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应当包含四项内容,且只能是这四项,分别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以上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更没有要求写明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道德等情况的描述。
离职证明不能做出负面评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离职时,劳资双方互负义务,均应本着诚信善意,便利对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工作安排。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要保有善意和诚信,只需要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合同期限、离职时间、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即可,切忌涉及离职原因、员工品行等非必要表述,如有,劳动者有权利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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