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大家还在讨论人工智能,能不能用于司法审判这个公认的‘高利害’领域的时候,我们已经给出了实践的答案。”2026年4月27日,广东省人工智能应用对接大会上,深圳中院这样总结描述自己在人工智能司法上所做的探索。
时间倒回到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一节点,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从概念探索进入到实际运行阶段。该系统属于全国首个司法审判垂直领域大模型应用,以审判业务为核心场景,实现了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
这套“AI+审判”系统覆盖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将审判流程拆解为85个节点,并在立案审查、阅卷分析、庭审准备、裁判文书生成等关键环节提供辅助支持。

“案多人少”压力下的审判转型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审判工作高度依赖法官个人经验。
一宗案件如何把握重点、如何归纳争议焦点、如何选择裁判路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知识积累与办案习惯。这种模式在案件规模可控的阶段运行良好,但在当前环境下,逐渐显现出边界。
一方面,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事务性工作不断堆积。阅卷、整理证据、查找法条、比对类案、撰写文书,这些基础性工作占据了大量时间。
另一方面,是对裁判质量的要求同步提高。裁判尺度需要更加统一,说理需要更加充分,程序运行需要更加规范透明。
当“效率压力”和“质量压力”同时上升时,传统依赖经验的办案方式开始出现结构性张力。
伴随着人工智能特别是大模型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开始重新思考:那些长期依赖人工经验完成的审判辅助工作,是否可以借助AI实现重构与提效,进而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供新的可能。

从流程拆解到系统建设:深圳“AI+审判”的构建逻辑与运行机制
与全国很多地方法院一样,深圳一直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
审判工作高度依赖法官个人经验。一宗案件如何把握重点、如何归纳争议焦点、如何选择裁判路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知识积累与办案习惯。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事务性工作不断堆积让阅卷、整理证据、查找法条、比对类案、撰写文书,这些基础性工作占据了法官大量时间。另一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又要求法院必须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裁判尺度需要更加统一,说理需要更加充分,程序运行需要更加规范透明。
当AI浪潮来临,深圳法院的实践首先从审判流程的重构开始。
在“AI+审判”系统研发过程中,由一线法官深度参与,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拆解为85个节点,并围绕实际办案场景进行结构化重构。
这一过程的关键不在于简单的流程细化,而在于将过去大量依赖法官个人经验完成的审判活动,转化为可以被描述、提示与复用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原本分散于不同办案环节的信息,也被进一步整合进入统一流程之中;原本依赖法官个人经验完成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开始通过系统辅助方式进行处理。
在这一基础上,再引入司法垂直领域大模型能力,将各个节点中原本依赖法官个人经验完成的工作,变为AI辅助法官完成,从而形成了“AI+审判”的整体运行体系。
具体而言:
在阅卷阶段,系统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进行拆解,自动归纳审查要点与争议焦点,帮助法官快速形成案件整体结构认知。
在审理过程中,系统围绕审判节点提供规则提示与类案参考,使审理过程在结构上更加清晰、稳定,减少路径偏差。
在裁判阶段,系统生成裁判文书初稿,并在既定规则框架下提供修订建议,法官在结构基础上完成最终裁量与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作用始终是“辅助”,其设计逻辑并不指向裁判权替代,而是通过流程结构化与信息重组,降低审判中的信息处理成本与经验依赖程度。
换句话说,AI在这里的角色并不是“决策者”,而是一个嵌入审判流程的系统性工具。

已发生的变化:运行近两年的稳定性结果
从运行结果看,“AI+审判”在持续运行近两年后,其辅助效果逐步稳定,并呈现出较为清晰的结构性变化。
2025年,深圳法院法官人均结案744件,同比增加249件,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61件,居全省第一。
更值得关注的是,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同步得到提升。
《深圳特区报》报道,在深圳中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系统自动匹配推送了23个类似案例,将庭审准备时间从以往的3天缩短至1天,同时确保了裁判标准的统一性。
2025年,深圳法院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35.1%,一审发改率同比下降33.3%,达到近十年最优水平。
(数据来源:深圳特区报、羊城晚报)

