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北欧小国试图用本国法律为AI换脸划线,欧盟委员会一纸函件让它按下了暂停键。这场版权与AI的碰撞,远不止丹麦一个国家的故事。


2025年10月,丹麦向欧盟提交了一份版权法修正案草案(编号2025/0654/DK),试图在《版权法》中引入两项全新保护: 一是"人格特征模仿保护",禁止未经同意发布他人外貌、声音等个人特征的逼真AI生成复制品(即deepfake);二是"表演者模仿保护",保护表演者和艺术家免受AI对其演出风格的数字化仿冒。
丹麦的逻辑很清晰:AI换脸、AI翻唱已经从技术演示变成了商业威胁,法律必须回应。这项立法仅适用于丹麦领土,看起来只是一个小国的"家门口事"。 然而,2026年2月2日,欧盟委员会正式致函丹麦,亮出了黄牌。


欧委会的函件直指要害,提出了三个层面的关切:
第一,与EU现有版权框架不兼容。 丹麦拟议的保护超出了InfoSoc指令(2001/29/EC)和出租权指令(2006/115/EC)所协调的权利范围。欧委会担心,成员国各自扩权,将打破欧盟苦心经营数十年的版权一体化格局。
第二,保护期限过长。 丹麦草案对AI生成模仿物的保护期可能远超欧盟既有标准。在版权领域,保护期是极为敏感的平衡点,过长会锁死公共领域的扩展,过短则无法激励创作。
第三,在线服务商责任框架受冲击。 新的保护意味着更多内容可以被标记为"非法",平台将面临更多下架请求。这与《数字服务法》(DSA)所构建的通知-删除机制如何衔接?是否会变相加重平台义务?欧委会要求丹麦给出答案。
此外,欧委会还呼吁丹麦草案与《AI法案》更好对齐,尤其是AI生成内容的标注义务——在欧盟看来,deepfake问题不能只用版权法解,更要回归AI治理本身。


就在丹麦立法受挫的同时,欧盟法院(CJEU)的两个判决为这场讨论提供了更深的注脚。 在C-649/23案中,CJEU再次援引Cofemel案确立的"双要件"标准:一项成果要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它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且该创作能以足够精确和客观的方式被识别。法院强调,只有当创作过程不被技术考量或规则完全决定、存在自由创作空间时,"作品"才可能成立。
这对AI生成物意味着什么?如果deepfake的生成过程主要由算法驱动,人类干预仅限于输入提示词,那么它很难满足Cofemel的"智力创作"要件。丹麦试图用类版权的保护来覆盖deepfake,恰恰绕过了"什么是作品"这个根本问题,而这正是欧委会所担忧的。
C-822/24案则涉及私人复制例外的公平补偿问题。CJEU裁定,商业用户多付的版税应予退还。这一判决提醒我们:每一项新权利的创设,都伴随着利益再分配,不能只看保护端,不看补偿端。


丹麦的遭遇揭示了一个结构性矛盾:欧盟在上游通过指令趋同了版权框架,但在AI时代的新问题上,各成员国正在下游各自为战。 丹麦要保护人格特征免受deepfake侵害,荷兰可能在讨论AI训练数据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法国或许在探索AI辅助创作的署名规则……这些单边立法的动机都是正当的,但方向各异,标准不一。对跨国AI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规成本指数级增长,同样一个AI生成内容,在丹麦可能侵权,在另一个成员国可能完全合法。
英国上议院数字与通信委员会2026年3月发布的《AI与版权》报告也印证了这一趋势。报告呼吁英国政府拒绝引入带退出机制的商业文本数据挖掘例外,并填补身份、风格和数字复制品保护的法律空白——这与丹麦的立法方向如出一辙,却发生在欧盟法律体系之外。


第一,"先上车后补票"行不通了。 丹麦的教训表明,成员国不能再期望在版权领域打制度擦边球而不引起欧盟的注意。AI相关立法必须提前评估与EU框架的兼容性。
第二,AI生成物的法律定性仍是开放问题。 Cofemel双要件为"作品"划定了门槛,但AI生成物究竟落入版权、邻接权、人格权还是新型权利,目前没有定论。企业应做好"多轨布局"的准备。
第三,碎片化短期不可逆转。 在欧盟层面出台统一的AI生成物保护规则之前(如果有的话),各国的单边立法将持续涌现。跨国企业需要建立动态合规地图,实时追踪各管辖区的立法动态。
第四,技术标注可能比法律保护更务实。 欧委会强调AI生成内容的标注义务(AI Act框架),暗示了一条更可行的路径:与其争论deepfake是否构成"作品",不如先确保它被识别为AI生成物,再讨论后续的权利配置。
版权制度正在经历自互联网诞生以来最深刻的压力测试。丹麦的"刹车"不是终点,而是新一轮博弈的起点——在法律尚未达成共识之前,谁能最先读懂碎片化格局中的规则逻辑,谁就能在AI时代的IP竞赛中占据先机。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