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25年3月,上海、湖北、山东等地发布高净值人士取得境外所得个税补缴案例,标志着CRS机制成为税务机关发现高净值人士境外所得的有力抓手。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征管情况也出现了新变化——从点对点电话通知自查补税,到批量发送弹窗提示通知个人依法申报境外所得,税务风险也从未申报的漏税风险升级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风险。与此同时,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配置类型更加丰富、途径更加多元,例如持有比特币等加密资产、境外不动产、通过境外公司持有资产等,其中潜藏的税务风险不容忽视。鉴于此,本文拟分析配置前述境外资产及取得所得信息是否会通过CRS交换至境内税局,结合当前征管实践新情况,提示相应的税务风险,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建议。
01
持有加密资产及取得所得的信息是否会被交换?
根据2014年OECD发布的CRS1.0,收集和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主体为传统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其需要将非本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如账户股息、利息、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总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信息,分别以CRS501至CRS504数据格式类型报送给本国税务机关。本国税务机关再将涉税信息交换至与其建立信息交换关系的缔约国。由于CRS1.0定义的金融资产未涵盖加密资产,导致这些去中心化、无需实名的资产游离在信息交换之外,形成了监管盲区。
为此,2023年,OECD对2014年发布的CRS作出修订,并发布CRS2.0及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加密资产、通过衍生品等工具间接投资加密资产纳入涉税信息交换范围内,两者共同构成全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最新标准。CRS2.0通过扩大金融资产定义,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纳入信息交换范围,同时通过拓宽投资机构的定义——“总收入主要来源于……加密资产投资、再投资或交易的机构”,使这类实体须履行CRS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从而覆盖了通过如基金、期权等传统金融工具间接持有加密资产的敞口。而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是专门针对加密资产制定的规则,报送信息的主体为加密资产服务商,如加密货币交易所、托管钱包服务商,需要报送的信息包括加密资产持有情况、加密资产交易记录等。如果直接持有加密资产,CRS报送主体无需报送持有信息,而CARF报送主体需要报送持有信息;如果间接持有加密资产,CRS报送主体需要报送出售回款信息,CARF报送主体无需重复报送底层加密资产信息,避免CRS与CARF之间产生重复报告义务;如果进行加密资产交易,取得的收入如通过存款账户收取,CRS会报送存款账户余额信息,但不会标注所得来源,但CARF将明确报送加密资产交易记录,两者结合后,可以完整还原跨境加密资产的持有与交易资金链。这意味着,根据CRS2.0和CARF,持有加密资产及取得所得的信息将会被交换至缔约国。总体来说,在CRS2.0和CARF规则下,直接持有加密资产触发CARF申报,间接持有则落入CRS2.0扩围后的传统金融机构申报义务,共同实现了对持有加密资产与交易信息的全面覆盖。
根据CRS2.0实施进展情况,截至2026年5月5日,已有74个国家、司法辖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增补文件》,承诺在本国、司法辖区实施CRS2.0,包括中国澳门、开曼群岛、新加坡等;根据CARF实施进展情况,截至2026年3月3日,已有56个国家、司法辖区签署了《加密资产申报框架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在本国、本司法辖区实施CARF。目前,由于我国内地尚未正式承诺、签署实施CRS2.0和CARF,国家税务总局难以通过自动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的加密资产信息。但是我国作为G20成员国与CRS的重要参与方,在OECD推动全球税务透明度过程中一直扮演积极角色,未来我国全面实施CRS2.0与CARF,是顺应全球税收透明趋势的必然选择。
02
通过境外公司持有资产及取得所得的信息是否会被交换?
