送料头恢复动力,复位时挤压胡于强。
* 间接原因:四隆公司未制定龙门剪的检维修操作规程,未按规范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针对性技术交底,未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现场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 责任追究:
* 行政处罚:建议对四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涛、现场管理员王泓、四隆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总结
这13起事故均被认定为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型涵盖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坍塌等。
* 直接原因:高度集中于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如无证上岗、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危险区域、违反操作规程等)。
* 根本原因:普遍指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与监护缺失、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不严、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等。部分事故还暴露出发包管理、统一协调管理以及监理履职方面的问题。
* 责任追究: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对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通常免于追究;对涉事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内部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报告均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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