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执法机关都有自己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文书模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按照模板来制作相应的处罚案卷,有时候被提出整改之后就会觉得委屈,严格按照国家总局文书以及程序规定来超作的,怎么会有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不管哪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以及文书样式,都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的规定,比如说个别执法单位执法文书模板没有调查终结报告的文书模板,就认为没有相应的文书理所应当,被上级发现要求整改,辩解说上级的文书模板里没有就不应该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这一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对应的你们执法机关模板里没有相应的文书并不等于不需要,所以对于自己执法机关的文书模板不要机械化去执行,没有法律程序需要的相应文书就去补齐,并及时和上级部门沟通。
再比如有的执法机关事先处罚告知文书模板写明五日内有陈诉申辩的权力,但是行政处罚法对于陈述申辩没有日期约束,其部门的法规以及规章也没有相关的日期规定,模板上对于陈述申辩的日期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文书模板上有的就等同于你们部门的规章了, 要知道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上没有的东西你们部门的文书样式上出现了相应的内容本身就是错的。
所以说,各级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不要机械化的去执行上级的文书模板样式,文书模板不等于法律法规。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