根据CRS规则,金融机构识别并提供的账户信息包括个人账户信息和机构账户信息,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等主体。对机构账户信息来说,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先识别该机构是否属于本国税收居民企业,如果不属于本国居民企业,需要将其账户信息报送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用于涉税信息交换。部分高净值人士没有境外居民税收身份,如果直接在境外设立金融账户,其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必然在信息交换范围内。但是如果根据境外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该企业系境外税收居民企业,则机构账户信息通常不会被识别和交换。为避免这类规避信息交换的行为,CRS规则特别设置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识别规则。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3、税收居民国、司法辖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如果一家机构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便这家机构构成当地的税收居民企业,也需要进一步穿透这家机构的控制人,识别控制人是否具有当地税收居民身份,如果控制人属于他国税收居民,那么这家机构的账户信息以及控制人信息将一同被报送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交换至控制人税收居民国税务机关。如果机构的控制人不是个人,仍然属于机构,但是控制人属于他国税收居民企业,那么要进一步识别这家控制人是否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属于,就继续向上逐层穿透;如果不属于,只需要将底层机构账户信息交换到控制人的税收居民国。但是如果控制人税收居民国发现控制人其实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仍然可以继续执行穿透识别。
相较于CRS1.0,CRS2.0强化了对消极非金融实体的穿透识别要求。一是强调逐层穿透至最终控制人,这将改变过去实践中只识别至名义控制人的做法。这意味着,未来对多层嵌套公司必须穿透识别,不得仅停留在中间实体层面。二是在 CRS XML 中,新增委托人(SETTLOR,CRS401)、受托人(TRUSTEE,CRS402)、保护人(PROTECTOR,CRS403)、受益人(BENEFICIARY,CRS404)以及其他控制人(OTHER CONTROLLING PERSON,CRS405)字段,明确各类实控人的身份角色与法律地位,便于各国税务机关精准研判控制人税务风险。
综上,如果高净值人士系境外公司的控制人且境外公司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意味着,高净值人士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该公司账户信息(如账户余额、年度收入等)将一并报送至当地税务机关,用于信息交换。如果境外公司没有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不会穿透至控制人。举例来说,高净值人士通过BVI或开曼群岛等设立壳公司,并以壳公司名义开设境外银行账户,该类壳公司在实务中基本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高净值人士的个人信息及公司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壳公司账户余额长期增长、没有减少的迹象,无合理经营支出与分红安排,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可能会认定高净值人士利用壳公司利润长期不分红不当规避纳税义务,进一步要求高净值人士提供壳公司财务报表,壳公司利润情况说明。经核查认定高净值人士存在避税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高净值人士作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但若该壳公司具备实质积极经营活动、满足积极非金融机构标准,则理论上可不穿透实控人,不交换个人信息。
可以预见,随着消极非金融机构穿透识别与信息交换机制落地,高净值人士通过海外注册壳公司取得收入、规避信息披露的操作已难以实现。虽然CRS2.0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但各国及司法辖区立法在加紧完善,未来此类税务风险势必会进一步爆发。
03
持有不动产及取得所得的信息是否会被交换?
根据CRS规则,明确规定金融资产不包括不动产非债权直接权益。换言之,不动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在CRS信息交换范围内。因此,如果高净值人士持有境外不动产,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如产权信息、购买历史价格、当前评估价值,不会通过CRS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高净值人士将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入、转让收入存入境外金融账户,且该金融账户所在国家、司法辖区属于CRS实施方,则境外金融账户余额、年度总收入等信息会被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不过,CRS交换的数据字段并不标注该笔收入的来源属性,也就是说,税局是无法从交换信息中直接判断是租金收入还是其他收入。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我国对居民个人采取全球征税原则,高净值人士取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需要就该部分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CRS机制已取得长足进展,但目前各国尚未建立非金融资产、尤其是不动产信息的跨境自动交换机制,导致不动产信息长期游离于全球税务透明体系之外。因此,即便不动产被用于逃避税,目前跨境信息交换机制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为此,OECD制定了《不动产现有可获取信息自动交换框架》并于2025年10月向G20财政部长与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正式提交报告。根据OECD官网信息,目前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新西兰、韩国等26个国家、司法辖区已签署《不动产现有可获取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IPI MCAA),并承诺在履行本国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力争于2029 年、2030 年启动不动产信息自动交换,提升非金融资产税务透明度。交换信息包括不动产地址、权属类型、购置价格、处置价格、租金金额、所得所属年度等。存量持有信息将于协议生效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一次性交换;年度购置、处置、收益信息将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交换,最晚不迟于6月30日。从长远来看,我国未来签署并实施IPI MCAA也是大势所趋,建议持有境外不动产的高净值人士密切关注IPI MCAA的后续进展与落地实施情况。
04
高净值人士面临的税务风险与应对建议
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利用个人所得税APP发送弹窗提示的方式,向高净值人士作出了就取得境外收入要依法纳税申报的通知,如果高净值人士收到后,仍拒不依法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则该行为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不申报漏税风险将升级为偷税风险,高净值人士不仅要承担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税务责任。另一方面,如果高净值人士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依法应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很大,该行为有可能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高净值人士也要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
因此,建议高净值人士一方面密切关注CRS2.0、CARF、IPI MCAA等规则进展情况,提前做好资产配置合规安排,另一方面,全面梳理持有境外资产的情况以及准确评估自身税收居民身份,分析判断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是否就取得境外所得依法准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偷漏税税务风险。对于疑难、复杂的情况,可以寻求税务律师的帮助,在法律框架内,协助高净值人士依法合规申报纳税,在全球税务透明化的背景下,助力高净值人士实现财富合规持有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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