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1、甲方2系本合同项下【】项专利的共有人。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转让方”,并且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均应被视为甲方1、甲方2的连带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乙方以下称“乙方”或“受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下述【】项专利(以下简称“标的专利”,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转让专利证书明细》):
1、【】
2、【】
......
甲方1及甲方2作为标的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共同向乙方确认并承诺,上述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权属瑕疵、权利负担、侵权风险等情形,该等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仲裁,亦未被任何人提出无效宣告程序,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在先许可的情形。
受让方对上述专利了解并希望获得该专利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为保证受让方有效拥有标的专利,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1转让方就标的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1.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标的专利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1.3转让方就标的专利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1.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标的专利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登记),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1.5除前述文件以外的其他与标的专利相关的纸质文件或证明文件原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付资料的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第一期转让费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方式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标的专利的转让登记
3.1本合同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费后7日内,转让方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办理标的专利的转让过户及登记公告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受让方对此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3.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关于标的专利的转让未能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乙方支付的标的专利的转让费,乙方退还标的专利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停止实施标的专利。
第四条标的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4.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须停止实施该专利。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4.2各方确认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即有权立即实施标的专利。
第五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5.1本合同涉及的标的专利合计转让费为14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共分叁笔支付。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受让方将第一期转让费合计2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1汇款 22.4万元,受让方向甲方2汇款5.6万元。
5.2在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后3日内,受让方即将第二期转让费合计56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1汇款44.8万元,受让方向甲方2汇款11.2万元。
5.3在双方配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完成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过户及登记公告手续后3日内,受让方将剩余转让费合计56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1汇款44.8万元受让方向甲方2汇款 11.2万元。
第六条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6.1在本合同成立后,标的专利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以及标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或部分被宣告无效时,转让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费。
6.2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撤销全部或部分标的专利,或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部或部分标的专利宣告无效或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并完成专利转让过户手续后,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负责答辩或应诉,但应由转让方负责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过渡期条款
7.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之日止,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转让方支付。
7.2本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7.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发票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1及甲方2向乙方提供第四条转让费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1及甲方2账号汇入相应的转让费。
第九条违约及索赔
9.1对转让方: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登记事项变更),自逾期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之日起至实际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已支付的专利转让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和支付相当于已支付转让费金额的违约金。
9.2对受让方: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自逾期支付转让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转让费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的专利转让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按照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标的专利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标的专利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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