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部分网络账号滥用AI工具,对经典影视、动画片等内容进行颠覆性篡改、魔性解构与低俗化改编。从“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到“诸葛亮阵前说英文”,这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对经典影视作品进行颠覆性篡改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屡见不鲜。
2026年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网信办等部门,针对“AI魔改”视频乱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相关平台响应总局要求,纷纷开展“AI魔改”视频治理行动,遏制部分账号滥用AI工具对经典影视剧和动画片进行颠覆性篡改的问题。微信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相关规定,对违规内容和账号采取了严格的处置措施。截至2026年3月,微信平台已累计处置违规短视频内容3800条,并对1个相关账号进行了封禁。
对于MCN机构与自媒体创作者而言,此次专项治理不仅意味着内容生态的净化,更是一场关于“技术应用边界”与“版权合规生存”的严峻考验。如何在享受AI技术红利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从“流量收割”到“合规变现”的转型?本文将结合最新监管政策与司法实践,为您梳理“AI魔改”背后的法律风险与实务指引。
01
专项治理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三类视频。

02
典型案例
许多创作者误以为“二次创作”属于合理使用,或者认为“我只是用了AI,没直接用原片”等等。然而,司法实践已明确,技术中立不能掩盖行为违法。只要最终呈现的内容实质性相似于原作品,且未获得授权,即构成侵权。

许多创作者误以为“二次创作”属于合理使用,或者认为“我只是用了AI,没直接用原片”等等。然而,司法实践已明确,技术中立不能掩盖行为违法。只要最终呈现的内容实质性相似于原作品,且未获得授权,即构成侵权。
此外,近日热播短剧《桃花簪》因涉嫌AI“偷脸”侵权引发全网热议。3月31日起,多位素人及博主陆续发声,指控该剧未经本人授权,通过AI技术盗用其肖像,将其面部形象用于剧中负面丑角的演绎。4月3日,红果短剧官方声明称,全面下架该剧,并暂停该出品方上传所有剧集15天。2026年4月2日,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对此提出严正声明,包括:
(一)演艺人员依法享有肖像权、声音权、艺术形象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全程严格保护。任何主体未经本人书面正式授权,严禁擅自采集、使用、合成、传播相关影像、声纹与专属艺术形象。
(二)凡可关联特定公众演员的AI撞脸、仿声演绎、换脸短剧、商业植入、虚拟人复刻、素材二创改编等侵权内容,即使标注“非商用”“公益分享”“个人小创”等字样,均不构成免责依据,仍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三)短视频、直播、影视分发等网络平台严格落实内容审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AI演艺内容侵权核验长效机制,立即全面排查下架存量侵权作品,从严管控新增AI合成违规内容,全程留存侵权数据记录,全力配合取证溯源与依法追责工作。
(四)AI技术研发及服务平台应严守法律法规,强化前置审核义务,对用户上传的演员肖像、声频影像等素材严格核验授权资务,切实履行合规管控责任。


03
法律责任
因此,“AI魔改”视频主要面临以下三重法律风险,创作者需高度警惕。
(一)著作权侵权
AI视频制作面临的著作权风险,并非简单的“画面相似”,而是底层数据的合法性缺失。根据法学界主流观点(如王迁教授论述),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其生成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风险的核心在于:如果AI模型是基于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训练的,那么利用该模型生成涉及这些作品的内容,本质上是非法利用了原作品的数据资产。即便AI对画面进行了风格化处理,只要其生成逻辑或输出结果依赖于未授权的原片数据,即构成对原著作权人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二)人格权侵权
即AI“换脸”与名誉权。利用AI技术将明星的脸“换”到低俗或暴力场景中,不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如果视频内容对明星形象进行了丑化、贬损,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极为严格,任何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均需担责。
(三)行政处罚
即违反“标识”义务。根据2023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生成内容必须进行显著标识(如“本视频由AI生成”)。在近期整治中,大量未打标或标识不明显的AI视频被定性为“违规生成合成内容”,面临下架、封号甚至平台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04
律师建议
面对严格的监管环境,创作者应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实现从“流量收割”到“合规变现”的转型。
(一)素材获取:建立“人类主导”的创作闭环
1.摒弃“AI从零生成”的幻想,AI没有真正的“原创”,其所有输出均源于训练数据。因此,不能依赖AI自动生成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内容。
2.要有“人类独创性投入”,避险的关键不在于“原片占比多少”,而在于人类是否对表达性要素进行了直接决定。创作者应深度介入生成过程,不仅仅是输入指令,更要对AI生成的素材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剪辑、编排、修改(如手绘修正、深度后期),确保最终成片体现的是人类的自由意志,而非仅仅充当AI的“操作员”。
3.优先使用正版授权素材或公有领域作品进行改编,风险相对较低,但仍需注意不要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等改编底线。
(二)内容生产:守住“人控”底线
1.AI不是创作者,只是高级工具:必须明确,AI仅是辅助人类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备意志。创作者必须对最终内容负责。
2.不歪曲、不低俗:既然AI本身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名誉权侵权),那么创作者就必须在输入端(指令)和输出端(审核)进行严格的人工干预,防止AI生成的内容对他人人格权(肖像、声音)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损害。
3.显著标识:根据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该办法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细化),创作者必须履行严格的标识义务,必须在视频画面的起始画面(如片头)或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如右下角)添加“AI生成”或“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提示。标识必须清晰可辨、易于感知,不得通过字体过小、颜色过淡、半透明、模糊或遮挡等手段恶意隐匿标识,确保用户在观看过程中能明显注意到该内容属于人工智能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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