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律师调查令怎么写?附多省高院模板

律师调查令怎么写?附多省高院模板
律师调查令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取证工具,但实践中写法五花八门。部分律师在撰写时容易想当然,忽略了一些基本的法理逻辑。本文梳理江苏、广东、重庆、黑龙江、青海等地高院规定的共性要求,帮助理解律师调查令的核心要点。

一、申请人究竟是谁?

答:申请人是律师,不是当事人。
这是最容易搞错的地方。有些律师习惯性地把申请人写成案件当事人,这其实是不对的。
为什么?回到法律依据本身——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基础是《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律师基于执业身份向法院申请这个“令”,而不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
从各地高院的规定看,江苏、广东、重庆、黑龙江、青海等地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都明确:申请人是律师,并注明律师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当事人信息怎么列?

答:在申请书中单独列明当事人信息,但当事人不是申请人。
正确的结构是:
当事人:列明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列明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
比如江苏高院的样式: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广东高院的样式:
当事人:×××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这样的结构清晰地表明:案件属于当事人的,但调查令是律师申请的。

三、落款应该由谁签字盖章?

答: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既然申请人是律师,落款自然应当由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如果你把申请人写成当事人,那落款就得当事人签字或律师作为代理人签字,这在逻辑上就乱了。
江苏、广东、重庆、黑龙江、青海等地高院规定的样式都是:
申请人:×××(律师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月日

四、对方当事人要不要列?

答:要列,但仅作为案件信息的一部分。
在“申请事项”或“请求事项”部分,需要完整描述案件信息,包括原被告双方、案由、案号等。这是为了让法院和被调查人明确这是哪个案件的调查令。
但注意:律师调查令不以对方当事人为调查对象/协助调查人。重庆高院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不得以对方当事人为调查对象”(第十三条)。

五、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根据各地高院规定的共性要求,申请书应当载明:
  1. 案号(或收件编号)
  2. 当事人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申请律师信息: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4. 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
  5. 请求事项:具体列明需要调查的证据(不能写“相关材料”这种概括性表述)
  6. 事实和理由:说明为什么需要调查令、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法自行取证的原因
  7. 承诺条款:承诺调查所得证据仅用于本案诉讼,保证真实完整

六、为什么要弄清楚这些?

很多事情不能想当然,要回到法律规定和法理本身。
律师调查令是“律师”的调查令,不是“当事人”的调查令。这个定性决定了:申请人是律师、法律依据是律师执业权、落款是律师和律所。
如果把这个基本逻辑搞反了,不仅是形式问题,更反映出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不到位。理解这些底层逻辑,比死记硬背格式更重要。
提示:各地法院对律师调查令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实际撰写时应以当地法院的规定和样式为准。本文梳理的是江苏、广东、重庆、黑龙江、青海等地规定的共性要点,供理解律师调查令的基本法理和结构。
附:部分高院律师调查令样式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