回到系统之外:“AI+审判”并非解决“案多人少”的最终答案
从深圳的经验看,“AI+审判”提升了单案处理效率,也提升了审判质量。但它并不改变“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法官需要的不只是审判阶段的AI辅助,更要有一套“源头预防—前端分流—内部提效”的多层次协同治理体系。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不同的尝试:
(一)府院联动:从“事后裁判”向“前端治理”延伸
近年来,部分法院依托审判数据资源,对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城市更新、金融风险等案件高发领域开展类案分析和风险研判,并通过司法建议、专题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措施和治理机制。
人民法院的职能正在由传统的“个案裁判者”,逐步向社会治理参与者延伸。法官通过审判实践发现治理漏洞,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府院联动不仅有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优化治理措施、提升治理效能,也能够通过风险预警和前置干预,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及矛盾纠纷的发生,实现司法职能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二)多元解纷: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诉前
多元解纷机制的核心,在于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进入正式审判程序之前。
近年来,各地法院持续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机制,引入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纠纷化解。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立的“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各有关部门参与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来。
多元解纷机制将大量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通过社会化、协同化方式进行前端化解,既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也有利于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三)繁简分流:在审判内部实现结构化提效
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后,如何提高审判资源配置效率,也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繁简分流制度正是这一路径下的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改革方向,各地法院围绕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审理难度等因素,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小额诉讼程序、速裁机制、要素式审判等制度被广泛应用于简单案件办理,通过简化庭审流程、优化文书结构、强化要素归纳等方式,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与此同时,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辅助事务集约化办理以及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相对分离等改革,也进一步推动法官将更多精力集中于核心裁判事务。

多条路径构成治理闭环,AI全方位支撑
综上,各地法院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改革实践,已逐步形成覆盖源头治理、前端分流与内部提效的系统化治理框架:
府院联动,着力于从源头减少纠纷和案件增量;
多元解纷,着力于通过社会协同机制推动诉前化解与案件分流;
繁简分流及内部流程优化,则着力于提升审判资源配置效率和案件办理效能;
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着力于通过技术手段重构审判辅助体系,降低重复性事务消耗,推动有限审判资源向核心裁判活动集中。
而AI技术的价值并也不仅限于审判环节本身,它可以支撑前述各条改革路径,成为连接源头治理、多元解纷与内部提效的重要基础能力。
在源头治理层面,AI能够基于海量审判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及社会治理数据,对物业、劳动、金融消费、道路交通等高频纠纷领域进行趋势识别与风险预警,辅助法院发现某一类型纠纷集中爆发的区域、行业或制度原因,从而为司法建议、行业治理、行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纠纷在进入诉讼前得到治理和化解。
在多元解纷层面,AI可以承担大量标准化、重复性的辅助工作。例如,通过智能问答、要素识别、争议焦点提炼、赔偿金额测算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理解争议问题和可能的法律后果,降低沟通成本;同时,也能够辅助调解员进行类案参考、方案生成和风险提示,提高诉前调解与在线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对于部分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案件,AI甚至可以自动生成初步解决方案,助力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在繁简分流层面,AI则进一步强化了案件识别与资源配置能力。通过对案件类型、事实复杂程度、证据规模、争议焦点等因素进行智能分析,系统可以辅助法院更准确地识别简案与复杂案件。这使得繁简分流不仅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效率,更让分流工作本身也变得更加高效。
因此,AI并非独立于既有改革路径之外的新机制,而更像是一种贯穿各环节的“能力底座”。而AI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提升个体法官或辅助人员的办案效率,更深层的价值在于它推动了法院审判过程本身的规范化重构,并能更加有效地分析利用长期积累的审判数据资源。
● 结语 ●
如果说过去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更多解决的是“电子化”、“在线化”的问题,那么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一轮AI技术,正在进一步接近司法运行机制本身。
它所改变的,不只是文书生成、类案检索等具体工具层面的效率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开始推动审判流程从“经验驱动”向“结构驱动”转变。
这种变化的意义,绝不在于“AI替代法官”,而在于法院第一次有可能以更加系统化的方式,重新理解自身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与司法数据。过去沉淀在海量案件中的裁判规律、风险趋势、治理问题与社会运行特征,开始真正成为可以被持续分析和利用的公共治理资源。
“AI+司法”的价值,或许是从辅助审判开始,但最终所指向的,已不仅仅是辅助审判本身。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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