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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自然青年 C 和面上项目的最新申请书模板已经发布有一段时间了。
不少老师在填写时发现,新模板中新增了一条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说明要求:

申请人在撰写本申请书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况,请详细说明申请书中使用的位置和内容。
今天来聊聊我们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具体仍以官方最终解释和规定为准)。

先给出一个整体判断:如实说明、如实标注即可
如果在申请书中确实使用过生成式人工智能,那么最稳妥的做法就是直接说明清楚使用位置和具体内容。例如,科学假说示意图由人工智能生成,那就在对应位置如实标注;其他部分同理。
之所以建议如此操作,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既然官方在模板中单独拎出这一项进行询问,大概率意味着——在技术层面,识别是否使用 AI、使用比例以及具体使用模块,并不存在实质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主动、完整地说明,反而是当前最安全、风险最低的选择。

并非“不能用 AI”,关键在于“是否合理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官方并没有明确表示完全禁止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
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什么样的使用方式被认为是“合理的”?
这一点本身就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如果实际使用过 AI,却在这一栏中选择隐瞒,一旦被核查发现,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是否会上升到学术不端层面,目前都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不如如实填写来得稳妥。
当然,如果整个申请书完全未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填写“无”,即可。

关于“AI 语言润色”的一个常见疑问
不少粉丝还提到:
“只是用 AI 做了语言润色,要不要写?”
这里说一个个人看法:
由于国自然申请书本身是中文材料,而非英文写作,所谓“中文语言润色”在逻辑上其实并不那么容易成立。
当然,这只是个人理解,最终仍建议大家谨慎判断、偏保守处理。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第六点内容

这一条的覆盖范围其实非常广,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灰色地带,例如:
参考、模仿已中标申请书的结构和思路,是否算“使用”?
借鉴未中标但已经提交过系统的申请书内容,是否需要说明?
如果甲的申请书已经申报过(系统中留有记录),即使未中标,
乙在使用其中部分材料时,是否也属于“使用以他人名义申报过的申请书”?
这些问题,与前面关于 AI 使用的情况非常类似:
使用边界、官方判定标准以及后续处理方式,目前都缺乏明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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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自然模板明确提出相关询问的前提下,无论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是他人已申报过的申请书材料,模糊处理反而风险更高,如实说明才是当前最稳妥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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